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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替高纯发帖:高纯再次到卫生部静坐,以抗议其不作为
2009-9-27 星期日(Sunday) 晴

http://gaochun.blshe.com/post/6527/445055
http://www.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1381



高纯克服了种种困难,于2009年9月26号到达北京。

他说:他将于明天7点(2009年9月27日),再次到卫生部静坐,以抗议卫生部和药监局不作为,请求查处邵明立副部长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制售假药、非法临床试验。

当我说上篇博文“高纯从北京被带回岳阳,是否失去自由、是否平反昭雪我们拭目以待” 登出后,有网友提出该文“被‘带回’岳阳”,属于用词不当,应该是被“劝返”时,高纯说:劝返、带回、抓回、押回,或者关押遣送、逮捕拘留等等词汇,本来是有严格区分的,只是在当今这个黑白不分、是非不明的世界里,有人故意混淆其含义以掩盖事实罢了,你就由它去吧!反正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不许你说真话,只能说当今是比乾隆更“盛世”!很多人本来并不坏,只是戴上官帽才变坏的,有的官员在办公时对我恶狠狠的,但私下里却说这是体制的问题,谁也无法改变等等,还捐钱捐物......

说起官与民,言与行,你看高纯的疯话又来了不是!要是全记下来,我也会成为孙东东教授说的精神病,或许网友们也会成为精神病,为了防止传染,为了可能象禽流感一样的传染,我就不能把他的疯话全写出来了。

我以为:高纯很象阿Q,都快要被人拉上断头台了,还在惦记着怎样去把那个圈圈画圆。历史就是这样不断地轮回着,清朝末年的事件又在重演。

在高纯面前,我很惭愧,很无奈,也很痛苦。除了流泪、深思,我也没有什么办法。我认为他太执着,甚至于被迫让我接受孙东东教授的精神病理论,认为政府将高纯这样的人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是对他们最好的保护,否则他们会象屈原那样跳汨罗江而死!那样我们的盛世就显得不和谐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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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9-27 05:58   评论(0)

高纯从北京被带回岳阳,是否失去自由、是否平反昭雪我
2009-9-13 星期日(Sunday) 晴

高纯在卫生部被岳阳市政府办、信访、公安于2009年9月11日“接”走后,“住”在北京的岳阳大夏,今天(13日)15:45,座1次带回岳阳。

高纯说,他不相信岳阳市政府,是因为岳阳市政府不讲诚信,谎言连天。在他反映企业的问题后,当时的经委主任、现在的岳阳市副市长刘力群,将这个事件定性为“诬告领导、破坏生产”。即使在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被判死刑后,温总理又一次批示、贾春旺总检察长批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高检督办(2007)102号】督办函,要求为高纯落实政策后,岳阳市政府仍然整黑材料,欺骗中央,迫害高纯。

这次高纯从北京被带回岳阳,是否失去自由、是否平反昭雪,要看岳阳市政府是否一改过去的欺骗行为,真正做到讲诚信、办实事。

高纯从北京被带回岳阳,是否失去自由、是否平反昭雪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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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9-13 11:24   评论(0)

先锋网:为了和谐,卫生部从暗偷变为了明抢! 高纯
2009-8-28 星期五(Friday) 晴
由于平反昭雪的信访事件没有人受理,我从2009年8月3日开始,在卫生部门前静坐,等待官员们持续了13年的“正在调查之中”的最后处理。

到了8月24日,情况有了一些神秘的变化。

24日,我反映问题的材料被人偷了,第二天发现在卫生部门前的垃圾桶内。有人告知是卫生部的官员“拿”了,但卫生部予以了否定。

25日,重新准备的材料再次被人偷走,之后我看到搞卫生的工作人员,从卫生部大门内拿出,并将其粉碎,放入垃圾箱内。

26日,卫生部信访处的张鸣处长将我叫到一间小房子内,国家药监局信访的任民修处长已经坐在那里,并叫人录像。还说“我们已经对你进行了录音、录像、拍照,你要对你所说的和所做的负责,药监局和卫生部有强大的律师团队,随时可以起诉你!也可以要公安处置”、“你所说的内容,都不属于我们接访的内容!”、“今天不是接访,是进行训诫和取证,如果你不马上离开,我们将会采取行动”等等。

