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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碰石头
一个国税助征员的维权心路和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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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伟大领袖毛主席《论持久战》节选
2009-2-4
星期三(Wednesday)
晴 (九)抗日战争为什么是持久战?最后胜利为什么是中国的呢?根据在什么地方呢?
中日战争不是任何别的战争,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和帝国主义的日本之间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进行的一个决死的战争。全部问题的根据就在这里。分别地说来,战争的双方有如下互相反对的许多特点。 (一○)日本方面:第一,它是一个强的帝国主义国家,它的军力、经济力和政治组织力在东方是一等的,在世界也是五六个著名帝国主义国家中的一个。这是日本侵略战争的基本条件,战争的不可避免和中国的不能速胜,就建立在这个日本国家的帝国主义制度及其强的军力、经济力和政治组织力上面。然而第二,由于日本社会经济的帝国主义性,就产生了日本战争的帝国主义性,它的战争是退步的和野蛮的。时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日本帝国主义,由于内外矛盾,不但使得它不得不举行空前大规模的冒险战争,而且使得它临到最后崩溃的前夜。从社会行程说来,日本已不是兴旺的国家,战争不能达到日本统治阶级所期求的兴旺,而将达到它所期求的反面——日本帝国主义的死亡。这就是所谓日本战争的退步性。跟着这个退步性,加上日本又是一个带军事封...... 纪念:广东ST市JP区国税局规避《劳动合同法》一周年
2008-12-20
星期六(Saturday)
晴 2008年12月18日 阳光明媚
晚上和女儿散步回来,无意间,我找到了去年丢失的一张U盘! 这张U盘是以前我在JP国税局上班时,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它的失而复得,令我突然醒起:今天是12月18日,正是广东省ST市JP区国家税务局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一周年的日子! 去年的今天,我正承受着何等痛苦的煎熬! 时间过得真快,2008年就这么匆匆而去了,但JP国税违法乱纪的卑劣行径却仍未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国税的猪仔们冤屈何时才能得以申诉呢? 回想2008年: 是劳务派遣官司,打乱了我正常的生活秩序,弄得我身心俱疲; 是劳务派遣官司,让我的帖子在天涯社区成为了热点话题; 是劳务派遣官司,让我认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勇敢的国税猪仔; 是劳务派遣官司,让我结识了有正义感的律师——我曾经的代理律师,同时也见识了现实生活中的讼棍; 是劳务派遣官司,使我深刻的体会到现实社会中,许多黑暗的“潜规则”隐隐然具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强大软实力,国人们或多或少都无奈...... 重打锣鼓另开张
2008-9-25
星期四(Thursday)
晴 我于2008年8月24日、8月28日和9月2日,三次发送电子邮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求助。发送的邮箱是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找到的,上面写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厅长信箱是:"gdlss@gd.lss.gov.cn"。但是,迄今没有任何回音......
投诉信 尊敬的LYJ厅长: 您好! 我要投诉:ST市JP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人ZX,女,是ST市JP区国家税务局(下称“JP国税”)助征员。于1994年10月19日进入JP国税工作,当日,双方签订了雇用合约,该合约确立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约约定有效期为一年。合约期满后,至2008年4月23日,本人一直连续在JP国税工作,JP国税每月准时向我支付劳动报酬,并且遵守国家的规定,为我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 2007年12月19日,JP国税要求我与ST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具体名称不详)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企图将JP国税与本人之间直接的劳动关系,改为本人是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 终审裁定书
2008-7-10
星期四(Thursday)
晴 广东省ST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S中法立民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Z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身份证号XXXXX。 委托代理人QZQ,广东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LN,广东XXXXX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T市JP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CSM,局长。 委托代理人ZAD、WJH,广东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Z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ST市JP区人民法院(2008)J民一初第20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虽经ST市JP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我的上诉状
2008-6-3
星期二(Tuesday)
