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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也别做甩手掌柜
据了解,目前在律师代理领域的不当行为除了隐瞒真实身份的“黑律师”外,部分律师怠于履行受托义务或是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代理的现象也不少见,于是律师行业出现了风险代理,官司赢了才收费。对于风险代理,一般情况下,委托人都不用预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A件胜诉或执行后,律师会按照胜诉标的或执行到位标的的一定比例提取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
对于这种代理方式,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有些A件是被禁止适用的,例如刑事诉讼A件、行政诉讼A件、国家赔偿A件、群体性诉讼A件以及婚姻、继承、工伤赔偿、请求Z付劳动报酬等民事A件。可是有些律师仍然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的弱点,在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开展风险代理业务的领域,违法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谋取额外利益。
即使不属于被限制不能实施风险代理的A件,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也不能一味相信律师而自己做甩手掌柜,而需要与律师多沟通,定期主动询问A件进展。
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⑴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
⑵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
⑶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A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
3、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
⑴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交相应的证据。
⑵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写书面文书,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