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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6日,随着巴东县法院的一纸判决,轰动全国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沸扬不止的舆论中一锤定音。法院认定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邓玉娇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依法免予处罚。 邓玉娇如释获重。有人说,这样的结果,不仅邓玉娇会满意,社会舆论也该满意了吧。 然而,现实却让人大跌眼镜。邓玉娇还没走出法院大门,其重获自由的消息已装上翅膀飞向全国各地。与击掌叫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种以理性自居的意见流开始在社会上潜流暗涌,并很快被媒体节节放大。这样的迹象表明,巴东县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在社会上定纷止争: “杀人怎么不用偿命?” “法官的理性怎可轻易向激荡的民愤低头?” “舆论审判又一次强奸了司法独立!” ……如同案件开始时大家对公权力的质疑一样,拿到判决结果之后的民众,对民意的诟病同样激烈,舆论再次沸腾。我们不禁要问,在公平正义的面前,民意到底充当着怎样的角色?有人提出,我们这个社会到处充满着舆论暴力。这到底是对民意的一种恶意贬损,还是一种客观描述?一时间,好像谁也无法回答这些问题。于是,舆论讨伐舆论,成为邓玉娇案后坊间飙起的一个奇趣现象。 舆论讨伐舆论 在一个思想多元化的社会,舆论的分化本来再也正常不过。但是,在中国,这显然还有待人们慢慢来适应。舆论对舆论本身的讨伐,由此越演越烈,甚至咬得有点不可开交。 有些人也许会说,中国的法官也太难做了,怎么做都是吃力不讨好。尤其当他们面对一个社会关注的案件,不管最后给出裁判结果怎样,总有人不满意而跳出来反对。 事实的确如此。自古以来,尽管实体正义和实体正义同为司法裁判者的掌上明珠,然而,绝对的利益平衡通常是做不到的,现实中的法官在审判中,难免要伤害一方去满足对方。这是已经被法治国家所公认的司法规律。因之,在跌宕起伏、阴晴难测的舆情社论面前,法官不必有过多焦虑和埋怨,其他国家的法官面受的社会期许和社会压力其实是一样的。 回到邓玉娇案,我们来问一个问题,巴东县法院合议的结果,到底是法律适用的必然结果,还是一场社会压力下变相的舆论审判?毫无疑问,支持判决的人会说,这是司法公正的彰显,判决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支持判决的人则会说,邓玉娇明明杀了一个人,法官却不让她接受刑罚,这是司法对民愤的屈服。 两种观点似乎都有其合理的地方。问题是,哪一种观点更能服众? 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从舆论关注邓玉娇案初衷讲起。 在谙熟法律的专业人士看来,陈玉娇刺死官员事件,是一个再也普通不过的个案:面对多个来自陌生人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在身体上博斗中处于明显弱势的女服务员,为解除不能预测的侵害,紧急和混乱中拿起一把水果刀,奋力将对方刺伤;之后其中一名陌生人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尽管官员和女服务员都同时兼具加害人和受害者的不同身份,但是,其行为背后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根据成熟的刑事法律理论,要对陈玉娇的行为进行定性易如反掌。在司法公正的假设前提下,法官适用刑律来审理案件并不会遇到多少理论争议。 问题是……话说到这里,很多人马上会接口道,这是案件受到了全国民众的关注。其实,在笔者看来,这并不是问题所在。为什么陈玉娇案会受到全国民众的关注? 我们假设,她当时刺死的是一个无依无靠的市井流氓,数量如此巨多的眼球,还会把焦点放在她的身上吗?答案是肯定不会的。 强弱对决引关注 那么,问题的本质还应该在前面——陈玉娇身为一个社会最底层的女服务员,刺死了一个身份和社会地位远远高于她的政府官员。无论是巴东县政府,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未予否认,这名被刺死的官员叫邓贵大,是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主任。 在我国现实的社会生态结构中,政府官员和宾馆女服务员,分别代表着两个截然不同、力量悬殊的社会阶层。这是一对极易挑动社会民众敏感神经的力量对比关系。前者太强,后者太弱。正因为如此,媒体报道后,这起事件立马被一些民间人士粉刷成当代版的民女奋勇当反抗恶霸官吏的典型,由此还被评论家们说成故事情节太符合中国人的文学想象。 乍一看,这好像成了民意对客观事件的一种鼓捣。实则不然。根据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尽管陈玉娇事前不知道想非礼和强暴她的邓贵大是一名政府官员,但事实上,邓贵大当时的确在侍强欺弱,并且,当时,周围不存在任何邓玉娇可以依靠来顺利解除侵害的其它力量。合法暴力远水难借,自救不过是邓玉娇可以选择的唯一手段。如果不选择自救,她完全有可能遭遇身体和人格受侵犯的恶果。这哪里是一种文学想象,根本就是赤裸裸的现实。 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者,都在标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在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都面临急剧转型的中国,民权意识刚刚被快速发展的经济所唤醒,民众对法律的平等就更为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陈玉娇案实际给民众提供了一个窥探社会转型和权力转型的标本,强者与弱者的法律对决,成为这起人命案广受社会关注的最大关键点。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尽管强与弱的对决,吸引了无数社会人士对陈玉娇案的关注,但不同人关注陈玉娇案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前面已经讲到,社会是多元化的,而民众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中国有十三亿人。谁是民众?这显然不好回答。有人说,除去官员,其他都是民众。然而,在一个具体的事件中,未必所有的官员都能以官员的身份进入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所以,民众应该是无限大的。既然民众的数量如此巨大,他们各自所处的社会阶层、文化背景肯定就会有所不同,价值观也千差万别。由此,我们可以肯定,并不是所有关注陈玉娇案的人都是一边倒支持陈玉娇而对邓贵大喊打喊杀的。这一点,从案件判决后,许多民众对民意的诟病就可以反证。 不过,客观来讲。在案件中,由于邓贵大是强者,邓玉娇是弱者,特别是案件发生后一段时间,有关部门有意或无意、直接或间接地采取了一些封销消息、干预办案的行为后,支持陈玉娇的声音一度对反对陈玉娇呈压倒趋势。这种现象也是很好理解的。 邓贵大以非正常的状态死亡。公安机关马上对陈玉娇启动了刑事侦查程序,这在法理上并无不当。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同为侵害人的邓贵大的同伴黄德智,公安部门却并未调查。加之,新闻记者、代理律师此后遭遇的种种障碍,也刺激了民众的忍耐力。这对于原本就掌握信息不够的民众来说,主观上怀疑公权力运作的公正性也是完全合理的。这也是为什么今天这些主张舆论不要干预司法的人当时没有跳出来大发议论的原因所在。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民众的注意力,其实普遍还只是集中在对公权力的监督,虽然也关注司法独立,但质疑的对象,并不是民意。 舆论造就阳光判决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认定法院的判决是一场舆论判决,判决邓玉娇免除刑事处罚就是法官的理性向民愤低头屈服。 原因一是,这种判断本身就不是在一个事实的前提下作出的。 案件判决后,不少人发出了法官遭遇民意暴力的评论。其中一篇题为《民愤代替了法律?》就提到,“过激的情感宣泄代替不了法律的理性裁判,如果为求得平息民愤,将重罪轻判或将重罪轻判,也是不公平的。”其潜台词实际就是,法院轻判了陈玉娇。与这篇文章持同一论调的网文比比皆是,笔者参加了两场有关讨论会,也听到许多类似的声音。持这类观点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够公正,陈玉娇有轻判之嫌。 事实确乎如此?我们来听一听专业人士的意见。6月16日,巴东县法院刚刚对陈玉娇案作出宣判,有媒体便采访了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导马克昌教授。 马克昌说,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处罚,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份(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防卫过当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加上另有两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从马克昌的解读可以看出,在陈玉娇案中,法官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没有听到任何一位能在专业上对判决找出硬伤的人来。反倒有人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正在发生的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侵害行为,被受害人享有无限防卫权。陈玉娇应该被判无罪。 由此可以看出,没有任何一份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或人大解释能够证明巴东县法院在本案中所作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判决。既然判决不公只是一种猜测,又何来的舆论审判?判决书哪一条理由遗留着民意暴力的痕迹? 原因二是,没有法理的支持,舆论根本不可能站得住脚,更无论影响法院判决。 笔者曾经对一些法官作过调查,领导干预(纸条)、金钱诱惑和舆论压力这三大因素,哪一项对司法公正影响力最小?答案是最后一个。 客观来说,现阶段,由于大量冤假错案的存在,的确有大批民众对司法失去了信任。我们反过来问一个问题,当今中国,影响司法公正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如果有人回答是舆论压力,我想很多人听了都要发笑。 当然,舆论对司法不具最强影响力,并不能直接证明陈玉娇案的判决结果就不存在舆论的影响。舆论到底有没有影响陈玉娇案?肯定有。问题是,这种影响是干预了司法独立,还是保护了司法独立。笔者认为,是保护了司法独立。因为舆论的广泛关注,使得这宗案件避免了黑箱操作的可能。在阳光下进行的判决,就像做一道数学题一样。并不是你想要什么结果,就能得到什么结果的。必须遵守程序正义的公式。当然,法官手里掌握有一定的司法裁量权。问题是,自由裁量,也必须经得起法理的推敲。陈玉娇案,聚集了几亿人的眼球。里头肯定有大量专业人士,并不是所有的民众都是法盲,他们当中的不少人,专业水准和法律素养很可能在法官之上。如果判决有硬伤,他们早就跳出来指出法官的不对了。为什么直到现在,只有指责舆论暴力的人,却没有能拿得出过硬法律证据和意见的人? 由是,笔者认为,巴东县法院对陈玉娇的判决,基本上是公正的。如果有人认为不公正,可以提出有力的法律意见来反驳。如果不能反驳和推倒判决,就说明这并不是一场舆论审判,而是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刑法原则准确量刑的结果。没有法理和道理支持的舆论,是脆弱的无力,也是一扳就倒的。吹眉瞪眼、鼻孔冲天并不能救陈玉娇。舆论审判只是某些人的假想和利害关系人的托辞。没有法理和道理支持的舆论,也是一种假民意。社会是多元化的,民意不可能总是给偏激的人所控制和左右。只要能独立思考的公民越来多,民意就会变得越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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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9-06-17 03:08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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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善书
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红十字会在媒体和官方的簇拥之下迅速走向募款救灾的前台。截至5月23日21时,该会系统内已接收到的款物捐赠达59个亿。逐日飙升的数字,让灾区民众喜极而泣:抗灾和重建的工作负担终于可以减轻许多了。
然而,这样的开心并没有维持多久。正当全国各地的募捐活动还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的时候,网络上突然抛出“行善中很可能出现猫腻”的声音。紧接着,媒体不断披露在赈灾中出现的各种丑闻事件,矛头直指红十字会、民政部门等一些掌握着大量救灾物资的单位。民众对红十字会组织的担心,由此被媒体推到了极致。
5月24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新闻发言人王平针对舆论的步步进逼,首度对管理费等问题作出回应,直言从善款中抽取管理费用,实为国际惯例。此言一出,犹如火上烧油。
“中国红十字会享受国家机关待遇,根本不应该适用国际惯例?”