我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岳阳中湘康神新药作假和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非法临床试验等案件,都归药监局和卫生部管,这是你们的职责!为何这么多年了,你们的答复却从‘正在调查之中’变成了‘不归我们管’了呢?”、“在郑筱萸双规后,大规模食品药品恶性事件不断,这与邵明立局长的行政不作为有关!中央应该追究他的失职渎职责任!”、“以前我是到国家药监局上访,现在药监局合并到了卫生部,在药监局任民修处长多次威胁要叫公安抓人的情况下,到卫生部上访是合理合法!”、“你们要我去国家信访局,但国家信访局说要我找卫生部!你们这不是在推诿、骗人吗?”等等。

张处长说“今天不听你讲这些,如果你不离开,那后果自负!”

我说“我被国家药监局与卫生部欺骗和恐吓的次数还少吗?我不怕你们的威胁和恐吓!我在这里等待你们处理是合法的!”。

27日,从卫生部大门内出来的官员,一声不响的抢走了我的材料,并将其撕毁。美其名曰“影响卫生部的形象、影响和谐稳定”。

我就不理解,查处新药作假和非法临床试验,是药监局和卫生部的职责,你们为何不作为?

我就不理解,你们不作为,为何我们还不能反映?反应了就是影响和谐稳定?

我更不理解,你们从欺骗变为恐吓,再从暗偷变为明抢,这样做就是为了和谐?

我期待药监局和卫生部,应该尽快查处新药作假和非法临床试验等案件!

我期待药监局和卫生部,应该尽快为我落实政策,平反昭雪!

我期待中央尽快查处邵明立副部长的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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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8-28 06:58   评论(0)

先锋网:我们走了,也许再也不会回来 高纯
2009-7-31 星期五(Friday) 晴
  
  
  http://www.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1354
  
  
  为了一句真话
  
  为了自己的梦想
  
  为了大众的期望
  
  我们又一次上路了.
  
  
  一次次的声讨
  
  一次次的抗争
  
  一次次的呐喊
  
  我们的梦想已经成为泡影.
  
  
  他们可以不理睬
  
  他们可以制造罪证
  
  他们可以动用武力
  
  但他们无法摧毁我们的意志.
  
  
  我们为了生存
  
  我们为了真理
  
  我们不得不又一次走了
  
  也许再也不会回来
  
  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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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7-31 10:38   评论(0)

[315出击]先锋网:八问邵明立局长 高纯
2009-5-16 星期六(Saturday) 晴

  
  
  国家药监局邵明立局长 (图片来源网络)
  
  http://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1251
  
  和国家药监局任民修通话,他说是局领导讲“不给高纯书面答复”,但又不肯告诉是哪位局长大人。我只好再拨国家药监局邵明立局长的手机。
  
   多次用手机拨号,都是马上传出“您好!您所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请您稍后再拨”。向业内人士请教,告知“这可能是用户已经将你的号码列入了黑名单,自动拦截了你的呼入”。
  
  多次变换号码,都能很快打通,只是一直没有接听。没想到,现代科技竟如此发达,可以自动卸去自己不想听到的声音。有官员曾经说“没有网络的时代真好!”,这样的官员是没有长进!哪像我们的邵明立局长与时具进,正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惬意呢!不想听的声音,想不听就不听!
  
  其实,我找邵明立局长,一不是送钱财,二不是送美女,三不是走后门,只想搞清楚一下八个小问题:
  
  1、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就算郑筱萸在位时的假药你不查,但你任局长后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销售假药、非法人体试验案,你为何也不查?
  
  2、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对于举报是否给书面答复的问题,到底是你在骗人,还是任民修在骗人?
  
  3、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国家药监局给我单独录音、录像,制造罪证,并三次叫来110抓我,是你的指示,还是任民修冒用你局长的名义?
  
  4、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我的问题国家药监局是继续打击报复,还是平反昭雪?
  
  5、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最高检贾春旺总检察长的监督、温家宝总理的批示,党中央的决定,人民的呼声,你到底执行还是不执行?
  
  6、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网上盛传关于你和你家庭贪腐的问题是否属实?
  
  7、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你是想继续贪腐、不作为、与人民为敌、走郑筱萸局长的老路,还是猛醒回头、改过自新、将功补过,替人民做一点好事?
  
  8、邵明立局长,我只是想弄清楚,你为何不敢在局长接待日接待上访举报人员?你为何不肯接我们举报人的电话?
  
