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但现实中有不少夫妻在離婚中都为了财产问题而反目成仇,势必要把一分一毫分得清清楚楚,尤其是涉及房产、汽车等大额财产纠纷的时候,必要时其实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離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離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離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关于離婚房产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離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離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高震专家律师执业20年一直专注:刑事辩护、各类房产及动迁纠纷、婚姻家庭及分家析产、合同争议、债务纠纷等民商事纠纷代理和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辩护、各类房产及动迁纠纷、離婚纠纷及分家析产案具有非常独特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