“允许这么做,意味着几个亿的善款要被他们白白抽走?”
“我们是捐款给灾民,而不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官员?”
……
一时间,类似的话题被舆论炒得更加沸沸扬扬。
5月24日,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江亦曼等有关官员作客媒体,再度就爱心物款的管理和使用问题,与舆论展开直接对碰。不过,这次行动并未能起到任何平息争议的作用。
这边厢,官员还在为善款管理问题与民众吵得面红耳赤,另一边,长期戴在中国红十字会脸上的那张伪民间组织面具,也在媒体的步步进逼中昭然若揭。
日前,一位佚名者在网上撰文指出,国际红十字会所认可的各国红十字会,是独立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的标志“是一种保护性标志,其中不含任何政治、宗教、哲学等各种意义”。按照中国红会也认可的国际红十字会七项准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中国红十字会本应是一个纯粹以人为本,不依附于任何包括政府在内政治势力的独立机构,包括政治上的中立、经济上的独立、人员上的独立。
然而,事实上,中国从来没有按照自身认可的国际惯例来做。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1993年,国家为中国红十字会专门颁布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该法明文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二,中国红十字会在官方网站对自己的介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国务院领导联系”,这进一步证明红十字会对政府的依附性;三,1996年,中组部和人事部发出一份《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把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招聘,纳入到国家公务员序列统一组织,并提出“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等与公务员一样的招聘条件;四,从中国红十字会平时的运作可以看出,中国红十字会具有和一般国家机关部门共同的特征。以上四点,全部跟国际惯例相冲,完全违背了民间公益组织成立的要求。
由是可见,中国红十字会根本不是什么中立、独立的社会救助团体,而是一个具有很深的官方背景,组织资源、运作经费和人员安排严重依赖于政府,一切活动均必须接受政府监控的公立组织,说得难听一点,就是一个二级官僚机构。让人费解的是,中国红十字会为了在开展各种慈善活动中获得民间社会的广泛支持,从来不敢在媒体和公众面前承认其这一实质,而习惯上把自己和纯民间性的公益组织混为一谈,这实际是对民众的误导。
就是这样一个伪民间公益组织,和中华慈善总会等其它一些官办组织,长期垄断着中国的慈善事业。有学者甚至指出,如果继续允许中国红十字会这样存在和发展下去,很可能对国家和社会形成以下几方面的伤害:一是利用其跟政府的脐带关系,大量占用和挥霍本来就高度紧张的国家资源;二是对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既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也未接受过纳税人和捐赠人的有效监督,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三是官僚化运作,不仅对其它公益组织形成坏的示范,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公益组织在本国民众和国际社会中间的形象;四是一边吃着国家财政的奶,一边向民间社会开口要钱,借用所谓国际惯例和内部规定强行从善款中抽取行政费用,严重损害了捐赠人的真实意愿;五是官办民间组织容易让工作人员养成官僚、慵懒等不良积习,从而影响公益事业的效率化和专业化。
以上问题,若非汶川大地震的警醒,公众还可能一直糊涂下去。笔者认为,民众应该抓住这次监督善款使用和管理的机遇,利用我们手头掌握的各种监督手段和舆论手段,要求有关决策部门全面反思国家目前民间组织管理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针对中国红十字会这样的有中国特色的官办NGO,来一次真正的变性手术,让其在阳光的普射之下,按照国际惯例的要求逐步回归原形。(供网易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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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8-05-26 11:58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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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摩,终于让社会底层沉积已久的矛盾提前爆发了。 最近,东莞桥头、石龙和茶山等6镇陆续有摩的司机走上街头,质疑《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在热浪逼人的天气下,抗议人数多达数百人。好在东莞的警察胸
怀宽阔,明白这是民意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也是东莞政治开明的一种表现,并没有误解成干群之间的对立。 说到治摩,不能不提到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的铁腕雄心。几天前,刘还在动员会上重申去年针对治摩工作讲过的三句话:“在思想上不能有任何动摇,在言论中不能有任何杂
音,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疏忽。”许多市民都曾为这份雄心感动过,喝彩过。但是,一股突如其来的民意,却使这份雄心遇到了挑战。许多市民都在猜测,这位铁腕书记面对群情
汹涌,能否拿出足够的肚量和勇气来面对眼前的问题,并积极探寻更为妥善的办法去平衡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 翻开去年至今的报纸,我们可以看出,东莞政府对摩托车进行综合整治,目标明确,决策果断,执行的方式也被媒体美称为“人性治摩”。为什么摩的司机的意见还这么大?
这得从头说起。 自2006年9月1日起,外地牌的摩托车开始在东莞销声隐迹。3季度不到,官方宣称,全市整治异地摩托车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今年6月,全市飞车抢夺和盗窃摩托车案件同
比分别下降38%、74%,“涉摩”交通事故同比下降55%,所造成的的死亡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64%、59%,同时市委市政府的威信也明显增强,以前东莞给人“一片繁荣一片混
乱”的印象,也因此有所改变。正是倚仗了这一成绩,市政府决定步步为营,在今年9月1日,把“治摩”矛头进一步指向本地摩托车,其中,首要的是“坚决取缔非法摩托车搭客
营运”。 认真分析过官员讲话、政策文件的市民,心里都清楚,东莞治摩的主要理由是想“根治”一直以来让人颇为头痛的交通治安问题,这跟邻近的广州并无二致。交警部门还拿出
了当时的数据:近年来“涉摩”交通事故数量在全市交通事故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超过60%,而“涉摩”的治安案件占全市治安案件总量的30%以上,此外,大量摩托车的存在,还制
约道路通行效能,污染城市的环境,影响公共交通的发展。 政府的想法被媒体传到了大街小巷,那些曾遭遇飞车抢劫和交通困扰之苦的市民无不出来拍手称赞,这些声音随之被渐渐放大,甚至成为全民的意见代表。与此对应,与治摩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群却保持着惊人的沉默。不用说,本地媒体也几乎一边倒地支持政府官员说过的话。一夜之间,治摩的政策便仿佛深入人心了。整个社会的人,为一解交通治
安的燃眉之急,都不愿意去思考太多。而作为既得利益集团的一方,更不会去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和感受。当决策在一瞬间具备了合法性,剩下的事也就顺理成章:没有听证,也没
有具体缜密的调研,更没有充分听取摩托车用户的意见,政策旋即付诸实施。 当一切工作都在按部步班向前推进时,谁能想到,那些一直在沉默的摩的司机居然上街了。 听着摩的司机激动的呐喊,人们恍然大悟:我们原本生活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在治摩政面前,某些人此前所称的“万众一心”其实都是假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
美的。禁摩,一方面给社会带来了美丽与安全,但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便和伤害。 曾几何时,东莞,被外地人称为一只脚踏在摩托车上的城市。某政协委员曾透露,治摩以前,东莞拥有的摩托车数量超过100万辆,其中本地摩托车近70万辆,而外地(非粤S
号牌)的摩托车超过30万辆。外地车到底有多少,运管部门估计在70万辆左右,最保守的估计也超过了35万辆。那么,这里边有多少摩托车是在搞营运的呢?据长时间从事营运的
摩的司机估计,以前包括外地牌有20万。但这个数字被运管部门否认了,他们说只有1万多。官方与民间的数字相差了20倍,我们该相信谁? 禁摩,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让数万摩的司机丢掉了赖以生存的饭碗。这些人,是社会最底层的自雇者,他们没社保,没有组织依靠,面对养家糊口、疾病、市场风险和暴力犯罪
等各种生存压力,只能从每月1500元—3000元的收入里边去寻求化解。现在,连这只饭碗也砸掉了,拿着政府补贴的5000块钱,他们往后的路该怎么走? 其实,禁摩的后果还远远不止这些。早前,便有媒体报道,没有摩托车的东莞,将使数十万人的出行面临困难。而没有了摩托车这种轻便灵活的运输工具,也将使原本充满活
力的商业经济受到影响。精于计算的家庭主妇早就感觉到,现在市场上出售的蔬菜价格比以前上涨了0.3-0.5元。据有关部门统计,东莞原有200多家摩托车销售店,禁摩后,这些
商店全部都得关门。而随之一起关门大吉的摩托车修理店则不计其数,还有摩托车零配件的销售店……许多许多,我们想不到或者看不到的成本,都纷纷交由社会去埋单。有谁想
得到,一次快刀斩乱麻似的治摩,竟然需要整个社会为之付出这么高的代价。 有人说,东莞经济好,市民有钱,他们完全有能力为治摩埋单。但是,我们似乎忽略了,东莞还有1000万的外来工,他们普遍是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底层劳动者。就算本地居
民,也绝非个个都有能力供小汽车,或者出入打的。治摩,不仅让社会背上沉重的负担,而且让底层经济不再具有活力,更重要的是,这座原本多元化的城市永远失去一种曾让无
数家庭获得发展希望的生活方式。 社会需要安全和秩序,更需要包容和和谐。政府是掌握最多公共资源的部门,其政策应该为所有的公众服务,而不应该服务强者,压制弱者。既然治摩对社会的影响如此之大
,而市委书记亦曾表示“事关老百姓的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环境和形象的升级,事关经济社会双转型……”,为什么却还要宣称“容不得任何杂音”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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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7-25 15:57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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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因为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与其他数百业主一起挂起横幅,用高音喇叭声讨开发商隐瞒小区规划、恶意欺诈业主,是“黑心恒大”、“无良恒大”,日前,恒大集团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地产)一纸诉状,把业主当中的邓君区等5名“出头鸟”告上法庭,并索赔3000万元。 这是继去年7月台资企业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以来,发生在广东的又一起带有天价索赔的名誉侵权官司。
恒大称业主闹事致其损失严重
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恒大地产把业主告上法庭,并且提出3000万元的巨额索赔?记者进行了调查。
2007年3月26日,广州市海珠区第三金碧花园小区内突然贴出一份《规划验收批复前公示》。其内容显示,两条交叉纵横的市政规划路,即将从花园里边经过。一条36米宽、南北走向,另一条20米宽、东西走向。其中,36米宽那条是城市次干道,要解决该地区次干道的贯通及与工业大道和江南大道等主干道连接。
小区业主因此怨声载道,纷纷表示:第三金碧花园自2003年首期销售以来,就一直被开发商宣称为全封闭式的小区,他们制作的楼盘模型、小区示意图、宣传资料和广告中,从未说明小区内有规划路经过,这一点从小区的绿化和路面现状上也看不出来。到楼盘快被卖完的时候才把真实情况抖出来,“这明摆着是在欺骗业主。”有了这两条扰人的公路,不仅原来业主共有产权的小区绿地面积缩水,而且开发商标榜的小区品质和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于是,业主们挂起大量横幅和海报,集会“揭露”恒大地产“隐瞒规划、欺诈业主的行径”,用高音喇叭“公开声讨”恒大地产是“黑心恒大”、“无良恒大”。业主们还从王玺所居住的66栋2104房窗外挂出一条长达30米、白底黑字的横幅,面向工业大道,上写:“卖楼未公示,业主惨被骗”。
“此后,一到双休日,这些业主便在售楼部门口摆设桌椅、帐篷及音响设备,高声播放歌曲,敲锣打鼓,故意损害原告企业形象,阻碍原告售楼等正常经营。”恒大地产在5月15日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中称。5月31日,该法院向邓君区、王玺等5名被恒大地产认定为“带头闹事”的业主下发了“受理、应诉通知”。
恒大地产在民事起诉状中称:恒大集团地产有限公司连续四年名列中国房地产企业十强,并获得“中国房地产项目品牌第一名”,享有卓越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品牌价值,仅“恒大”和“金碧”的品牌价值就超过30亿元。他们一直依法开发、销售第三金碧花园,在销售部现场对相关证照和资料进行公示,其中包括小区(含规划路)详细规划批复文件及预售证等资料,而且,这些规划文件在规划局早已公布,可随时查询,根本不存在五被告所称的“开发商隐瞒市政规划路”的问题。
