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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种,购买商铺、办公等性用房的。按照目前的理解,无论是高人民法院的理解还是管理人的观点,均一致认为购买商铺、办公等房产用于的,均不构成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与复议中提及的“消费者购房人”,解除合同后的购房款债权也不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回迁安置房的问题回迁安置房与预售商品房不同,回迁安置房系基于开发商对被拆迁户房屋拆除后给予的“置换房屋”,实质上属于原房屋的“替代物”,并且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不同,置换房屋也存在一定的特定性。因此,破产程序中均不将拆迁安置房列入债务人财产,而属于被拆迁人所有,当然也不列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
()我们认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债权具有专属性,从立法本意上分析。高人民法院设定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其本意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无法在法律上逾越承包人这一法律障碍。若图3所示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被承包人的任意债权人所查封并执行,那么高人民法院设定该权利的初衷就无法实现,农民工的工程款债权势必难以实现,该制度就丧失了设置之初的意义。同时,高人民法院已经将该项权利与代位权明确进行区分,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是将次债务人归属于债务人的债权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即在代位权的逻辑下,图3所示债权是归属于承包人,并不专属于实际施工人。因此,从立法本意上分析,只有图3所示债权具有专属性,才能保证农民工实现债权,也才能够与代位权诉讼有明确的区分。
疫情发生后,通过、、电子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留下书面证据,注意对相关索债过程进行证据保留,比如录音录像等。● 回复关键字“疫情”或者“疫情合集”,更多疫情相关文章。
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优先顺位规则关于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优先顺位规则,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68条关于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时的优先顺位规则。据此,权利冲突时受让人之间的优先顺位为:首先,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债权;其次,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债权;再次,均未登记的,由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
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需要 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仅仅指欠钱,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而你对某人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钱,而且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至还可以是别人欠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