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3日,高纯终于从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出院了。 2月10日上午,岳阳市驻京办袁主任电话通知高纯家属,已相约阜外医院医务处王主任下午3点到CCU病房了解高纯病情。 下午4点,在CCU医生办公室召开了医院、驻京办及家属参加的病情介绍会,下面是会上讲话主要内容: CCU吴主任:高纯术后通过12天的治疗,身体恢复比较好,各项生理指标已达到出院的要求,只须到普通病房过渡一下,12日就可以出院了。 岳阳市政府代表向选成局长:已请示岳阳市政府领导并作好了接高纯回岳阳的准备工作,可以保证两点:一是回去直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保证最好的医疗服务,12日下午乘1次火车回岳阳,医院派车到火车站迎接;二是回去后的医疗费用由政府负责。 家属高其华:(1)、感谢阜外医院领导和医护人员给予了高纯第二次生命。(2)、同意出院。(3)、不同意高纯12日当天乘火车回岳阳,这样高纯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4)、请求岳阳市政府及驻京办解决高纯出院后的医疗费用及在北京陪护人员已经开支了的陪护费用等。(5)、对向局长的...... |
今年来一直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举报制售假药、非法人体试验及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失职渎职的高纯,再次被岳阳市信访部门绑架。 在2010年元月9日21点左右,在国家图书馆附近,被岳阳市信访局局长丁源源派去的岳阳楼区信访局周翔和驻京办多人(乘两台轿车)将其绑架。拨打110后,两车跟到派出所。约十分钟后,在警号为039707警察的掩护下,将高纯从派出所绑架到岳阳大厦。高纯由于遭到暴力殴打、折磨,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岳阳市政府信访人员将高纯留置在车上痛苦万分而无人理会。在得知高纯拨打了120后,周翔不准高纯接听120电话,并由4人将高纯从岳阳大夏大门前,开车强行转入另外一栋房屋的201室反锁起来,并再次对不愿进屋的高纯进行殴打折磨。120找了很长时间才找到反锁在房间内的高纯,并立即送天坛医院急诊室进行抢救。医院的诊断结论是急性心肌梗死,需要五万元押金住院治疗。 岳阳市接访人员得知这个结论后第二天全走光了,高纯被丢在天坛医院的急诊室里,无法住院治疗,一天没吃没喝真是惨无人道。 2010年元月10日:凌晨1点被岳阳市信访局绑架突发心肌梗塞,住进北京天坛医院抢救。入院时医院通知必须交纳壹万元押金和伍万元治疗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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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一直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举报制售假药、非法人体试验及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失职渎职的高纯,再次被岳阳市信访部门绑架。
在2010年元月9日21点左右,在国家图书馆附近,被岳阳市信访局局长丁源源派去的岳阳楼区信访局周翔和驻京办多人(乘两台轿车)将其绑架。拨打110后,两车跟到派出所。约十分钟后,在警号为039707警察的掩护下,将高纯从派出所绑架到岳阳大厦。高纯由于遭到暴力殴打、折磨,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岳阳市政府信访人员将高纯留置在车上痛苦万分而无人理会。在得知高纯拨打了120后,周翔不准高纯接听120电话,并由4人将高纯从岳阳大夏大门前,开车强行转入另外一栋房屋的201室反锁起来,并再次对不愿进屋的高纯进行殴打折磨。120找了很长时间才找到反锁在房间内的高纯,并立即送天坛医院急诊室进行抢救。医院的诊断结论是急性心肌梗死,需要五万元押金住院治疗。
岳阳市接访人员得知这个结论后第二天全走光了,高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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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 星期三(Wednesday) 晴 |
明天,2010年1月14日,高纯将以死抗争,继续在卫生部静坐抗议。 高纯从2010年1月9日晚21点左右遭到岳阳市信访局丁源源局长派遣的岳阳楼信访局局长周翔和驻京办等人的绑架,殴打折磨致急性心肌梗死,被送至天坛医院急诊抢救已有4天多了,天坛医院已多次通知岳阳市驻京办和病人高纯交钱住院,否则会有危险。但驻京办一直拖着不交钱,也不同意高纯走出医院自已筹钱。驻京办一直派人守在医院,准备将高纯再次绑架,强行带回湖南。丁源源局长11号对高纯承诺他已经向岳阳市主要领导请示,要岳阳楼区政府和驻京办落实治疗费,看来这只是一句骗人的鬼话。 因为岳阳市政府、岳阳驻京办没有缴纳住院押金,高纯无法获得有效治疗,与其在医院等死,还不如出来死个痛快,已于今天(13号)离开北京天坛医院。 明天,2010年1月14日,高纯将以死抗争,继续在卫生部静坐抗议。以此抗议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包庇纵容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等单位制售假药、非法人体试验;抗议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失职渎职行为;抗议岳阳市信访部门绑架折磨高纯致急性心肌梗死,并且至今没有向北京市天坛医院支付住院押金。 高纯 2010年1月13日 附件:岳阳市信访局局长丁源源联系电话:1378603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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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福珍打出的标语“房在人在与房屋共存亡”一语成谶 图片来源:网络
有的人死了 他们却还活着 虽然他们的血 无法唤醒官方的良知 但他们的壮举 将激发真的勇士 用鲜红的血 去谴责专制的政府 用鲜红的血 去维护自己的尊严 用鲜红的血 去拥抱民主与法制
20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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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纯克服了种种困难,于2009年9月26号到达北京。