晴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Z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住所地: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T市JP区国家税务局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CSM,局长 上诉人因不服ST市JP区人民法院(2008)J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ST市JP区人民法院(2008)J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1994年10月19日,上诉人与ST市税务局JY分局签订《ST市税务局JY分局雇用助征员合约》,建立劳动关系,合约期一年。合约期满后,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至今。期间,被上诉人参照该局在编人员的待遇向上诉人支付工资以及相关的福利,包括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1994年10月19日至2008年3月31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连续工作已超过10年。但上述合约期满后,被上诉人违...... 一审裁定书
2008-5-25
星期日(Sunday)
晴 ST市JP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J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Z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XXX,身份证号XXXXX。 被告ST市JP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CSM,局长。 委托代理人ZAD、WJH,系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ZX诉被告ST市JP区国家税务局劳动争议一案,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0月19日签订了《ST市税务局JY分局雇用助征员合约》,该合约确立了被告雇用原告为助征员的劳动关系,约定有效期为一年。合约期满后,原告仍为被告工作,被告每月按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依照国家的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2007年12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引起纠纷。原告于2008年3月19日向ST市JP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8年3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国税局的答辩状
2008-5-16
星期五(Friday)
晴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ST市JP区国家税务局(简称我局) 住所地:ST市JP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GSM,局长 被答辩人:ZX,女,住ST市XXX,身份证号XXX 针对被答辩人ZX起诉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局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ZX的起诉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依法应予驳回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诉前仲裁裁决前置程序的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法释一》)第二、三、四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2]21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均规定,劳动仲裁部门以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以及主体不适格这三种情形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除此之外,劳动仲裁部门以...... 2008年4月23日
2008-5-14
星期三(Wednesday)
晴
这个日期我一辈子都不会忘记。 就像我永远记得1994年10月19日一样,那是我第一天到税务局报到的日子,那天是星期三,本来我正在准备高考,本来那天有英语测试。 天意弄人! 从那天起,我成了税务局的助征员。 言归正传:2008年4月23日,是我在JP国税局上班的最后一天。 在这里,有必要先交待一下之前两天所发生的事。 2008年4月21日下午,局里通知我到二楼会议厅开会,走进去,看见在座的有:YYJ副局长、WLW股长、LJL主任和ZAD律师。 一落座,YYJ便对我传达局党组的决定:从明天起我不用再上班了,我与JP国税的劳动关系是在2007年12月31日就已经结束了。 只做口头上的通知吗?我问。 对,就这样!YYJ答。 这样做算什么?难道国税不懂法律吗?如此解除劳动关系? 在YYJ急着退场时,我向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作出书面通知!但她没有回应。 随后,WLW态度强硬地要求我交出二月份我从信息中...... 最后通牒
2008-5-6
星期二(Tuesday)
晴 2008年4月18日 阴
与国税的抗争全面爆发后,我认识了两位非国税系统的人员,她们在这场战争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这两位女人,一位是CXY法官,前文已经提过了,另外一位也值得一提 —— JP国税的代理律师ZAD。 我们第一次见面是2008年4月18日下午,在JP国税的会议厅。 先是副局长YYJ代表局党委向我下达最后通牒:要么撤诉、签劳务派遣,要么走人。 随后,ZAD律师登场了,说想和我谈一谈。 她对我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担任过千余人的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所以我一眼就看出你是个很单纯的人。 ——单纯,是褒是贬,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单纯不等于愚蠢。如果人人单纯如我,社会不就更和谐温馨了吗?! 她问:你注意到电力公司门口悬挂的横幅了吗?“还我编制”,他们也申请仲裁了,可结果他们输了。你也肯定有上网的,你知道,像你这样的案件,胜诉的有多少吗?我可以告诉你,是少之又少! ——典型的心理战术!我没吱声,心想,这问题可要一分为二,须具体问题...... 未审,已判!
2008-5-6
星期二(Tuesday)
晴 2008年4月9日 阴晴不定