恒大地产认为:五被告的行为,致使购买第三金碧花园的客户大大减少,销售额急剧下降。十多名此前已签订认购书的客户提出退定、解除买卖关系的要求。2007年3-5月,恒大地产为促销付出400多万元的广告费用,但4-5月份的销售额至少减少了8000余万元,销售的延误直接导致后期开发不能如期进行,财务成本大大增加,而被告侵权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为1000多万元。更严重的是,被告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对恒大地产造成的名誉和品牌损失不可估量,正因为这样,它另外提出了2000万元的名誉损失赔偿。
恒大被指隐瞒规划欺骗业主
7月12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来到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旁边的第三金碧花园小区。
该小区的“大门”设在工业大道旁,门口建有保安岗亭,专人把守,门内绿树成荫,有老人和儿童信步闲庭,门外则车水马龙,一片喧嚣。如果没有那份规划公示的话,谁都会认为这就是一个全封闭小区。
穿过保安岗就是一条平直的小区道路,路面宽度仅能容两辆小轿车擦肩而过,路两边则是人行道和宽阔的绿化带,两排种得密密麻麻的棕榈树,经多年生长,早就出落得粗壮而高大。
有业主告诉记者,这就是目前饱受争议的那条南北走向的市政规划路。按规划,其宽度应为36米,属双向三车道,相当于目前这条路的3倍还多,直接扩到了楼房墙旁边;那条东西走向的市政路宽度是20米,而记者看到目前的路面宽度还不到规划宽度的一半,东西两头也没有与小区外边的路网联通。
记者查阅了由业主提供的一些恒大地产在2007年3月以前制作的宣传广告材料,包括《第三金碧花园总体平面示意图》等均未标明有市政规划路;比较《规划验收批复前公示》贴出后,2007年4月27日新启用的那份《第三金碧花园总规划示意图》,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在两条穿过小区的道路尾处,新图分别多了“规划路”三个字。
业主说,小区的模型也隐瞒了规划。但7月12日在小区的售楼部,记者没有找到第三金碧花园的楼盘模型。从业主提供的楼盘模型照片上,记者看到上面的确没有显示“规划路”的文字说明。在2005年4月12日南方都市报刊登的第三金碧花园宣传广告中,这个小区也被描述为全封闭小区。
当天,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还来到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该局一位负责对外宣传的官员告诉记者:业主和开发商所争议的这两条规划路,是根据广州市的道路网规划,在恒大地产取得该地块开发权以前就确定的。2002年,该局在审批金碧花园三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就予以了明确。目前,由于该地区开发强度及交通需求量还不大,所以市政部门暂时未安排实施计划,但仍需要规划控制,待实施时有关部门将征求沿线单位和小区业主的意见。规划控制路网,主要针对的是永久性建筑,临时建筑是允许的。
针对业主所提出的恒大地产隐瞒规划的质疑,这位官员并没有正面回答。她对记者表示:开发商在售楼时如何宣传、讲解,不在规划部门的管理职权之内,他们只管开发商是否公示法律规定必须公示的内容。第三金碧花园这两条路是早期规划的,当时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这部分规划内容必须纳入公示的范围。而且此前,所谓的公示也指的只是对单体建筑规划的公示。
这位官员称,广州市规划部门早在2003年,就开始摸索建立一套完善的公示制度。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以后,随着制度的完善,各种规划都要逐渐纳入公示的范围。
记者了解到,就业主投诉的问题,2007年6月15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曾作过专门回复。2007年2月7日,该局曾根据恒大地产的申请,对金碧花园三期金碧花苑C区共12幢超高层住宅楼进行规划验收。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占用规划路位建设门卫室和占用规划路位进行绿化建设等行为。
由于该建设工程中的规划路建设用地是由开发商代市政部门征用,在该规划路具体实施前,该局原则同意恒大地产对这些设施保留临时使用,待规划路实施时再拆除和恢复。但根据《行政许可法》,该验收决定关系小区业主重大利益,因此为保证将来规划路的顺利实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业主知情权,该局在核发验收合格证前要求开发商进行批前公示。这才有了2007年3月26日张贴在小区里边的那份《规划验收批复前公示》。
业主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行政许可法》是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第三金碧花园小区的规划至少应该在7月2日以后就应该公示,而到2007年3月26日以前这段时间小区规划一直是处于“被隐瞒状态”。
针对恒大地产对业主的指控和巨额索赔诉求,业主代表向记者表示,恒大地产为加快楼盘销售和谋取更大利益,隐瞒该小区存在市政规划路,其起诉书中多次强调的销售额下降等巨额损失是恒大地产不诚信经营造成的,与业主的维权行动无关。
7月16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多次致电恒大地产一位蔡姓的管理高层,他主管恒大地产广州事务。记者第一次接通他的手机要求采访此事时,他以当时不方便为由没有继续通话,记者表示他可以在方便时打显示在他手机上的办公室电话,但直到记者截稿时也未接到对方来电,而此后记者又拨了五次,这位老总的手机再无人接听了。
专家呼吁宽容、多赢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在此前对业主投诉的一份复函中称,如果业主认为恒大地产在销售金碧花园三期项目中存在隐瞒规划信息、欺骗业主的行为,“我局建议你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关纷争维护自身的权益。”
对此,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主任陈建全抱有不同的看法。对恒大地产利用诉权向业主提出天价索赔的做法,陈主任认为这只会使矛盾更加激化。他直言,面对政府的规划,开发商与业主,原本就是利益共同体,如此刀枪相向,结果只有双输!尽管法院是最后说理的地方,但定分止争却并不一定以分清是非为前提。去年的富士康案,双方不也是以最大的宽容与诚意握手言和了吗?既然小区的业主都反对有规划路经过,而没有规划路又利于开发商出售余房,那么双方为什么不能协商解决,共谋一个多赢的方案呢?
7月16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与广州市海珠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采访此事时,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恒大地产与小区业主的市政规划路纠纷虽然发生在本辖区内,但规划权早就上收市里了,“我们只是起到协调作用,希望双方沟通和对话,妥善解决问题。”(本报记者 谢光飞 冯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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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7-18 15:28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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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时报冯善书
2007年7月6日,《“白大夫”化妆品质量危机真相调查》见报后,笔者意外地在鄂尔多斯社区(www.erdss.com)看到一篇评述此事件的老文章。
文章题为《关于白大夫产品的真相—本人原创》。这位名叫vampire的网友称:
“近来白大夫产品遭到众多消费者的投诉,一夜之间白大夫成了女性眼中的一个炸弹。就在去年,从大连毕业回来东胜的我,也在民生超市售货员的推荐下使用过白大夫。我只用过一瓶美白保湿产品,那瓶用完了的确也皮肤出现过不舒服的情况。我记得,那期间我的脸也是长豆豆,红肿,脱皮,然后我去购物中心的尼唯雅专柜买了补水保湿产品,在春节的时候脸已经基本恢复了。但是现在看到电视上对白大夫的暴光问题,我仍然心有余悸。……”
文章继续说,“到目前为止,对于白大夫产品的真相,很明显的划分为了三种态度:1,消费者; 2,社会媒体; 3,厂家。1的态度,很显然是不信任,众多使用过白大夫产品的消费者都出现了类似的甚至相同的皮炎诊断结果,能说是巧合吗? 2的态度,很是不让人理解,一方面存在对白大夫事件的夸张报道,另一方面对事件处理的态度暧昧,不立即调查问题并且给消费者个交代,而是动作迟缓,保持缄默。这样能叫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吗? 3的态度,很简单明了,‘对于某些媒体作出的未经证实的关于我产品的报道,其事实不能属实;关于消费者所投诉的美白去斑霜等产品是一些不法厂家假冒我公司名义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对于其添加的某些违禁成分属其个人行为’。这是白大夫官方作出的声明。是否我们可以解释为一个免责声明?!作为慕其产品而来的消费者受到了有害产品的伤害,不是站出来为消费者做出一些安慰和关怀,而是迅速的脱身而出?这样的化妆品厂家能被消费者所认同吗?况且,白大夫的一面之辞也没有任何证据,其声明只谈到了白大夫已经对假冒其产品的厂家在广州进行了起诉,并且白大夫‘自行’将其数十种产品的‘样品’送到有关部门检验并且检验结果完全合格。请关注这两个引号内的名词。国家抽检和企业送检根本就是两个行为,有可能是‘两种结果’。白大夫厂家对此事件做到现在的地步,可能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对它没有什么好感了。”
文章的结束部分说:“其实,白大夫在最开始的默默无闻到现在的‘央视上榜黄金品牌’,可能白大夫的崛起历史和火暴神话让人迷惑。从最初的产品积压,到公司内部的结构调整,到成功的营销策略,到产品的价格大幅上涨,到产品广告的铺天漫地,到现在的投诉旋涡……06年,就出现白大夫大量的投诉事件,并且伴随着产品查出汞铅成分,但是在电视广告光鲜耀眼的话语中‘白大夫,就是让你白’让反对的声音也就渺小了。至此,我们广大的消费者也只能对此事件做观望的态度。不论最后真相怎样,受伤的消费者都不再会去屈从于电视广告的甜言蜜语了,最后的结局只能是对社会媒体的失望。”
这篇文章直接反映了当下许多“白大夫”消费者心里最普遍的一种想法,但是,对任何一位从事新闻媒体行业的人来说,读了文章最后一句话——“最后的结局只能是对社会媒体的失望”,心里都难免酸溜溜的。
白大夫事件经网媒踢曝后,从中央到地方,大约有几十家大大小小的媒体参与了对事件的调查报道。
从动机性质来看,我们可以把参与的媒体记者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型的,主要根据自身掌握的新闻线索,对事件展开全面调查,然后作出披露;另一类是被动型的,主要是接受“白大夫”的邀请,出席相关新闻发布会,然后添加一些自己在其它地方剪撷过来的辅料,作出报道。
从报道的结果来看,被动型的记者由于没有对事件展开调查,新闻操作略显粗放简单,往往作出了一边倒的报道,报道的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争议。主动型的记者,由于调查比较全面细致,只要是均衡反映各方声音的,报道立场虽也带有一定倾向性,但感觉还算比较真实客观。
同样是对白大夫事件的报道,为什么不同的媒体在同一时间却存在如此不相一致的声音,而同一媒体在不同时间,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声音?我想,这是媒体与企业之间长期暗藏着那条利益链的原因。说到底,就是广告利益在里边。记者写文章,老想着搞广告,怎么可能中立呢?无怪乎这位vampire网友埋怨媒体在报道白大夫事件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过于夸张和暖味。
我是在澳大(白大夫方)诉三投(315投诉网方)名誉侵权纠纷案件在被天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介入调查的,此前一直对其他媒体的相关报道相当关注,也搜集了大量有关此事的信息材料。确立选题后,笔者即开始采访投诉的消费者,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由于315投诉网方面迅速给予配合,采访很快顺利完成。澳大公司方面,我联系的是他们的办公室。采访函传真过去的第二天,该公司一位姓谷的小姐便与记者取得了联系,一番客套后,她向记者表示,澳大公司很快就要召开一场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召开前,他们不准备安排采访,但已经委托媒体公关公司与我们联系。果然,过没几天,一家广州的媒体传播公司与我取得联系,并告知新闻发布会的地址时间。开会的那天,药监、工商等多家有关部门也派了官员来出席,因此我们顺利地收集到官方的声音。
2007年7月6日,代表中国经济时报独立声音的报道出炉了,虽然白大夫方面抱有微辞,但是笔者觉得,这篇报道是经得起推敲的。在整篇报道中,笔者全面地传递了来自不同利益各方的真实声音。有读者说这篇报道还是有点倾向于315投诉网的。我说不对,我不是倾向于315投诉网,而是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投诉权和网友的言论自由。这不仅是专家的判断,也是我的一点意识。
报道出来后,我一直在反问自己:白大夫化妆品的质量到底有没有问题?315投诉网的操作到底有没有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均纷纷展示了他们最近对白大夫送检及在市场上抽检的样品的检测结果,声音基本相同:白大夫产品的质量没有问题。那么,这个问题似乎没有争议。但细细一想,不对。
这些权威部门检验的样品,多是白大夫方面主动送检的样品。即使是在市场抽检,时间也有不同。对于消费者所投诉的正在使用中的化妆品,我们并没有看到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因此,撇开其它种种原因不说,单是检测的针对性方面,我就觉得还有些问题。因此,如果仅靠白大夫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的检测报告,并不足于反驳这些消费者投诉的真实性。退一步说,撇开白大夫的产品是否合格这个问题不说。就算在卫生标准上白大夫有过硬的指标,但是作为全国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如此大面积地引起消费者的不适,并且症状如此类似,这虽然在科学可以有合理的解释,但对消费者的体验来说,能称得上是正常吗?我看,这个问题是很值得推敲。当然,笔者也没有证据去支持这些消费者的质疑。所以,对于白大夫质量问题风波,只是作了一种现象上的描述。
对于第二个问题,天河法院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15投诉网名誉侵权的事实成立,并要求三投公司赔偿澳大公司10万元。据此,有人便说,法院都判315投诉网输,这不是证明该网站有问题吗,中国经济时报的报道为何不给315投诉网扣上一顶帽子?
