上海黄浦区专业离婚官司律师事务所

楼主:上海高震律师 时间:2023-02-08 17: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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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人的離婚率越来越高,在離婚时必然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家庭财产越来越多元化,财产分割成为了離婚中的一个“重头戏”。離婚了,夫妻财产怎么分割?房产归谁?一方有外遇,能不能要求其净身出户?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历来都是关注的焦点,因财产分割而对簿公堂不在少数。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離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離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離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離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高震专家律师二十年来执业生涯中,承办各类诉讼非诉讼案3000余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精湛的技巧。擅于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在处理每一案子时,都认真细致,力求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把客户利益至上作为宗旨,尽努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争取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辩护空间,在为客户争取到应得权益的同时,也为客户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效提高胜诉率,具有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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