他说:他将于明天7点(2009年9月27日),再次到卫生部静坐,以抗议卫生部和药监局不作为,请求查处邵明立副部长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制售假药、非法临床试验。
当我说上篇博文“高纯从北京被带回岳阳,是否失去自由、是否平反昭雪我们拭目以待” 登出后,有网友提出该文“被‘带回’岳阳”,属于用词不当,应该是被“劝返”时,高纯说:劝返、带回、抓回、押回,或者关押遣送、逮捕拘留等等词汇,本来是有严格区分的,只是在当今这个黑白不分、是非不明的世界里,有人故意混淆其含义以掩盖事实罢了,你就由它去吧!反正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不许你说真话,只能说当今是比乾隆更“盛世”!很多人本来并不坏,只是戴上官帽才变坏的,有的官员在办公时对我恶狠狠的,但私下里却说这是体制的问题,谁也无法改变等等,还捐钱捐物......
说起官与民,言与行,你看高纯的疯话又来了不是!要是全记下来,我也会成为孙东东教授说的精神病,或许网友们也会成为精神病,为了防止传染,为了可能象禽流感一样的传染,我就不能把他的疯话全写出来了。
我以为:高纯很象阿Q,都快要被人拉上断头台了,还在惦记着怎样去把那个圈圈画圆。历史就是这样不断地轮回着,清朝末年的事件又在重演。
在高纯面前,我很惭愧,很无奈,也很痛苦。除了流泪、深思,我也没有什么办法。我认为他太执着,甚至于被迫让我接受孙东东教授的精神病理论,认为政府将高纯这样的人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是对他们最好的保护,否则他们会象屈原那样跳汨罗江而死!那样我们的盛世就显得不和谐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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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纯在卫生部被岳阳市政府办、信访、公安于2009年9月11日“接”走后,“住”在北京的岳阳大夏,今天(13日)15:45,座1次带回岳阳。
高纯说,他不相信岳阳市政府,是因为岳阳市政府不讲诚信,谎言连天。在他反映企业的问题后,当时的经委主任、现在的岳阳市副市长刘力群,将这个事件定性为“诬告领导、破坏生产”。即使在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被判死刑后,温总理又一次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批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高检督办(2007)102号】督办函,要求为高纯落实政策后,岳阳市政府仍然整黑材料,欺骗中央,迫害高纯。
这次高纯从北京被带回岳阳,是否失去自由、是否平反昭雪,要看岳阳市政府是否一改过去的欺骗行为,真正做到讲诚信、办实事。
高纯从北京被带回岳阳,是否失去自由、是否平反昭雪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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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平反昭雪的信访事件没有人受理,我从2009年8月3日开始,在卫生部门前静坐,等待官员们持续了13年的“正在调查之中”的最后处理。
到了8月24日,情况有了一些神秘的变化。
24日,我反映问题的材料被人偷了,第二天发现在卫生部门前的垃圾桶内。有人告知是卫生部的官员“拿”了,但卫生部予以了否定。
25日,重新准备的材料再次被人偷走,之后我看到搞卫生的工作人员,从卫生部大门内拿出,并将其粉碎,放入垃圾箱内。
26日,卫生部信访处的张鸣处长将我叫到一间小房子内,国家药监局信访的任民修处长已经坐在那里,并叫人录像。还说“我们已经对你进行了录音、录像、拍照,你要对你所说的和所做的负责,药监局和卫生部有强大的律师团队,随时可以起诉你!也可以要公安处置”、“你所说的内容,都不属于我们接访的内容!”、“今天不是接访,是进行训诫和取证,如果你不马上离开,我们将会采取行动”等等。
我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新药作假和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非法临床试验等案件,都归药监局和卫生部管,这是你们的职责!为何这么多年了,你们的答复却从‘正在调查之中’变成了‘不归我们管’了呢?”、“在郑筱萸双规后,大规模食品药品恶性事件不断,这与邵明立局长的行政不作为有关!中央应该追究他的失职渎职责任!”、“以前我是到国家药监局上访,现在药监局合并到了卫生部,在药监局任民修处长多次威胁要叫公安抓人的情况下,到卫生部上访是合理合法!”、“你们要我去国家信访局,但国家信访局说要我找卫生部!你们这不是在推诿、骗人吗?”等等。
张处长说“今天不听你讲这些,如果你不离开,那后果自负!”
我说“我被国家药监局与卫生部欺骗和恐吓的次数还少吗?我不怕你们的威胁和恐吓!我在这里等待你们处理是合法的!”。
27日,从卫生部大门内出来的官员,一声不响的抢走了我的材料,并将其撕毁。美其名曰“影响卫生部的形象、影响和谐稳定”。
我就不理解,查处新药作假和非法临床试验,是药监局和卫生部的职责,你们为何不作为?
我就不理解,你们不作为,为何我们还不能反映?反应了就是影响和谐稳定?
我更不理解,你们从欺骗变为恐吓,再从暗偷变为明抢,这样做就是为了和谐?
我期待药监局和卫生部,应该尽快查处新药作假和非法临床试验等案件!
我期待药监局和卫生部,应该尽快为我落实政策,平反昭雪!
我期待中央尽快查处邵明立副部长的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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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1354 为了一句真话 为了自己的梦想 为了大众的期望 我们又一次上路了. 一次次的声讨 一次次的抗争 一次次的呐喊 我们的梦想已经成为泡影. 他们可以不理睬 他们可以制造罪证 他们可以动用武力 但他们无法摧毁我们的意志. 我们为了生存 我们为了真理 我们不得不又一次走了 也许再也不会回来 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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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6 星期六(Saturday) 晴 |