对此,我的看法是,一份未生效的判决,姑且不论目前是否具有作为判断事实依据的条件,退一步来说,就算判决已经生效,也只不过是认定315投诉网在某些方面实施名誉侵权的事实。名誉侵权并不代表敲诈勒索,对于这个命题,我想只要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
然而,7月2日,白大夫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主题赫然打着“打击网络欺诈,构建和谐社会”,矛头直指315投诉网。站在一个记者的立场上,我觉得这样的主调是有问题的。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时候,这样来给315投诉网扣帽子,同样容易惹官非。
为什么说白大夫没有办法证明315投诉网敲诈勒索呢?
原因很简单,在法律上,敲诈勒索是一种很严重的刑事犯罪。不要说掌握确凿的证据,就算白大夫方面能够提供部分直接的证据,公安部门便可以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立刻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而事实上,从7月2日到今天为止,白大夫方面已经在广州和北京两地召开了两场声势浩大的新闻发布会,为何公安部门依然坐而不动。原因不道自明:不是公安部门不愿意“为企业做主”,而是,公安也要讲究依法行政。因为侦查程序一旦启动,很可能就要给被调查者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因此,在立案以前,公安部门是非常慎重的。在缺乏确凿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对案件进行定性,更不会给当事人乱扣帽子。
那么,话说到这里,没有证据,我们是否就可以判断:315投诉网完全没有问题呢?
不是。至少我不敢下这样的判断。打开百度搜索网站,只要键入315三个字,搜索的结果立刻显示,与此相关的各类315投诉网站多达几十上百家。什么315维权网,315在线,投诉315……名称千奇百怪,有官方办的,有民间办的,有赢利性的,有非赢利性的。虽然性质多种多样,但无一例外的都打上了315的旗号,并且都在为消费者投诉提供网络平台。在积聚了一定的投诉量后,这些网站便开始搞黑名单,搞企业投诉统计分析,搞诚信排名。奇招百出,无论是大企业,小企业,看了这样的阵势,保管都要吓出一身冷汗来。因之,它们之中的许多网站,即使是名不经传,也有企业在上面投广告。损财消灾嘛!
诚然,315这个旗号,只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代称,充其量就是一个时间日期,它的使用权并不归属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更专属于工商部门,谁都可以使用。但是,为什么网络世界里边,忽然间会出现如此之多的315网站?这些网站打着充当企业与消费者沟通桥梁的名义,天天钻营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一看到有问题产品,就想分食厂商或经销商的市场蛋糕,如此奇特的网络谋生现象在长期缺乏科学监督的情况下,难道一点事情都没有?在缺乏新闻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当今社会,连那些有名有号、正正规规的纸媒,都经常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帜来要胁企业,何况这些从未被纳入强力监管体系的商业网络?
只要对这现象稍有观察的人士都会注意到,在这些鱼龙混杂的315投诉网站背后,相当一部分是由一些具有媒体背景甚至是在职新闻记者创办和经营的。虽然其主办单位,赫然打着某某文化传播公司或某某传媒公司的名字,但实际的运营,根本脱不了与媒体的干系。从事过媒体工作的同行,都熟谙当今底层消费者投诉渠道不通、维权艰难,而民族企业在法治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也问题多多、经常伤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因此,他们看准消费者这一强大需求,利用网络媒体既有的合法伤害权,开始涉足社会舆论监督领域,抓住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炒作曝光,致企业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从而达到强行分食市场蛋糕的目的。这是当前我国315投诉网络平台普遍存在的一个怪现象。
如果要问,这些315投诉维权网有没有真正为消费者解决过问题?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解决过不少,而且是免费的。如果没有的话,315投诉网被诉后,不会有那么多消费者愿意站出来为三投公司撑腰。
但是,为消费者解决过不少问题,是否就可以证明,这些投诉网站就没有一点问题呢?当然不是。这些网站既然是赢利性的,一旦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很可能就会做出伤害企业的事来。白大夫事件曝光后,大量企业主站出来说话,其实就佐证了这一点。
问题是,常识只能帮助我们去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并不能帮助我们去认定某一特定事物在特定条件所产生的特定行为的性质。315投诉网在白大夫事件上到底是否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并不是我们相当然地认为存在就存在的。作为媒体记者,更多的时候,我们不应当去判决这样一种事实的存在。我们只能尽可能去求证,把自己筛选出来的证据披露给读者知道,然后帮助他们去做出判断。
以上就是我在操作《“白大夫”化妆品质量危机真相调查》这篇新闻报道前前后后的感想。希望有更多的同行,与笔者一起来为读者寻找更多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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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7-07 16:22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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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大通信企业屡吃官司 已遭遇严重诚信危机? [日期:2007-05-18]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冯善书 [字体:大 中 小] http://www.cesnew.com/show.aspx?page=1&id=2183&cid=29
广东通信业遭遇诚信危机?
■本报记者 冯善书
2007年,正当广东的通信业在历数20年来的辉煌业绩时,却被外界指称,其陷入了一场有史以来最严重的诚信危机。
3月份以来,各种各样的官司便缠上了广东通信行业的几位“老大”。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掌握的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在已被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仅针对广东移动的便达200多宗,针对广东联通和广东电信等同类企业的,也有数十宗。在“5·17”世界电信日到来的前一周,广东的法院几乎天天都有跟通信企业有关的官司开庭。
这边,与用户的纠纷“剪不断,理还乱”,另一边,有关部门多次发文,指责它们违规经营。国家发改委某负责人在此前的一次媒体通报会上,更直接指出:通信运营商提供套餐、短信、手机上网等服务存在一定价格欺诈行为。
前不久,信息产业部关于2006年第四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中披露,通信质量、服务质量用户申诉仍呈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紧接着,国家发改委又通报,2006年全国查处通信价格违法案件同比上升65.59%,成为新增价格违法案件最多的领域。作为通信服务的消费大省,广东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最近,广东省质监局去年针对投诉出具的一份《关于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问题的函》,也被用户在法庭上多次出示,举证广东移动和广东电信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按规定,其强制检定应属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能”,但一直未交广东省质监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强制检定,“属违规计量装置”。
来自民间和官方的共同指责,让这些通信服务企业在蒸蒸日上的运营业绩面前,备感压力。最近一段时间,广东移动和广东联通均出台系列措施,向广大用户和有关主管部门承诺,它们将持续改善服务,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然而,民间的挑讼就像一股浪潮,依然在惯性中滚滚前行。
广东通信服务业,真如外界指称,已陷入了一场严重的诚信危机吗?那些维权人士的行为,到底是“别有目的”的恶意挑讼,还是公众赞许的公益行动?