  据跟我的体验、推想和判断,邵明立局长要比郑筱萸局长狡诈得多,狠毒的多,卑鄙的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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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5-16 12:47   评论(3)

先锋网:民事判决书 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 高
2009-5-13 星期三(Wednesday) 晴
http://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1243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要法民初字第24号


原告高其华(又名高其泉),男,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东街六组。


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希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辉松,该公司职员。


原告高其华与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其华、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辉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其华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22日到被告的公司上班,2006年6月20日在工作时被高温铁水烫伤右眼。受伤后,原告在肇庆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个月,门诊治疗5个月,后两次回湖南华容进行门诊治疗5个月。2006年8月原告回公司上班被安排做保安。2007年10月15日经鉴定原告伤残十级。故要求被告


(1)支付2007年10月至今的医疗费958.9元,门诊挂号、诊金、交通费187元;


(2)由于造成原告伤残,故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86元;


(3)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7月至2008年11月克扣少发的工资20590元。2008年11月后的工资以1601元发放。


以上合计28521.9元。


被告辩称,我公司对原告起诉的第(1)第(2)项请求没有意见,同意支付,但对第(3)项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理由:1、原告的工作调整是双方协议的,原告也表示同意,工资待遇同该岗位的待遇相应的,与其他人员的待遇并无不同。原告要求补发少发的工资属无理要求。2、原告伤情治疗终结期为2006年2月20日,因此原告要求此日期后继续享受工伤待遇无依据。同时被告抗辩认为:原告说被告违法经营,给被告的形象造成坏的影响,我公司要求原告为此进行道歉并赔偿有关损失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其华是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工人,于2004年3月进入被告的公司工作。原告于2005年6月20日在工作时被高温溅出的铁水击伤右眼,受伤后原告到肇庆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即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入院治疗至2005年8月24日出院,共96天,医院要求原告随诊治疗5年。此后原告一直进行门诊治疗,至2007年11月15日所发生的治疗费被告已为原告进行了报销,2007年11月15日后至2008年11月11日所发生的医疗费为958.9元,挂号、诊金、交通费为187元。原告经治疗了一段时间后,于2006年8月被调整安排在公司当保安工作,其工资待遇与其他保安人员的工资基本一致。


高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了认定高其华受伤为工伤的认定。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5日对原告的劳动能力作出了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的鉴定,同时确认了原告的工伤医疗终结期为2006年2月20日。


又查明,原告在受伤前12个月即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31元,受伤后至医疗终结期2006年2月20日止,原告实际每月领取的工资为2005年7月为583元,2005年8月为530元,2005年9月为879元,2005年10月为570元,2005年11月为600元,2005年12月为595元,2006年1月为600元,2006年2月为600元。2006年3月至2006年7月领取的工资为2006年3月为600元,其余月份为800元。


原告曾因医疗费问题、伤残补助金问题要求补发工资等问题向高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高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25日以高劳仲案非终字(2008)170号仲裁裁决书作出了裁决。原告不服于200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起诉意见,而被告则不同意原告起诉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6月20日在工作时被铁水烫伤右眼,被认定为工伤其劳动功能障碍十级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一项、第二项,被告表示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采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工伤医疗终结期的认定时间问题。(2)医疗终结期被认定后,被告有没有足额发放原告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是否还应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对于第(1)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肇劳鉴字(2007)第40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可以清楚看到原告的工伤医疗终结期为2006年2月20日。原告起诉认为其工伤医疗终结期尚未定,其还在治疗的意见,不符合该鉴定结论书,对原告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认为应按鉴定书鉴定的时间认定原告的工伤医疗终结期的意见与鉴定书的结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第(2)个争议焦点问题,由于原告工伤的医疗终结期已确定为2006年2月20日,所以原告以工伤月份的次月2005年7月开始到医疗终结期2006年2月间,原告应当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被告不能因为原告受伤而停发或少发。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工伤前的本人工人为每月1131元,从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原告应当领取的工资福利为9048元,但原告实际领取的工资为4957元,经对此,被告少支付了原告的工资福利为4091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伤治疗时少发的工资2059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006年8月经原被告协商,原告被安排在公司当保安工作,每月领取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因此,从2008年6月开始,原告应不再享受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但享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在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此,被告均没有异议。原告在起诉要求被告从2008年11月以后也应以1601元为基数发放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在治疗终结期后并且已经在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后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即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抗辩认为原告的言行给被告造成坏的影响,要求原告道歉,并赔偿有关损失的意见,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作审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天内支付医疗费958.9元、挂号、诊金、交通费187元给原告高其华。