国家药监局邵明立局长 (图片来源网络) http://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1251 和国家药监局任民修通话,他说是局领导讲“不给高纯书面答复”,但又不肯告诉是哪位局长大人。我只好再拨国家药监局邵明立局长的手机。 多次用手机拨号,都是马上传出“您好!您所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请您稍后再拨”。向业内人士请教,告知“这可能是用户已经将你的号码列入了黑名单,自动拦截了你的呼入”。 多次变换号码,都能很快打通,只是一直没有接听。没想到,现代科技竟如此发达,可以自动卸去自己不想听到的声音。有官员曾经说“没有网络的时代真好!”,这样的官员是没有长进!哪像我们的邵明立局长与时具进,正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惬意呢!不想听的声音,想不听就不听! 其实,我找邵明立局长,一不是送钱财,二不是送美女,三不是走后门,只想搞清楚一下八个小问题: 1、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就算郑筱萸在位时的假药你不查,但你任局长后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销售假药、非法人体试验案,你为何也不查? 2、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对于举报是否给书面答复的问题,到底是你在骗人,还是任民修在骗人? 3、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国家药监局给我单独录音、录像,制造罪证,并三次叫来110抓我,是你的指示,还是任民修冒用你局长的名义? 4、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我的问题国家药监局是继续打击报复,还是平反昭雪? 5、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最高检贾春旺总检察长的监督、温家宝总理的批示,党中央的决定,人民的呼声,你到底执行还是不执行? 6、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网上盛传关于你和你家庭贪腐的问题是否属实? 7、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你是想继续贪腐、不作为、与人民为敌、走郑筱萸局长的老路,还是猛醒回头、改过自新、将功补过,替人民做一点好事? 8、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你为何不敢在局长接待日接待上访举报人员?你为何不肯接我们举报人的电话? 据跟我的体验、推想和判断,邵明立局长要比郑筱萸局长狡诈得多,狠毒的多,卑鄙的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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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3 星期三(Wednesday) 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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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要法民初字第24号
原告高其华(又名高其泉),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东街六组。
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希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辉松,该公司职员。
原告高其华与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其华、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辉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其华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22日到被告的公司上班,2006年6月20日在工作时被高温铁水烫伤右眼。受伤后,原告在肇庆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个月,门诊治疗5个月,后两次回湖南华容进行门诊治疗5个月。2006年8月原告回公司上班被安排做保安。2007年10月15日经鉴定原告伤残十级。故要求被告
(1)支付2007年10月至今的医疗费958.9元,门诊挂号、诊金、交通费187元;
(2)由于造成原告伤残,故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86元;
(3)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7月至2008年11月克扣少发的工资20590元。2008年11月后的工资以1601元发放。
以上合计28521.9元。
被告辩称,我公司对原告起诉的第(1)第(2)项请求没有意见,同意支付,但对第(3)项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理由:1、原告的工作调整是双方协议的,原告也表示同意,工资待遇同该岗位的待遇相应的,与其他人员的待遇并无不同。原告要求补发少发的工资属无理要求。2、原告伤情治疗终结期为2006年2月20日,因此原告要求此日期后继续享受工伤待遇无依据。同时被告抗辩认为:原告说被告违法经营,给被告的形象造成坏的影响,我公司要求原告为此进行道歉并赔偿有关损失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其华是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工人,于2004年3月进入被告的公司工作。原告于2005年6月20日在工作时被高温溅出的铁水击伤右眼,受伤后原告到肇庆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即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入院治疗至2005年8月24日出院,共96天,医院要求原告随诊治疗5年。此后原告一直进行门诊治疗,至2007年11月15日所发生的治疗费被告已为原告进行了报销,2007年11月15日后至2008年11月11日所发生的医疗费为958.9元,挂号、诊金、交通费为187元。原告经治疗了一段时间后,于2006年8月被调整安排在公司当保安工作,其工资待遇与其他保安人员的工资基本一致。
