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可倫:中國不是共產主義,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且重要的是:
沒人說過共產主義就沒有流浪漢
那我覺得我在這裡和你多說無益(因為可能我們大家可能都看得不夠全面,你聽的也可能不夠全面,畢竟人家一本書寫三十萬字,我們寫十大篇應該也沒十萬字),我建議你去找一些書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史或者是政治制度發展的書就會瞭解大概的原因了,歷史類的話我是推薦... 不要太厚的話我推薦邁斯納的《毛澤東的中國及其後》,政治類的話我推薦李侃如的《治理中國》,你先去看看瞭解一下中共的歷史,就會知道為什麼他們現在經濟會發展起來了
最後,我用很簡單的憲法法條比較(我之前玩過了?)告訴你為什麼,但是我還是建議你如果對這個議題有興趣,去看書(畢竟這個問題沒有這麼簡單)
基本上,中共自改革開放以來到現在憲法對於財產的修正已經和台灣一模一樣了,所以他們當然也得像台灣或是任何一個地方的人一樣自己賺自己的錢,沒有人會養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訂版本)
引用: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引用: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基本原則)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土地政策)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用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第一百四十四條 (獨佔性企業公營原則)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 (私人資本之節制與扶助)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第十五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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