二、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天内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6786元给原告高其华。


三、被告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天内支付原告工伤治疗期间应享受而被告少发的工资福利4091元给原告高其华。


被告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汉 生


审 判 员 郭 小 梅


审 判 员 张 永 恒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珊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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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5-13 10:26   评论(0)

先锋网: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 高纯
2009-5-12 星期二(Tuesday) 晴


http://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1240



高要怡发金属这样的血汗工厂,

为何还要受到肇庆市高要市政府的保护?

在这个血汗工厂,

还200多名职工在受到同样的压榨,

谁能替他们主持正义?

这样的落后工艺

这样的血汗工厂,

为何还被广西贺州市作为高科技引进?

污染、祸害了一个肇庆高要还不够,

还要再去污染、祸害广西的美丽山庄?

我们的政府官员呀,

你们为了GDP,

为了政绩

为了人民币,

已经成为了

破坏环境的罪人!

祸害人民的帮凶呀!



高纯 2009年5月1日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1)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2)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3)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4)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5)
民事判决书,被告血汗工厂高要怡发金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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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5-12 11:12   评论(0)

[案例探讨]高纯诉湖南经济电视台、法制周报、陈杰人假
2009-5-6 星期三(Wednesday) 晴
http://www.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1224
  
  
  
  该判决书说了一句真话:
  
  
  在2007年6月28日,陈杰人打了高纯;受伤程度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耳外伤,神经性耳聋。 这完全戳穿了陈杰人“我没有打人”、“我从来没有在博联社开过博客,更没有写过文章,这都是高纯杜撰的”等谎言。这将让陈杰人在博联社永远抬不起头来,他也对不起喻圣宏先生和马晓霖先生,因为他借喻先生的博客说了假话,他在博联社开了博客却说从来没有开过,记得还是中秋节求马王爷开的博呢!
  
  
  该判决书的错误之处:
  
  
   一、审判程序错误。该案从2008年5月4日受理,到2009年4月27日给判决书,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已经严重超时。并且假新闻案在开福区法院和长沙中院之间周游,至今没有审理。
  
  
  二、案情处理错误。假新闻和人身伤害案,应该合并审理,而不应该分开审理。在审理人身伤害时,毛江晔审判长明令不许讲假新闻的事件,算是掐头去尾吧。
  
  
  三、法院认定事实有如下错误。
  
  
   1、原告没有打陈杰人,只是被打。法院认定“双方发生扭打”的说法是无中生有,是瞎编的,连被告都没有说过,更没有任何医院的证明。
  
  
  2、被告法制周报有四人,外加几个保安和门卫在场,我没有、也不可能还手,只是被打。所以在整个事件中原告只是要求被告撤稿、道歉,是合理合法的,没有任何过错,法院认定“被告陈杰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按照各自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4:6)”分担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3、李俊杰是没有打人,但假新闻由他而起,并且陈杰人打人时他在场,还拖着原告,让原告被陈杰人打,他是负有责任的。
  
  
  4、法制周报是湖南经济电视台所办的报纸,这在法制周报上、广告介绍上、从湖南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的回复上,都可以看出。出了假新闻应该及时纠正,而不是躲避。并且湖南经济电视台的保安不但看着我被陈杰人殴打,自己在当天9点左右还将我反剪双手“示众”约40分钟,湖南经济电视台还销毁了当天的录像资料,所以湖南经济电视台是有责任的。
  
  
  5、我被打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耳外伤,神经性耳聋。不是法院所说的“本院认为此次事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耳聋的损害是极为严重的,因为无法恢复。这对原告的身体、心理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理应赔礼道歉.
  