高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了认定高其华受伤为工伤的认定。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5日对原告的劳动能力作出了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的鉴定,同时确认了原告的工伤医疗终结期为2006年2月20日。
又查明,原告在受伤前12个月即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31元,受伤后至医疗终结期2006年2月20日止,原告实际每月领取的工资为2005年7月为583元,2005年8月为530元,2005年9月为879元,2005年10月为570元,2005年11月为600元,2005年12月为595元,2006年1月为600元,2006年2月为600元。2006年3月至2006年7月领取的工资为2006年3月为600元,其余月份为800元。
原告曾因医疗费问题、伤残补助金问题要求补发工资等问题向高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高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25日以高劳仲案非终字(2008)170号仲裁裁决书作出了裁决。原告不服于200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起诉意见,而被告则不同意原告起诉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6月20日在工作时被铁水烫伤右眼,被认定为工伤其劳动功能障碍十级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一项、第二项,被告表示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采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工伤医疗终结期的认定时间问题。(2)医疗终结期被认定后,被告有没有足额发放原告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是否还应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对于第(1)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肇劳鉴字(2007)第40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可以清楚看到原告的工伤医疗终结期为2006年2月20日。原告起诉认为其工伤医疗终结期尚未定,其还在治疗的意见,不符合该鉴定结论书,对原告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认为应按鉴定书鉴定的时间认定原告的工伤医疗终结期的意见与鉴定书的结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第(2)个争议焦点问题,由于原告工伤的医疗终结期已确定为2006年2月20日,所以原告以工伤月份的次月2005年7月开始到医疗终结期2006年2月间,原告应当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被告不能因为原告受伤而停发或少发。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工伤前的本人工人为每月1131元,从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原告应当领取的工资福利为9048元,但原告实际领取的工资为4957元,经对此,被告少支付了原告的工资福利为4091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伤治疗时少发的工资2059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006年8月经原被告协商,原告被安排在公司当保安工作,每月领取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因此,从2008年6月开始,原告应不再享受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但享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在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此,被告均没有异议。原告在起诉要求被告从2008年11月以后也应以1601元为基数发放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在治疗终结期后并且已经在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后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即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抗辩认为原告的言行给被告造成坏的影响,要求原告道歉,并赔偿有关损失的意见,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作审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天内支付医疗费958.9元、挂号、诊金、交通费187元给原告高其华。
二、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天内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6786元给原告高其华。
三、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天内支付原告工伤治疗期间应享受而被告少发的工资福利4091元给原告高其华。
被告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汉 生
审 判 员 郭 小 梅
审 判 员 张 永 恒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珊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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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怡发金属这样的血汗工厂,
为何还要受到肇庆市高要市政府的保护?
在这个血汗工厂,
还200多名职工在受到同样的压榨,
谁能替他们主持正义?
这样的落后工艺
这样的血汗工厂,
为何还被广西贺州市作为高科技引进?
污染、祸害了一个肇庆高要还不够,
还要再去污染、祸害广西的美丽山庄?
我们的政府官员呀,