源起
5月16日早上9点30分,位于五羊新城的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门口,站满了等待开庭的当事人。法院里边虽然安排有专门的休息室供他们候歇,但是,这些原告和被告们似乎更喜欢站在外面。
一个操着浓重潮汕口音、长得干干瘦瘦的中年人出现了。他的背后,还跟着一个身材有点发胖、走路一瘸一拐的男人。前者一踏进法院的西门,楼下那些守门和接待的工作人员就认出他了。“谁不知道他叫陈书伟。这段时间,几乎天天可以在法院看到他。”
前面的叫陈书伟,后面的自然是夏楚辉了。这两个人,被一些业内人士和律师笑称为“让移动和联通相当头痛的人物”。
陈书伟,34岁,广东潮州人,中共党员,现在深圳做点小生意。他从2004年起,就开始向有关部门投诉通信行业存在的问题,甚至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花费了近20万元的诉讼费、车旅费、材料费和活动费。目前,全国500多宗针对移动通信的官司,至少有一半以上是由他挑起或直接代理的。网络上那本“闻名全国”并引致移动企业无比紧张的《剥移动的皮》,也出自他之手。
夏楚辉,广东揭东人,手机销售商。通信维权网的创始人,身患残疾的维权人士。他和陈书伟等人发起的“万人诉讼移动联通”公益行动,在全国产生了强烈反响。他们自称反对以索赔为主要目的缠讼行为,主张开展纯公益性的民间行为。
陈书伟说话的声音分贝有点高。他旁若无人地穿过人群,然后左拐上楼梯,再右拐,很快就坐到法庭的原告席上。
当天,是夏楚辉状告广东移动公司充值卡霸王条款一案开庭之日,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专门从深圳过来出庭。法院规定10点多开庭,但他还是“习惯了早到”。看着熟悉的环境,和熟悉的对手,他笑得有些旁若无人。甚至当书记员进来要求肃静时,他还忍不住发笑。
他和夏楚辉都没有上过大学。但是,反复不断地出庭、应诉,却把这两个看上去有些粗鲁的“刁民”磨练成为精通诉讼和通信行业法律法规的专家。有时,一些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执业律师,在庭上也会被他们驳得哑口无言。
在陈看来,这一切,当初不过源于一次偶然事件的刺激。
2004年3月,陈书伟选用了移动公司推销的一项220元单向套餐业务。但只用了两个月,套餐便戛然而止。他到营业厅问,对方并未给出明确说法,只说这款套餐取消了。陈书伟认为“这是欺诈消费者”,于是拒绝缴费。没多久,移动公司向他发出律师函。陈收到后,“异常愤怒”,就把移动告上了法院。立案后,移动公司想以2000元跟他调解,但他不肯,坚持等法院判。结果,法院判了他败诉。
第一次打官司,输了就输了。但维权过程中,“移动工作人员那种傲慢和轻蔑的眼神”却给他留下了毕生难忘的印象,他决定“将维权进行到底”,而且发动更多的民间人士来参与。
2004年8月,陈书伟认定SP业务有问题,欲再次把移动推为被告。当他把材料送到立案庭,前面的路立马就被法官赌死了——法院不予受理。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信息产业部的关注。尔后,信产部对深圳电信市场进行整顿。
陈书伟的案子在法院重新立案。这时,他心里反倒“有些惘然”:法律还是以前的法律,为何整顿前就不能立案呢?
2006年3月15日,陈书伟与夏楚辉相识,那时的他,仍执迷于对移动通信业务的批判。两人一拍即合,决定联手行动。此后,他们发起的诉讼,虽始终败多胜少,但已开始触动通信行业的整改。如,广东移动放弃了不退回电话卡余额的规定;深圳移动放弃了在月结中四舍五入的收费方式;广东移动放弃了动感地带强制用户使用20元短信套餐;移动在东莞法院承认GPRS收费存在的问题并承诺整改;广东移动和广东联通放弃了入网需办理银行托收规定等等,陈书伟说,这些都跟他们不断投诉和诉讼有关。
2006年6月,一部题为《剥移动的皮》的书在网上发表后,迅速传播。这部长达13万字的书,系统分析了移动公司存在的一些“欺诈”和“违规”行为,引起读者强烈反响。
该书的作者,正是“一直跟移动和联通作对”的陈书伟。书中措词虽然偏激,观点也夹着明显的个人情绪,但揭露的各种“消费陷阱”和“霸王条款”,却引起了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共鸣,从而为移动公司招来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声。
当年7月28日,广东移动公司为此专门发文,要求各下属单位“严密把控大众传播渠道,将社会影响面缩减到最小”,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行动、有效应对,保持关注”。然而,这似乎并没有抑止住该书在网络上的传播。
2006年下半年,陈书伟等人继续发挥网络优势,在夏楚辉创办的通信维权网上向全国的用户发起倡议,号召大家积极兴讼,共同促进通信业的进步。
2007年3月12日,由他们参与或代理的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6起案件在北京顺利开庭,由此拉开“万人诉讼移动联通”的序幕。广东这边的官司也一个接一个地开庭,许多原告都请他们担当代理人。
夏楚辉所在的通信维权网,一直为各地的维权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甚至连起诉移动和联通公司的法律文书,也专门制作出范本,发表在网上,供大家参考。
面对陈书伟等人的行为,社会上一直褒贬不一。民间打假第一人王海认为陈书伟等人是以私人成本来为公益之事,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好处。
但也有人认为,这哪是什么公益行为,简直就是恶意缠讼。一位未署真名的网友在通信维权网上发表《剥“反黑”之皮》一文,把王海、陈书伟、夏楚辉等归为同一类人,指责他们不是真正为弱势群体呼吁的维权斗士,而是“沆瀣一气之党”。理由是,“把维权作为一种事业来追求,就会受到商业利益的引诱,就会烙上自私自利的印记,就会疯狂追逐肮脏的铜臭。”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此前在一份文件中也曾把他们的投诉和诉讼,看成是一种“敲诈勒索”。对此,陈书伟解释,他从2004年以来,除联通公司赔偿过3000元外,未从这些通信企业身上获得过半分钱非法收入,个人倒花掉了近20万元的成本。
应对
《剥移动的皮》在网络发表后,通信企业和用户的矛盾事实上已处于全面的公开化,而广东移动公司作为涉诉最多的通信企业,自然被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
2006年下半年,广东移动公司专门针对《剥移动的皮》出台了71点意见,就该书提到的所谓违规和欺诈问题,作了详细解释。但是,民间的行动并没有因此停止。相反,“鸡蛋里挑骨头”式的投诉和诉讼越来越多。2007年5月16日,陈书伟对记者笑言,还有100多宗官司,在等着他出庭。夏楚辉当天在越秀法院泡了一天,晚上还得赶回普宁,参加次日对联通公司的诉讼。
在用户向广东移动、广东联通等公司所挑起的数百宗官司中,标的从数元到数千元不等,对于经常审理重大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官来说,这实在是芝麻绿豆一样的小事。所以,陈书伟等人的行为,起初在一些人看来,有点借题发挥,小题大作。“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也纯粹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陈书伟把自己和社会上其他一些维权人士的行为看做是一场“与垄断企业的抗争”, “我们完全是依法办事,不理解是别人的事,我还是坚持勿以善小而不为。”
广东移动公司综合部的一位高管把移动公司今天所面临的这种尴尬局面形容为“树大招风”,“一个企业那么大,涉及服务产品的品种如此繁多,怎么会没有一点问题呢?况且,我们一直在努力改进服务,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2007年5月15日,在广东省信息产业厅主办的广东通信产业发展论坛上,广东移动公司的总经理徐龙表示,移动通信是后起之秀,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把一种高端消费品变成现在的大众消费品,从耳朵时代转移到眼睛时代。”在移动通信发展开始,移动终端和入网费用昂贵,使用者“非富即贵”。现在进入寻常百姓家,随着技术进步、竞争引入、终端价格和入网费用的逐年下降,使更多的人使用移动电话成为可能,移动电话用户的数量开始迅猛增长,“带着手机去种田”的现象越来越普及。
在用户挑起的数百宗官司里边,70%矛头直指“通信运营商在服务中故意设置的消费陷阱”,30%则跟服务合同里边的“霸王条款”有关。
对于涉诉最多的SP问题上,广东移动公司表示,他们一直在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移动用户的反映,努力规范和清理。
据了解,所谓SP,指的是在运营商平台下的签约短信服务商。目前,国内能发手机短信的平台基本被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个运营商所垄断。所有SP提供的短信服务,都必须经过运营商这个中转平台,才能到达手机终端。
2006年和2007年,大量用户投诉,直指运营商和服务商,“相互勾结,利用信息订制、QQ、铃声下载和有奖互动等业务抢劫和欺诈消费者”。面对SP行业出现的不规范现象,信息产业部采取系列严厉措施加以整治。2007年4月,信产部还同意注销了包括广东南方卫星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在内的18家SP的经营许可资格,并在京召集40多家存在群发诱骗短信行为的SP企业进行诫勉谈话。
而在此政策的影响下,广东移动和广东联通也出台相关政策,譬如,明确与SP的商务合作方式;对短信有更加严格的限制,增加了九项禁令;对业务指令管理提出明确的规定等等。移动公司还提出信用积分、分层分级考核管理等办法,实行红黄牌警告制度,对严重违约者淘汰出局。
早在2006年12月15日,广东移动公司便宣布与深圳市无线时代科技公司等17家SP停止合作。2007年1月初,广东移动根据2006年第四季度的考核结果,将12家考核不合格的SP淘汰出局。1月31日,广东移动在全省范围内,再次对“深圳市感觉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57家SP的违约责任进行追究。
与此同时,广东联通在2006年12月28日,也严格处罚了广州天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44家违规SP。
针对霸王条款等问题,广东各通信企业,同样在以实际行动措施,积极回应广大用户的合理诉求。
近年来,通信企业陆续推出改双向收费为单向收费等新措施;月租费正在变相取消,入网费、选号费已取消,资费相对降低,各项违法收费项目如业务办理费、销号费等停止。今年年初,移动公司更出台“八大承诺”,其中包括全面启用新版入网协议、资费信息清晰透明、收费误差双倍返还、先提醒再停机等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承诺。
“我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一直在提高。”广东移动综合部的邱总经理对记者说。
根源
然而,这些措施似乎并没有减少用户对通信服务行业的指摘和投诉。越来越多的民间行为,依然在“困扰”着广东移动和广东联通这两大通信服务商。
“不可否认,广东的通信行业这几年一直在良性、快速和稳定地向前发展。”2007年5月15日,一位出席广东通信产业发展论坛的专家对记者说,“当然,这也跟民间那些维权人士的积极推动离不开。理性的批判,肯定有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信息产业部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10月,中国移动用户超过固定用户,其中移动用户为25693.8万,固定电话为25513.9万。截至2007年3月,移动用户达到了48065.2万。20年来,中国手机普及率从零到超过40%,广东手机普及率从零到超过60%。而短短的20年,也使广东移动发展成为了收入超500亿元、客户数超过6000万、总资产超过800亿元的龙头企业。在广东移动的带动下,创造了33万个就业机会,推动了产业链上10万家服务销售商、1000多家内容服务商的发展,使得移动通信成为广东通信产业发展的支柱。
“近年来,通信商面临的用户投诉和官司的确越来越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通信商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在走下坡路,也不能因此判断,通信行业遭遇了诚信危机。”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说,“用户敢于到有关部门去投诉,甚至到法院打官司,这说明他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提高。移动、联通和电信公司的服务做得再好,用户仍可能不满意。因为社会的需求是无止境在变化的。通信商应当以平常的心态来面对客户的维权,把它当作改进自身服务水平的契机,切不可视之为洪水猛兽。何况,他们的诉求也符合社会需求的一般发展规律,并没有很过分。”
这位专家称,目前中国的通信业还是垄断行业。后来经过拆分,引入了竞争机制,但是,垄断的特点还没有完全消除。“在垄断企业的身上,有些问题,靠内部机制是无法改变的。”
在谈到当前问题多多的SP问题时,他直言“体制决定了运营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能保障他们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不可否认,他们中间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但SP的出现,本身就是通信业发展的进步,有其合理性,那么,SP的合法权益岂能漠视?