上午,JP区法院的CXY法官约我见面。这是我们第一次见面。应她的要求,我拿着户口本到民一庭办手续。到之后才知道,我的案子是由民一庭负责的,并且已经成立了合议庭,C法官便是合议庭的成员之一。 一开始,她用友好的口吻问我:怎么和单位的关系搞到这种地步? 我无奈地笑了笑,说,希望法院能为我搭建一个对话平台。 她边整理材料,边继续对我说,那天你们单位的领导过来,很生气,说你当初是以职工子女身份进来当助征员的,是出于对有困难职工的特别照顾,现在只是完善一下用工手续,你就硬是不去签协议,还告到法院,你们领导说准备辞退你了。既然你现在要求法院为你调解,那我就设法为你们从中调解调解了。 她放下整理好的材料,坐了下来,与我面对面地说:你很傻,应该不只我一个人这么说你吧?有什么理由不去签的呀?你们领导也说了,他们保证签约后一切待遇是不变的呀!现在机关是没有用工权的,不能与你签合同的。我们法院也不例外呀,编外人员都是签劳务派遣协议的。你看,你每个月收入挺多的,比我们法院临时工...... 我的起诉状
2008-5-4
星期日(Sunday)
晴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ZX 性别:女 年龄:XX 民族:汉 籍贯:ST市 职业:工人 住址: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ST市JP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CSM 职务:局长 住址:XX路XX号ST市JP区国家税务局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被告依法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克扣原告工资的违法行为、恢复原告的正常月工资人民币3223.95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2008年2月、3月违法克扣的原告的工资合计人民币4197.65元;若被告2008年3月之后仍然克扣原告工资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每月3223.95元的标准向原告补发工资。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判令被告在向原告每月支付正常工资3223.95元的基础上,另需支付原告2008年1月至3月正常工资的一倍合计人民币9671.85元,若被告在2008年3月之后仍然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正常工资的二倍即人民币6447.9元。 ...... 仲裁 .起诉
2008-5-4
星期日(Sunday)
晴 2008年3月19日 2008年4月1日 阴晴不定
我相信绝处必能逢生! 冥冥中,我预感到我的人生将会发生重大转折。 当一个人被逼到无路可退时,不是一死了之,便是奋起反抗,或许就是这无所畏惧的一博,使局势有了一个戏剧性的转变,这也是我所期待的! 其实,从拒签劳务派遣协议开始,我是带着惧怕与国税局对抗的想法一路走过来的,直到现在能充满信心面对现实,是因为我认为,不签不合理的协议,就是不屈服于社会潜规则,就没有了退路,就得单枪匹马去争理,而社会之大,我是如此之渺小,即使有强大的法律做后盾,个人的维权也是一项需要呕心沥血的事业,所以我有必要调整自己的心态,正确处理好这件事情。 当我被无故剥夺工作权利和降低工资薪水时,查阅到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明知工资调低而在6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动者同意工资调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经济制裁
2008-5-2
星期五(Friday)
晴 2008年2月3日 阴雨
原本以为,进入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了,单位就不敢再逼迫我签劳务派遣了。 但我错了,错在低估了国税局的能量,低估了国税局领导的胆量。 就在休完三天元旦假期,高高兴兴去上班时,刚舒了口气的我发现,恶梦并未随着2007年度的结束而终结! 2008年1月份又要若干次逼签谈话,过程就不赘述了,简而言之,我没有屈服! 2008年1月28日,YYJ与WLW、WYY代表局党组向我发出最后通谍:必须在1月31日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否则就对我停工、停薪。 这本在我的意料之中,在我决定拒签劳务派遣之时,就已经估计到国税局会对我采取这种手段,所以这并没让我感到太突然。 可我究竟做错了什么? 一个与世无争的人,一个勤勤恳恳工作的人,一个默默无闻地接受着长达十三年之久的低人一等的待遇而毫无怨言的人,为何还要在今天承受如此不公的压迫? 天理何在! 人权何在! 想到这,我忍不住潸然泪下。这是这场恶梦发生至今我第一次流泪,也是我第一次在国税局领...... 对劳务派遣说 —— “不!!!”
2008-4-29
星期二(Tuesday)
晴 2007年12月19日 暴风雨
至今,我对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下午发生的事仍记忆犹新,仿佛是昨日的事情一般。 那天下午才上班,人教股就电话通知所有的助征员与临时工到楼下集中,我默不作声地来到楼下,只见大家都带着会议要求的五样资料。WLW清点人员,并安排我们搭乘相应的车辆,就在她转回头与我四目交接时,她才意识到漏掉我了,随便指了一辆车对我说,你就上这辆车挤挤吧。 真是天意!我微笑地走上前,对她说,我不去签劳务派遣。 她愣了一下,“你为什么不早说?现在才说,你让我如何处理。你不要影响到别人。”说完,她马上安排HYY与我对话,急急地走开,像赶鸭子似的把其他人都指挥上了车,临了还不忘撂下一句:“去好好想想,想通了自己再过来吧!” 我目送着那些车离去,心想,从此我与他们就算是分道扬镳了,最后的结局会如何,就让事实来说话吧,时间会证明一切的! “你为什么不签?都说过了,这只是规范一下手续,签了合同后,我们局以后每年还得为你们多支付额外的费用呢。你可要考虑清楚,现在过去还来得及呀,跟大伙一起去签,别...... 抉择
2008-4-29
星期二(Tuesday)
晴 2007年12月17日 阴转晴
在签订劳务派遣的动员大会结束后第三天晚上,我突然接到单位的电话,通知我星期一再次参加会议,我就纳闷了:为啥还要开会?是有什么事需再次强调,还是他们漏了什么信息没通知? 第二次的会议比第一次多了一个身影---JP国税局局长CSM。 哦!原来,是在本地某网站论坛上,出现了他们认为具有“煽动性的、不切实际的”帖子,他们慌了,担心我们这些人会受到其中言论的影响而起来反抗!到底是怎样一篇文章,会让国税的领导如此紧张?我很想先睹为快! 这次的会议,领导们故作大方地留时间让助征员们谈谈要求,原先合并前在SP局上班的助征员们就提出,让单位替他们补齐2003年度以前的社保费。领导很爽快地答应去争取,而对于其他的问题,诸如:以前工龄如何计算了,会不会被归零了?我们到底是劳务公司的员工还是国税局的人员呢?等等,领导们都是含糊其词,答非所问,或是模棱两可。 会后,我在别人的帮助下,用百度快照一睹传说中的帖子,听说原来的帖子只在网上待了一天便被删除了,瞧把国税领导吓的!不过,这件事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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