  
  6、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13次要求原告赶到法院,这是很不正常的,是有意折腾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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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开民一初字第892号
  
  
  原告高纯,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被告陈杰人,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
  
  
  被告李俊杰,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广电大厦宿舍。
  
  
  委托代理人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
  
  
  负责人吕焕斌,台长。
  
  
  委托代理人房宏波,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纯诉被告陈杰人、李俊杰、湖南经济电视台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毛江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殷宪民、周绍南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记录。
  
  
  原告高纯、被告陈杰人、被告李俊杰的委托代理人李健律师、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房宏波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湖南经济电视台所办报纸《法制周报》,在原告拒绝接受采访、严禁引用博文的情况下,该报社记者李俊杰等人,于2007年6月1日编造假新闻,杜撰了一篇《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反腐斗士高纯:“扳倒郑筱萸我用了12年”》等为题的文章在全国发行;并不理睬原告的抗议,在新浪网等多家媒体刊载,欺骗广大媒体和读者。 2007年6月28日,原告到广电大厦找被告《法制周报》的谷良社长,就被告编造新闻事件,要求其撤回文稿,停止侵权,向读者说明真相,公开道歉。多次电话联系,无人理睬。当天9点多有2个门卫,将原告抓住,反剪双手,在广电大厦前“示众”约40分钟。中午12点左右,被告陈杰人从广电大厦出来,突然对原告拳打脚踢,追着原告从大门打到广场中央,致使原告头部、胸部、四肢多处受伤。并大骂原告,众人将被告陈杰人拉开后,原告拨打110报警。110民警达到现场时,被告陈杰人和该报的其他人已扬长而去。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多处组织挫伤;外伤性耳聋。经法医鉴定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面部、耳部外伤,听力下降,已构成轻微伤〈偏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三被告支付原告诊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差旅费,共计:7746.1元。
  
  
  2、三被告支付身体损害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3、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陈杰人辩称,原告是滥诉,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打人的情况下起诉,严重影响被告的工作和学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俊杰辩称,被告没有打原告,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打了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辩称,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有纠纷,被告作为事业单位,不可能直接实施打人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认为被告李俊杰通过《法制周报》报道的几篇《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反腐斗士高纯:“扳倒郑筱萸我用了12年”》与事实不符,到湖南广播电视大楼找被告《法制周报》的社长,要求法制周报撤回文稿,向读者说明真相及公开道歉。原告因未见到法制周报的社长,一直在广电大楼外面。中午12点左右,被告陈杰人(当时是法制周报的负责人)与被告李俊杰(法制周报的记者)走出广电大楼与原告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陈杰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扭打,在纠缠的过程中,被告陈杰人打了原告,被告李俊杰未打原告。其后原告报警,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洪山桥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时,被告陈杰人、李俊杰已离开,该派出所的民警将原告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受理为行政案件,但未对案件作出处理。
  
  
  另查明,原告被打伤后于2007年7月3日到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情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经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生诊断为:
  
  
  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耳外伤,神经性耳聋。
  
  
  原告在该院进行了CT检查及X线检查,结论为头颅CT扫描颅内暂未见异常,CPA未见确切骨折佂。原告在该院花去西药费57.6元、挂号费0.5元、诊疗费3元、检查费125元、成人胸部正位52元、颅脑平扫270元,上述费用共计508.1元。
  
  
  同年7月11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介绍原告到中南大学附属湘雅医院诊查双耳听力下降问题。7月12日,原告到中南大学附属湘雅医院门诊治疗,医生诊断为感音神经性耳聋。原告在该院脑干诱发电位检查,结果为双耳80dB(HZ),诱出I、 III、V 波,潜伏期正常,V波反映域40dB(HZ)。原告在该院花费治疗费420元、挂号费8元。上述费用共计428元。
  
  
  同年7月16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公正司鉴中心[2007]法临二鉴字7032号法医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高纯系被他人所致的:
  
  
  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头面部、耳部外伤,听力下降,已构成轻微伤(偏重)。
  
  
  该法医司法鉴定书对原告治疗提出一下医疗建议:
  
  
  1、预计后段医药费用600元;
  
  
  2、从受伤之日起休息30天;
  
  
  3、前段医疗费用,凭医院正式发票审定。原告花去鉴定费200元。
  
  
  上述事实,有岳阳市二人民医院病历本、医药费、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病历及医药费、公正司鉴定中心[2007]法临二鉴字7032号法医鉴定书、鉴定费、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洪山桥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纠纷应通过正确的渠道和方法解决,原告与被告陈杰人因为法制周报的记者李俊杰报道的几篇《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反腐斗士高纯:“扳倒郑筱萸我用了12年”》新闻稿一事在交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均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双方相互发生扭打,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在此次事件中,本院酌定被告陈杰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俊杰未动手打人,故被告李俊杰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定法制周报系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主办,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此次事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下:
  