此前,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教授唐守廉在给信产部的建言中也指出,我国增值业务行业产业链主体也就四类:用户、政府、电信运营商以及SPCP;这个行业是否能够发展,事实上就是这四方博弈的结果。为了让四方公平博弈,他建议信产部回收SP监管权,让运营商与SP的地位达到平等。
“改革不彻底”。一位对通信业观察和研究了多年的网友评论,在目前的体制下,通信企业既反对垄断,又依赖于垄断。所以,它们跟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非常复杂。以前,用户吵得最厉害的移动电话单向收费问题,中国移动之所以迟迟不放开,实际跟有关部门的牵制有关,并不能只怪移动。
在垄断的背景下,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移动的利润率达到了20%多。有专家指出,这在全世界都是惊人的——全世界没有一个电信运营商的利润率能超过10%。
“只要垄断的体制没有彻底打破,违规和不合理的现象还是会在这些通信商的身上层出不穷。”陈书伟对记者说,“这些年,移动和联通公司确有改进,这个没有人否认。但是,停机保号费、过户费、月租费、较高资费标准等不合理收费项目依然存在,拥有最终解释权和强制用户的充值卡过期作废、强制用户存款等霸王条款仍然没有得到整改。只要不整改,我们的官司肯定会一直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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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5-18 10:32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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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笔者与某检查组对汕尾、河源、惠州和韶关4个市8个县(区)16个镇(街)的28个行政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从地缘来看,这些村庄分布于粤北、粤中和粤东城郊及偏远落后地区,既有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村庄,也有靠山以农耕为主的村庄,还有已经高度城镇化的村庄;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既有集体经济收入为零的赤贫村,也有效益创百万的发展村;从社区发育状况来看,既有独立闭塞的传统型小山村,也有外向型的现代城中村;从人口结构来看,既有少数民族与汉族交杂混居的村庄,也有纯汉族居住的村庄;从村庄建设的发展模式来看,既有内源充足的自力发展型村庄,也有完全靠外力推动村庄建设的外力发展型村庄。为强化纵横比较,客观评判和全面认识一个地区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除自主抽查的28个村外,检查组在完成既定的暗访任务后,还根据地方民政部门提供的样本走访了若干当地认为搞得比较好的示范村。 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3%的村庄相对较好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政策的要求推进本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而57%的村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被调查的村庄均系随机抽查,检查组在调查的过程中经常受到不同因素的干扰,因此,结果未必能够绝对代表一个地区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的整体发展水平,但是,至少可以客观和深入地反映出这个地区相当一部分村庄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的真实现状。 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是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里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行情况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组织法的运行以及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在搭建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这两项制度的同时,立法机关还创设了民主监督制度来联通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制度,在立法逻辑上使村务公开成为实现民主管理目标的必要前提。本文将从分析本次调查的结果出发,借助社会学的有关理论,并结合法学及其它学科的有关观点,以多维的视角深入阐析熟人社会可能对民主监督制度运行产生的影响,以及有效实施民主监督的路向。 一、熟人社会成员的民主监督需求 在我国,农村几乎无一例外地联结着一个熟人的社会。村民与村民之间代代相邻,相互熟悉。 比之陌生社会,熟人社会是一个相对保守的社会。按照费孝通的观点,保守是对前人生活经验的认可,“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自己生活的指南……好古是生活的保障了。” 今天,中国农村普遍开始实行村民自治,民主已成为农民生活的重要元素,农民似乎仍然没有脱离这种保守。法治还远未能成为农民头脑中占主要地位的生活观念,道德强制——也就是所谓的礼治观念——依然是直接和深刻影响和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 对多数的农民来说,熟人是不需要监督的。这一认识在他们的思想里边,与生继来并且根深蒂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比之以前已经大大改变。事实证明,这种保守的经验并不能继续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有效的保障。近十年来,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农民集体上访、投诉和告状现象,里边有相当一部分是反映村干部有问题的。2005年在国内外引起轩然大波的广州番禺太石村事件,就是缘于村民与村干部的矛盾和摩擦。惠州市纪委监察局向笔者提供过一组数据,2005年该市所受理的市县两级信访就有18520件,到市越级上访的186批3055人次,到省越级上访的30批466人次,到北京越级上访的5批8人次。这还是官方统计的数字,其它未纳入统计的则可能更多;笔者所在的南方农村报,每年所接到的农民投诉和报料(包括电话、信件和上门反映)中,数量亦以反映村干部有问题的为最;而据广东省民政厅基权处反映,接待来自全省各地农民的投诉和上访群众已经成为该处一项繁重的工作负担,有时一天接待的就有十几宗。其实,农民今天所投诉的村干部绝大部分都是当初他们亲手投票选举的。 民主是一种实践,在不断的实践中,农民才逐渐产生对民主监督的需求。自1998年我国全面实施村民自治,8年来农民为民主所付出的惨重代价已充分说明,熟人关系已经不再是保障公共利益的有效条件。残酷的民主训练亦使农民在巨额的代价面前,重新检讨自己的民主实践。他们开始意识到,无论再熟的人,只要授予权力,就必须实施相应的监督。在检查组抽查的28个村庄,凡是被有关部门定性为“问题村”的村庄,都是因为村务公开不充分、民主管理不到位,组织运作不规范。1998年,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的马头镇有一个村,第一次实践民主选举村官,农民几乎无一例外地把选票投给了自己身边最亲近的人。然而,由熟人组成的村两委班子上台后,并没有像村民所期望的那样秉公办事,而是利用村民赋予的权力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结果,2002年换届选举,村民痛改前非,把一个“倒插门”到村里的上门女婿选为了村官。 二、熟人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失灵的原因 民主监督是村民组织法里边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一起,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法律制度体系。民主监督必须依靠村务公开来实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的有关内容。但是,村委会应该如何具体执行该规定,发现问题应该如何具体实施监督,有关部门应该如何具体保障,第二十二条规定得并不具体。为了具体贯彻和落实村民组织法的这一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人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即中办发[2004]17号文,在此基础上,各省市亦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执行办法,譬如广东省就制定了《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还有更为具体的《广东省村务公开工作和民主管理量化考评制度》。 这些规定从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障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要求每个村在成立村“两委”的基础上,还必须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监督村里的村务、财务公开工作。并且规定,“两组”成员不得包括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但是,尽管村务公开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看似如此完善,民主监督的制度依然经常出现失灵的情况。 监督的制度思想起源于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熟人社会的特点是,道德规范对人的行为模式具有强烈的约束力,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有时道德强制甚至比法律强制还要管用——明白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一些制度供给严重缺乏的农村,人们依然能够世代和睦相处,即便有时因为一些利益矛盾而产生冲突,也能够利用自我调节机制迅速加以化解。 熟人是最忌讳不信任的。对熟人进行监督,往往就意味着向对方宣告“你不再值得我信任了”,如果对方是亲戚或者关系亲近的邻居,结果就很难取舍。因为监督的结果极有可能造成既有关系的破裂——在熟人社会里边,资源流通和社区互助基本看的就是关系的亲疏,一旦这种关系被撕裂或颠覆了,在以后的生产和生活中,监督者很有可能便会面临诸如此类的各种预期损失。在笔者调查的这28个村庄里边,几乎所有村庄的村干部都表示,村民对公开出来的村务和财务情况,没有任何意见。实际上,这并不能反映,这些村务和财务的管理绝对就没有问题。因为,即使村民有意见,碍于跟村干部的相熟关系,他们也不愿意站出来提出批评。当然,这里边也有村民的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有限的问题。 正因如此,要熟人去监督熟人是很难办得到的。不但因为对监督者来说,要承担的个人成本过高,且对整个熟人社会来说,监督的效果都不甚明显。 除非监督者对资源调配和熟人关系具有足够强势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比方说,宗族里边未担任村干部的长者,但是这样的监督者也应该成为被监督的对象,因为长者也不能排除有犯错误的可能。监督的目的常常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这跟制衡极富博奕意理的制度思想是有区别的。虽然在某种意义上,监督与制衡都具有约束的意思,然而,监督关系一般建立于力量悬殊的主体之间,而制衡关系则建立于力量相对均衡的主体之间。因此,在强者与弱者之间往往讲究的是制衡,而在弱者和强者之间,强调得更多的则是监督。 三、制度移植的多维思考 在熟人社会里边,社会组织不像城市陌生社会那么密集。因此,很难找到一个与基层政权组织力量相当的组织来制衡村委会。真正能够谈得上制衡村委会的是党支部,除此之外,就只有全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了。 但是在实践中,依靠党支部、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制衡村委会的愿望是很难实现的。这是因为,首先,两委干部交叉的可能性非常高。大部分地方的党委政府,为了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核心地位,一般都会通过各种形式的干预,让当选的村委主任同时兼任党支部书记的职务,而村委委员与党支部委员相互交叉的情况则更为普遍,在此次抽查的28个村庄,所有村庄的“两委”成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现象。而据省民政厅基政处掌握的情况,全省的情况大致相似。即使有少部分村庄“两委”成员不存在交叉,但是在这样的村庄,党支部又过于软弱,根本就无法对强势的村委会形成有效的制衡。其次,全体村民会议虽然是村里面的最高决策机构,但是,因为村民人数众多,少则几百,多则数千,甚至还可能有上万人的超级大村,因此要开全体村民会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些村庄,因为人口过多,居住分散,连“两委”换届这种大事,也没办法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再次,村民代表会议是全体村民会议的代议组织,村民代表人数的多少依每个村的人口规模而定,有多有少。按照目前各地的实践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一般都要对出席会议的代表进行误工补贴。有些集体经济比较萎靡的村庄,为了节省开支,在进行一些村务决策时,都尽量避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的村庄,甚至还将村民代表会议与党员代表会议合并召开,共同投票决策,这显然违反了村民组织法的规定。综上,党支部、全体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囿于不同的客观原因,实际上很难对村委会的运作进行及时、全面和有效的制衡。 村委会每个月都要处理大量的日常性管理事务,其中许多牵涉到民主决策的问题。从保障民主管理的角度来讲,必须对权力实施严密的日常性监督。通过村务公开来调动全体村民对村委会开展监督,理论上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前面已经分析过,农村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要熟人来监督熟人困难重重。实施任何制度都是要讲成本的,不同的是这个成本有时发生在社会的身上,有时则发生在个人的身上。许多村民出于自身成本的考虑,不愿意参与到对村干部的监督中来。即使在法律和政策的约束之下,目前大部分的村庄都选举产生了自己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然而,民主监督制度失灵的现象仍然非常严重。 当然,没有任何一种因素可以单独地决定另外一种因素的存在。民主监督的制度失灵,虽然可以归咎于民主监督的个人成本过高,但是,也不是绝对的。除了前面讲到的宗族长者,有时可以承担起监督的责任。也有些农村,还会出现一些强势的“意见领袖”。这也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农村大量出现上访、投诉和告状事件的原因。这说明,村民对基层政权组织运作的出轨并非是无动于衷的。随着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不断加大,在民主的代价面前,农村的民众已经开始逐步走向觉醒。 但是,为什么如此积极而广泛的民主监督在那些并不强大的村委会面前,依然显得如此脆弱,以致农民对真正的民主自治如同雾里看花! 从辩证哲学的角度来看,内因虽然对事物的发展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外因的重要影响。在制度设计上,让熟人来监督熟人本身就是一种冒险。在农民没有经过民主训练以前,他们当然无法熟练地使用这一套规则。但是,当他们为此付出过一定的代价并且走向利益觉醒的时候,就会想办法冲破这种熟人的关系,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虽然不是所有的上访群体都是绝对的利益受损者,就像不是所有的被告都是无理者一样,但是,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这些上访者都是毫无道理的,我们的制度是否已经为他们提供健全、有效、廉价的维权渠道?