你们为了GDP,
为了政绩
为了人民币,
已经成为了
破坏环境的罪人!
祸害人民的帮凶呀!
高纯 2009年5月1日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1)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2)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3)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4)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5)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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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6 星期三(Wednesday) 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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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1224 该判决书说了一句真话: 在2007年6月28日,陈杰人打了高纯;受伤程度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耳外伤,神经性耳聋。 这完全戳穿了陈杰人“我没有打人”、“我从来没有在博联社开过博客,更没有写过文章,这都是高纯杜撰的”等谎言。这将让陈杰人在博联社永远抬不起头来,他也对不起喻圣宏先生和马晓霖先生,因为他借喻先生的博客说了假话,他在博联社开了博客却说从来没有开过,记得还是中秋节求马王爷开的博呢! 该判决书的错误之处: 一、审判程序错误。该案从2008年5月4日受理,到2009年4月27日给判决书,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已经严重超时。并且假新闻案在开福区法院和长沙中院之间周游,至今没有审理。 二、案情处理错误。假新闻和人身伤害案,应该合并审理,而不应该分开审理。在审理人身伤害时,毛江晔审判长明令不许讲假新闻的事件,算是掐头去尾吧。 三、法院认定事实有如下错误。 1、原告没有打陈杰人,只是被打。法院认定“双方发生扭打”的说法是无中生有,是瞎编的,连被告都没有说过,更没有任何医院的证明。 2、被告法制周报有四人,外加几个保安和门卫在场,我没有、也不可能还手,只是被打。所以在整个事件中原告只是要求被告撤稿、道歉,是合理合法的,没有任何过错,法院认定“被告陈杰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按照各自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4:6)”分担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3、李俊杰是没有打人,但假新闻由他而起,并且陈杰人打人时他在场,还拖着原告,让原告被陈杰人打,他是负有责任的。 4、法制周报是湖南经济电视台所办的报纸,这在法制周报上、广告介绍上、从湖南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的回复上,都可以看出。出了假新闻应该及时纠正,而不是躲避。并且湖南经济电视台的保安不但看着我被陈杰人殴打,自己在当天9点左右还将我反剪双手“示众”约40分钟,湖南经济电视台还销毁了当天的录像资料,所以湖南经济电视台是有责任的。 5、我被打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耳外伤,神经性耳聋。不是法院所说的“本院认为此次事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耳聋的损害是极为严重的,因为无法恢复。这对原告的身体、心理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理应赔礼道歉. 6、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13次要求原告赶到法院,这是很不正常的,是有意折腾原告。 www.中国质量先锋.com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开民一初字第892号 原告高纯,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被告陈杰人,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 被告李俊杰,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广电大厦宿舍。 委托代理人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 负责人吕焕斌,台长。 委托代理人房宏波,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纯诉被告陈杰人、李俊杰、湖南经济电视台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毛江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殷宪民、周绍南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记录。 原告高纯、被告陈杰人、被告李俊杰的委托代理人李健律师、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房宏波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湖南经济电视台所办报纸《法制周报》,在原告拒绝接受采访、严禁引用博文的情况下,该报社记者李俊杰等人,于2007年6月1日编造假新闻,杜撰了一篇《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反腐斗士高纯:“扳倒郑筱萸我用了12年”》等为题的文章在全国发行;并不理睬原告的抗议,在新浪网等多家媒体刊载,欺骗广大媒体和读者。 2007年6月28日,原告到广电大厦找被告《法制周报》的谷良社长,就被告编造新闻事件,要求其撤回文稿,停止侵权,向读者说明真相,公开道歉。多次电话联系,无人理睬。当天9点多有2个门卫,将原告抓住,反剪双手,在广电大厦前“示众”约40分钟。中午12点左右,被告陈杰人从广电大厦出来,突然对原告拳打脚踢,追着原告从大门打到广场中央,致使原告头部、胸部、四肢多处受伤。并大骂原告,众人将被告陈杰人拉开后,原告拨打110报警。110民警达到现场时,被告陈杰人和该报的其他人已扬长而去。