何况,实际的情况是,有相当一部分投诉者、上访者和告状者就是直接的利益受害者,他们在民主实践的过程中,已经付出惨重的代价。当熟人一改以前的保守,能够执着地打破既有的利益关系,迈向监督的前阵时,我们的法律法规又该如何来为他们的行为提供保障? 对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来说,农民在1998年以前,都没有经过任何的民主训练。民主制度是国家强制移植进来的一项新制度。制度移植当然要考虑本土资源的特点。前面已经讲过,让熟人监督熟人本身就是一种冒险,因此监督的目标是否实现,不但取决于监督者利益觉醒的程度,而且决定于国家能否为监督提供全面和有效的保障。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村民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有关政府机关没有责令公布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该作何处理,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亦没有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司法救济不但成本高,而且效率低下,当政策没有有力保障民主监督的实施,就算熟人都愿意出来为权利而斗争,实现民主目标的征途同样是充满荆棘的。 农村有熟人,政府机关同样有熟人。当以保障村务公开不打折扣进行为目标的“两组”制度建立后,同样的要求也应该施加在行政机关的头上。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 3、贺雪峰.新乡土中国[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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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5-17 12:06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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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打过官司的人算盘抖抖便算开了:以前,标的在1千元至5万元的案子,要收取4%的费用;新法实施后,1万元至10万元的案子,才收2.5%,而1万元以下的,每件只收50元。而且,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新办法取消劳动纠纷除按件交费外还按财产数额加收的做法,统一改为只收取10元的案件受理费。这意味着,依靠司法来实现权利救济的可见成本将大幅降低。 拿到这套新的标准,真是几家欢乐几家愁。新法是去年12月底通过的,当时便有人鼓掌说,政府这回总算在做雪中送炭的事了。正因为提前得知了喜讯,许多去年就准备打官司的人,有意推迟起诉的时间,企望搭上来年这趟幸福的快车。 不过,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穷人们喝彩,法官们却仿佛吃了当头一棒。此前,法院系统一直鼓吹提高诉讼收费标准,以解决当前司法运作经费不足的困难。谁知道,新法横空出世,反而大幅降低了收费标准。这虽然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却有可能给司法机关的运行带来一些可以预见的故障和麻烦。毕竟,它是一套以剥夺法院利益来讨好当事人的制度安排。 这次改革,最大的争议就在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谁的位置应该往前摆的问题。诚然,司法部门的规矩由行政机关来制定,多少有点欺负人的感觉。难怪有法官说,“改革的程序本身就有问题,让法院挨刀,政府却得了名声。” 新的规矩,不仅削砍了法院将来一半的收入,而且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说是从根本上杜绝法院为营私利而乱收费、高收费的现象,其实却加大了法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由此衍生出两个问题: 一,将来法院的办案经费如何保障?特别对山区法院来说,平时的案件标的额普遍较低。有时办一个50块钱的离婚案,就得在山沟里跑几趟,每趟来回就是一天,单是车油费都不得了。这些钱不能向当事人收,法院也不是会“下蛋的母鸡”,巨额的开支向谁报?按规定,这些钱得由政府财政来掏腰包,但遇上穷县,政府本身就是个吃饭的财政,那么大个机器,要正常转作还得靠转移支付,每年给法院的财政预算就那么点。法院就自己看着办吧。问题是,一个地方每年出多少法律纠纷,不是法院能控制的。万一这一年受理的案子多了,要动用的司法成本超出了法院的负荷,怎么办?定纷止争是法院的职责,难道让法官们把卷宗摞下,来年再审? 二,一个整天向政府要饭的法院,如何来保证其司法权的独立性?在地方,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在办行政官司时,常常会遭遇地方政府的不法干预。表面上看,司法权和行政权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行政权往往要骑到司法权的脖子上去。财政局局长别说给法官批个条子,就是给法院的院长打个电话,这事你就不好办?到底是依法判决,还是服从官场的潜规则?一个局长尚且如此,县太爷就更不用说。不听话,就不开你的饭。 司法独立是民主宪政的必须要求。一个没有司法独立的国家,根本不可能存在司法的公正,更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从宪政的维度来讲,司法独立的含义在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现阶段的中国,司法权受行政权所干预,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实。在诉讼收费标准改革前,一些地方法院已开始呼吁,要解除地方财政对法院的财政控制,否则司法权难求独立。但是,诉讼收费改革,非但无视这一问题,反而提高了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这岂不是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背道而弛? 当事人厌讼,并不是一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能解决的问题。行政部门开出的这剂偏方,虽然在短期内让当事人感觉到了减负的痛快,但是,被砍掉了一只手的法院,很可能会沦为地方政府的乞丐。一个整天要饭的法院,如何为社会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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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4-01 22:29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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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在一则题为《假酒泛滥调查:上海流失16亿税收》的报道上称:目前在上海市场流通的葡萄酒和洋酒中,“李鬼”竟然超过了50%,而我国知名品牌的白酒和黄酒的“假货”,在上海市场也接近40%——这是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正在进行的一项酒类产业专项研究课题得出的结论。
参与该项课题的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汪亮认为,酒类流通渠道的失控是造成假酒泛滥的重要原因。为此,他鼓吹,“应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尽快出台《国家专卖法》”。
汪所长说,美国等40多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通过立法把烟酒等特殊消费品纳入政府的监管渠道,同时将其税收及其附加费纳入全社会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而我国,却误把它们当作普通的快速消费品一同予以放开。
放开市场的结果是,眼下,全国酒类生产企业已达到4万余家,其中白酒的生产企业就达到2万余家,各类批发经营企业达到10万余家,“地下”小作坊和无证批发经营户更是不计其数。由于监管失控,大量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酒类产品在市场中流通。甚至,一大批正规生产厂家也在高利润的诱惑下从事着制假售假的不法商业行为。
摸清市场的病症后,汪所长随即开出一剂药方:国家必须像烟草专场那样,对酒类产品也实行垄断专营。而要实行这种专营,就必须尽快出台《国家专卖法》。话说到这,汪所长还略带讽刺地说,“原本应受《国家专卖法》调整的行政特殊许可,硬是被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这一举措不仅十分可笑,而且是十分可悲的。”
看完这篇报道和汪所长的文章,吻火书生真是一片愕然。
在建立有限政府的宪政理念已成为社会普遍共识的今天,这个汪所长,竟然还会为增加集权管理的好处在媒体上不遗余力地鼓与呼。
汪所长说,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不是要把全国酒类管理的体制恢复到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以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而获取专卖利润为目的,通过国有企业对酒类实行专营专卖,而是要本着加强社会公共管理和提高国民的公共福利、建立和谐社会为宗旨……”
这面旗树得倒好,听说要为社会谋福利,老百姓听了不知有多开心。问题是,公共利益,多少阴谋假汝之名!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烟草一直实行垄断经营,但是假烟在市场上从来就没有杜绝过,反而越来越泛滥。每年,国家在烟草方面所取得的税利动辄数千亿,这些收益,如果拿来提高全社会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估计早就跃居世界前列了。但事实上,社会保障情况不仅远远没有及格,却养肥了烟草行业一批又一批的“肥老鼠”,这已是社会公开的秘密。也正因如此,烟草部门,成了许多人垂涎三尺的大肥缺。君不见,多少大学毕业生为走进烟草专卖局的大门,而在公务员考试中挤破头皮,这种空前盛况为什么没有发生在农业局或其它“清水衙门”的身上?事实证明,越是被国家垄断的行业,如,烟草,农资,石油等,越是管理得一踏糊涂。由于财务不透明,老百姓根本不可能监督到他们的经营情况,更勿论分离他们创造的利益。像国内那些垄断着石油供销市场的“恐龙”,口里明明含着一块大肥肉,却年年向国家自报亏损,骗取巨额财政补贴。反哺社会,从何说起?
假酒的泛滥,肯定要通过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来减少,但绝不是通过实施专营垄断就能够一劳永逸的。因为,目前存在的监管漏洞,并不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没有成就一个强势的流通管理制度,而是有了这样一种管理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并没有把规则架设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中去。没错,商人都是唯利是图的,性本恶很可能也是人类的普遍本质,然而,把造成市场乱局的责任,一味归咎到商人的头上,或者简单地认为是监管和执法人员的不足,那是过于片面的。
汪所长自己也提到,“有部分区是和本区的糖烟酒公司合署办公,一边当‘裁判员’一边当‘运动员’。”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啊!权力不为公共利益所谋,不为社会公民所用,而是一昧与不法商人纠缠勾结,通过权钱交易来达到满足私欲的目的,市场能管得好吗?在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的情况下,赋予某些部门更多的权力,只会让寻租枉法的行为变得更加有恃无恐。在当前社会贫富不均的现实状况之下,学者鼓吹酒类专卖,实际是想为社会养更多的“肥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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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3-10 16:37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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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的一个清晨,21名来自河北石家庄的坐着轮椅、拄着拐杖的疾人,静静地在天安门广场观看国旗升起,泪水,在脸上流淌,身后,是19名志愿者。
那是石家庄“爱心互动”助残志愿者组织举办的一次“圆梦之旅”,那些残疾人,多数都是从未走出过家门的重度残疾。十九年来第一次出门的女儿丁玉坤哭着说,这次旅行她经历了人生的许多第一次:第一次旅游、第一次登上天安门城楼、第一次坐地铁、第一次被这么多人关爱……
志愿者也哭了,北京这么近,来看一看却是残疾朋友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此后三年组织者帮助47名残疾人圆了旅游之梦,带来的影响是意想不到的,丁玉坤不仅重拾信心治好了痼疾,还做起了手工编织……
但是,活动却遭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很多人认为他们更应该帮助残疾人解决温饱问题,花这么多钱带他旅游简直等同于做秀。
鉴于种种压力,“圆梦之旅”已经停止了两年,两年中越来越多的残疾朋友打来电话询问。志愿者们很困惑,他们哪里做错了?残疾人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哪个更重要,究竟谁说了算? (文见《民间》2006年夏刊,作者宋玉红)
民间组织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其实不只是“爱心互动”助残志愿者的困惑,而是全国许多民间组织在服务社会过程中面临的普遍问题。
像温铁军组织的“大学生支农队”、广东的“乐助会”、“木棉剧场”、“南农实验”、“灯塔计划”等,在与民众广泛接触时,都遇到过类似的尴尬。
“圆梦之旅”的夭折,为我们打开了一个深刻的话题。这是一场亟待与公众展开的对话。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后来在跟笔者的一次交流中,解答了残疾人志愿者上述的疑问。
贾西津说,慈善组织是把公益资产织成公益事业的编织机,织什么样的图景,组织宗旨就是图样。每个慈善组织都有自己的宗旨,慈善组织有责任按照宗旨去完成公益事业;捐赠者基于对宗旨的认同,予以资金的支持;受益者则是最终的目标群体,是慈善组织存在的目的所在。因而,可以看到,最终的目的在于受益者;政府和社会公众都有权利要求慈善组织合法地应用公益资产(比如,不能贪污、履行承诺等);至于组织运作成本、开展什么项目,只要在其宗旨之下,都是组织可以选择的。当然,如果组织的决策获得公众认可度低,它就比较难获得来自公众的资源,这时组织自然会综合考虑自己的捐赠方、受益者等的需求做出决策。
在本案例中,“圆梦之旅”活动不违背助残宗旨,不是滥用公益资产,所以其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志愿者“错”就谈不上了。问题在于,如果他们的资金来于社会捐赠,社会不认可会影响其资金来源。所以,这里涉及的是组织做法与社会认可之间的沟通问题。二者观念不一样,怎么办呢?需要沟通呗。社会质疑是公众表达他们的看法;这时候志愿者组织应该首先做的是表达自己的看法,向社会宣传自己的宗旨,与社会对话。故事的困境是:公众向助残组织表达;残疾人向助残组织表达;助残组织却即无法向公众表达,又没有向残疾人表达。所以,组织成了“接收器”,就只能自己“困惑”了。
贾西津副教授,可以说很具体地解答了“爱心互动”助残志愿者们心中的问题。不过,听完她这段话,我们的话题却还远远没有结束。
社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给予和某些公众(不包括直接受益者,如案例中残疾人)的期待为什么会存在如此明显的落差?除了刚才贾西津说到的沟通问题外,还有哪些我们没有认识到的因素,譬如,到底是民间组织出了问题,还是某些公众在考虑问题是出了差错?