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多处组织挫伤;外伤性耳聋。经法医鉴定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面部、耳部外伤,听力下降,已构成轻微伤〈偏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三被告支付原告诊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差旅费,共计:7746.1元。 2、三被告支付身体损害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3、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陈杰人辩称,原告是滥诉,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打人的情况下起诉,严重影响被告的工作和学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俊杰辩称,被告没有打原告,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打了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辩称,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有纠纷,被告作为事业单位,不可能直接实施打人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认为被告李俊杰通过《法制周报》报道的几篇《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反腐斗士高纯:“扳倒郑筱萸我用了12年”》与事实不符,到湖南广播电视大楼找被告《法制周报》的社长,要求法制周报撤回文稿,向读者说明真相及公开道歉。原告因未见到法制周报的社长,一直在广电大楼外面。中午12点左右,被告陈杰人(当时是法制周报的负责人)与被告李俊杰(法制周报的记者)走出广电大楼与原告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陈杰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扭打,在纠缠的过程中,被告陈杰人打了原告,被告李俊杰未打原告。其后原告报警,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洪山桥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时,被告陈杰人、李俊杰已离开,该派出所的民警将原告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受理为行政案件,但未对案件作出处理。 另查明,原告被打伤后于2007年7月3日到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情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经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生诊断为: 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耳外伤,神经性耳聋。 原告在该院进行了CT检查及X线检查,结论为头颅CT扫描颅内暂未见异常,CPA未见确切骨折佂。原告在该院花去西药费57.6元、挂号费0.5元、诊疗费3元、检查费125元、成人胸部正位52元、颅脑平扫270元,上述费用共计508.1元。 同年7月11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介绍原告到中南大学附属湘雅医院诊查双耳听力下降问题。7月12日,原告到中南大学附属湘雅医院门诊治疗,医生诊断为感音神经性耳聋。原告在该院脑干诱发电位检查,结果为双耳80dB(HZ),诱出I、 III、V 波,潜伏期正常,V波反映域40dB(HZ)。原告在该院花费治疗费420元、挂号费8元。上述费用共计428元。 同年7月16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公正司鉴中心[2007]法临二鉴字7032号法医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高纯系被他人所致的: 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头面部、耳部外伤,听力下降,已构成轻微伤(偏重)。 该法医司法鉴定书对原告治疗提出一下医疗建议: 1、预计后段医药费用600元; 2、从受伤之日起休息30天; 3、前段医疗费用,凭医院正式发票审定。原告花去鉴定费200元。 上述事实,有岳阳市二人民医院病历本、医药费、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病历及医药费、公正司鉴定中心[2007]法临二鉴字7032号法医鉴定书、鉴定费、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洪山桥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纠纷应通过正确的渠道和方法解决,原告与被告陈杰人因为法制周报的记者李俊杰报道的几篇《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反腐斗士高纯:“扳倒郑筱萸我用了12年”》新闻稿一事在交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均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双方相互发生扭打,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在此次事件中,本院酌定被告陈杰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俊杰未动手打人,故被告李俊杰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定法制周报系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主办,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此次事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下: 1、门诊医药费(挂号、检查、治疗)计936.1元。 2、法医鉴定费200元。 3、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原告认为误工费为为5000元,但原告未提供其收入有5000元的证明,且原告无固定职业,故原告的误工费按一下方法确定,原告因受伤需休息30天,因此原告误工费期间的收入应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文化、体育、娱乐的平均收入25091元/年确定,误工费为30天X25091/365=2062元。 