要回答以上几个问题,似乎还得从民间组织的身世渊源说起。
社会上出现这么多草根NGO,它们到底从何而来?是政府拿钱办的吗?不是。难道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
熟悉“乐助会”、“爱心互动”和“南农实验”这些组织背景和历史,或看过它们简介的人都知道,它们是依靠社会某部分热心人士捐款资助,由志愿者自发成立的。他们根植于社会最底层的群众,对服务社会和维护公共利益有着执着和永恒的理念。他们的背后没有官方的支持,更不代表全国人民的意愿,他们只是社会上某部分群体的选择。
“乐助会”、“爱心互动”、“灯塔计划”这些组织的行动显示出,他们一直在无偿向社会提供各种特色服务,对象则是社会上不特定多数的人群,一般为弱势群体。因为在服务过程中,它们不跟跟受益方发生任何的利益交换,所以被尊称为纯民间的公益组织。
以政府机关为代表的官方组织,与NGO的身世来源和性质则大不相同。政府是拿纳税人的钱办的,宪法都有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官方组织不仅要为民众办事,且万一做得不好,民众不满意,还可以指责它,甚至通过代议制度换它的人,甚至取消它。
由此可见,官方组织和民众的关系,与民间组织和民众的关系是不同的。民间组织和民众,只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官方组织和民众,不仅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且有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
搞清楚了这层关系,其它问题就好解决了。孩子是谁生养的,他自然要听谁的话。这又好比我们到商场买米,销售却给了一本书,我们会说:“哎,你给错东西了,我要的是米,你得换,否则不给钱。”商场和我们是交易的关系,所以我们这样说不但没有错,而且非常正确,这叫依法维权。但是,如果我们在街上碰到某个文学社,把社员自己花钱出的书免费赠给大家看。我们在一旁看了,说:“老百姓现在生活都成问题,你们还是直接派钱派米吧!”听了这话,我们会觉得有意思吗?
至此,民间组织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大概可以迎韧而解了。按贾西津所长所说的话,只要不违反他们当初对捐资人的承诺,也就是所谓的组织宗旨,他们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至于捐资人是否满意,因为直接关系到他们将来是否能够继续获得支持,所以他们自己心里是有算盘的。
强调民间组织与公众的关系,并不是说,民间组织在向社会给予时,完全不用考虑公众的需要和想法。相反,搞好每一次社会需求的评估,是民间组织运作的必经程序,这也是维系其自身公信力的重要保证。问题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其群体结构必然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不同的社会群体则联结着不同的利益需求。任何民间组织,哪怕是官方组织,都不可能完全满足所有社会群体的需求,它甚至无法满足某一社会群体的所有需求。社会的多样性,决定了民间组织的多样性。这几乎是一个常识问题。
当社会向某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和价值定位提出要求的时候,是否也应该尊重民间组织的自我选择。因为对民间组织个性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其他不同利益群体的尊重。
最后,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圆梦之旅”等组织目前所遭遇的困境。
近些年来,执政党一再强调,我国要建立现代的服务型政府。不可否认,这一目标的背后,其实正隐含着以往政府服务不到位的现实状况。官方组织满足不了的民众期待,自然寄望于那些与民众距离更近的民间组织。只不过,民间组织只是在整合民间零散资源来办事,力量是有限的,如果政府的职能部门长期缺位,单靠民间组织来弥补,肯定有着无力承受之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期待民间力量快点茁壮成长,但另外,还必须继续督促政府加强对民众的服务,特别是在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一定要强调政府的义务和官员的责任。因为民间组织,毕竟只是政府的一种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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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3-04 13:26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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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与国内某著名经济类媒体的记者坐一块,不自觉谈到媒体的影响力问题。问:“南方农村报发行量比你们大,为何影响力却不及你们一半的一半。”答:“很简单,读者群不一样。买你们报纸的是农民,而买我们报纸的是城里人。我们影响的是有影响力的人。”
这话一点不假,但听在心里,却有种莫名的酸楚。九亿农民的影响力为什么抵不上六亿的城里人?
按该记者的说法,政府决策,受的都是城里人的影响。看看现在全国正开着的“两会”,坐在会堂拍掌、举手的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还不是城里人占多数。在参政议政这档事上,农民多是配角。治国平天下,从来都是城里人在当家。从这个角度来讲,都市报是主流媒体,农村报是非主流媒体。
这话可是越听越难受。九亿农民何以成了非主流?这社会是城里人和乡下人共同组成的,国家的大厦更是大伙儿一同建造的。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农民费的力比城里人少吗?凭什么在分猪肉的事情上,就把农民撇到了一边上呢?
对这个问题,我百思不得其解。后来有一次,在网上遇见个法官,向他抖出了我心中的疑惑。他说,这不奇怪,选举在城乡是按1:4来配指标的,九亿农民的影响力,只相当于两亿城里人。
明白了。国家当初在制定宪法性法律时,就欺负了没文化的农民。特别在分配话语权的时候,故意多给了城里人,由此造成,在对国家有决策权的群体里边,农民成了事实上的非主流。
至于当初搞立宪,开国元老们是如何设定游戏规则,我们已无从指摘。问题是,一旦权力机关里头没人肯为农民说话,或者肯为农民说话的人太少,就很难保证那群掌握权力的人,能够总是制定出对农民有利,或者对不同利益集团一碗水端平的法律和政策来。看准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想象,为什么以前国家总是出台一些诸如环境法此类、完全以城市为本位的法律来。
可悲的是,多数农民对于他们作为社会非主流人群的话语境况并不知情。我在农村搞过多年的社会调查,对农民的普遍社会心理略有了解。除开那些意见领袖,一般的农民老百姓,只关注与自己有最直接相关利益的事,而对其它看似遥远的、公共领域的事情,往往漠不关心,甚至因为害怕关注了就要付出成本和代价而退避三舍。一方面,这也许跟农村缺乏有效的公共空间有关,但另一方面,农民的公共意识之低的确让人担忧。
在制定游戏规则方面本身已失去话语权,在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方面,又没有足够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农民这个群体,迟早会越来越走向民主的边缘。从近几年村民自治的实行状况,我们已可以大略知道,许多农民害怕博奕,不习惯接受民主的训练,更害怕为实践民主的制度承担任何的代价。
农民怎能甘当非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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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3-04 13:20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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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权益问题,是广东、江苏、海南等省区在推进农村改革试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据粗略统计,仅珠三角地区,就有超过30万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面临着权利受歧视和受侵害的问题。上世纪末,我国普遍实施村民自治。在“外嫁女”问题上,在广州、中山和佛山等一些地区,出现歧视女性,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方式来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现象。
新世纪以来,农村城镇化速度进一步加快,“外嫁女”的群体数量因之不断攀升,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尖锐、激烈和多样,并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他们多次组织专家进行调研。有关官员和学者,甚至直斥这种现象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外嫁女”问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多个层面的利益。在文明的今天,“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仍被绝大多数农民、农村干部,甚至部分街镇基层干部视为制定“外嫁女”政策的依据。这是妇女权益普遍受侵害的思想根源。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成文法上亦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然而,因为缺乏有力的行政和救济手段,明明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现实中却得不到保障。
2004年4月5日,广东省高院在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15周年时,提出了外嫁女维权的新思路:即分三步走,要求镇政府干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基层法院的院长认为,“三步走”实际把责任交给政府,今后外嫁女可灵活选择民事或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这一提法使“外嫁女”在维权的路上乍见曙光。
然而,当满怀希望的她们,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时候,大部分却均遭遇了“此路不通”的困境。佛山、广州、中山等地区近280名外嫁女先后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等案件,除顺德同意接受行政复议外,其他提起的行政复议、诉讼程序当时均未回复。有关数字显示,目前,珠三角仍有70%的“外嫁女”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外嫁女”的诉求,继续吸引着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6年12月,广东省委办公厅向全省转发了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这份《意见》再次以政策干预的形式,对广东“外嫁女”问题进行关注。
同样是指导性文件,这份新的政策意见到底在“外嫁女”维权问题上,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我们等待现实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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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3-03 21:19 评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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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学者、朋友:
南方农村报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正义网—法律博客、三农中国、天涯社区和中国农村发展网协办,检察日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21cn等多家媒体合作的“外嫁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讨会因故取消。特此通告,深表歉意。祝元宵快乐,合家平安,身体健康,学业进步!
南方农村报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200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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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3-03 21:06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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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正义网—法律博客、三农中国、天涯社区和中国农村发展网协办,检察日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21cn等多家媒体合作的“外嫁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讨会因故取消。特此通告,深表歉意。祝元宵快乐,合家平安,身体健康,学业进步!
南方农村报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200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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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3-02 16:20 评论(0) |
各位学者、朋友:
南方农村报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正义网—法律博客、三农中国、天涯社区和中国农村发展网协办,检察日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21cn等多家媒体合作的“外嫁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讨会因故取消。特此通告,深表歉意。祝元宵快乐,合家平安,身体健康,学业进步!
南方农村报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200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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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吻火书生 @ 2007-03-02 16:18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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