4、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滴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原告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的意见确定。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医疗机构此方面的意见,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1260元,其中交通费中包括由于本案到法院起诉、开庭、拿诉讼材料时的差旅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其于2007年7月3日到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及2007年7月12日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治疗,考虑到被告确有交通费损失,本院酌定为100元,对其他的交通费不是用于就医治疗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差旅费不予确认。 6、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院认为此次事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7、原告要求赔偿身体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为3298.1元,按照各自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4:6),原告应自行承担1319.1元,被告陈杰人应承担1978.86元。 三、因原告在此次事件中亦有过错,加之其受伤程度显著轻微,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06条第二款、第119条、第130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杰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高纯医药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978.96元。 二、驳回原告高纯要求被告李俊杰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高纯要求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高纯的其他要求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39元,原告高纯负担336元,被告陈杰人负担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江晔 人民陪审员 殷宪民 人民陪审员 周绍南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09年3月27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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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号去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诉讼材料补充申请、拿判决书,不想承办法官不在,说是到党校学习去了。我说那就去找庭长也行,也说是去党校学习去了,并告知一个星期都不会回来。我说那上星期就约好的有判决书拿,我从外地来,总不能等到下个星期吧?回答说只能这样。
派到党校学习,当然是好事,是一次升官的机会。但自己分内的工作不做好,也不安排他人做,就很难让人理解。一个《法制周报》假新闻和人身伤害的民事案件,审了11个月,只将本应该一起审理的案件,拆分成了两个,不但没有一个结案,还将另一个案卷安排在开福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中周游,十多次指令原告从广州和北京赶到开福区法院和长沙中院,两次下达开庭传票却没有如期开庭,故意折腾原告,这是为什么?是因为害怕被告?是为了折腾原告?是因为水平太差?还是另有蹊跷?
如果派到党校学习是为了将一群“不为人民服务的人”改造成“为人民服务的人”,那我们感谢党校;如果是为了将一群“不为人民服务的人”提升到更高的衙门,那我们反对党校。如果党校是为了创收,法官是为了高升,那么有这样的党校,还不如没有的好!
我们不知道同一个法庭的庭长、审判长放下自己的工作,一起去党校学什么?我们也不知道这样的学习是否要交学费?我们也不知道党校学习的费用要谁来买单?我们更不知道全国有多少干部通过党校弄到了文凭而高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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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1 星期六(Saturday) 晴 |
http://gaochun.blshe.com/post/6527/363818 我在2008年5月4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湖南经视《法制周报》,虚构采访事实、盗取本人照片和博文、杜撰刊登假新闻、威胁恐吓殴打新闻当事人后,虽然法院两次下达开庭传票,但都没有开庭。 现在该案已经移送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要求原告提交一张刊有假新闻《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的,2007年6月1日的《法制周报》,否则将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为本人从来没有见过该报,只是从网上看到该文,也就无法提供。特向各位网友求助,那位有2007年6月1日的《法制周报》,我期待取得联系。谢谢各位! 电话:020-31577315、13431001479 邮箱:315gaochun@163.com 高纯 2009年4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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