  
  1、门诊医药费(挂号、检查、治疗)计936.1元。
  
  
  2、法医鉴定费200元。
  
  
  3、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原告认为误工费为为5000元,但原告未提供其收入有5000元的证明,且原告无固定职业,故原告的误工费按一下方法确定,原告因受伤需休息30天,因此原告误工费期间的收入应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文化、体育、娱乐的平均收入25091元/年确定,误工费为30天X25091/365=2062元。
  
  
  4、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滴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原告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的意见确定。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医疗机构此方面的意见,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1260元,其中交通费中包括由于本案到法院起诉、开庭、拿诉讼材料时的差旅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其于2007年7月3日到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及2007年7月12日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治疗,考虑到被告确有交通费损失,本院酌定为100元,对其他的交通费不是用于就医治疗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差旅费不予确认。
  
  
  6、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院认为此次事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7、原告要求赔偿身体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为3298.1元,按照各自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4:6),原告应自行承担1319.1元,被告陈杰人应承担1978.86元。
  
  
  三、因原告在此次事件中亦有过错,加之其受伤程度显著轻微,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06条第二款、第119条、第130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杰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高纯医药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978.96元。
  
  
  二、驳回原告高纯要求被告李俊杰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高纯要求被告湖南经济电视台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高纯的其他要求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39元,原告高纯负担336元,被告陈杰人负担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江晔
  
  人民陪审员 殷宪民
  
  人民陪审员 周绍南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09年3月27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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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5-06 16:06   评论(0)

先锋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去党校学什么?
2009-4-17 星期五(Friday) 晴
http://www.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1179

4月15号去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诉讼材料补充申请、拿判决书,不想承办法官不在,说是到党校学习去了。我说那就去找庭长也行,也说是去党校学习去了,并告知一个星期都不会回来。我说那上星期就约好的有判决书拿,我从外地来,总不能等到下个星期吧?回答说只能这样。


派到党校学习,当然是好事,是一次升官的机会。但自己分内的工作不做好,也不安排他人做,就很难让人理解。一个《法制周报》假新闻和人身伤害的民事案件,审了11个月,只将本应该一起审理的案件,拆分成了两个,不但没有一个结案,还将另一个案卷安排在开福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中周游,十多次指令原告从广州和北京赶到开福区法院和长沙中院,两次下达开庭传票却没有如期开庭,故意折腾原告,这是为什么?是因为害怕被告?是为了折腾原告?是因为水平太差?还是另有蹊跷?


如果派到党校学习是为了将一群“不为人民服务的人”改造成“为人民服务的人”,那我们感谢党校;如果是为了将一群“不为人民服务的人”提升到更高的衙门,那我们反对党校。如果党校是为了创收,法官是为了高升,那么有这样的党校,还不如没有的好!


我们不知道同一个法庭的庭长、审判长放下自己的工作,一起去党校学什么?我们也不知道这样的学习是否要交学费?我们也不知道党校学习的费用要谁来买单?我们更不知道全国有多少干部通过党校弄到了文凭而高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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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4-17 11:51   评论(0)

求购一张刊登假新闻的《法制周报》
2009-4-11 星期六(Saturday) 晴
http://gaochun.blshe.com/post/6527/363818
 


我在2008年5月4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湖南经视《法制周报》,虚构采访事实、盗取本人照片和博文、杜撰刊登假新闻、威胁恐吓殴打新闻当事人后,虽然法院两次下达开庭传票,但都没有开庭。

现在该案已经移送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要求原告提交一张刊有假新闻《中央反腐决心: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斗士”高纯的12年反腐路》的,2007年6月1日的《法制周报》,否则将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因为本人从来没有见过该报,只是从网上看到该文,也就无法提供。特向各位网友求助,那位有2007年6月1日的《法制周报》,我期待取得联系。谢谢各位!

电话:020-31577315、13431001479

邮箱:315gaochun@163.com

高纯 2009年4月11日
......
315gd @2009-04-11 20:08   评论(0)

[315出击]先锋网:高要怡发金属工伤“私了”何时了?
2009-3-16 星期一(Monday) 晴

  
  http://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1115
  
  ---从高其华申请工伤补偿争议仲裁看怡发金属工伤状况
  
  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是以铸造、加工为主的台商独资企业,生产阀门及其相关机械配件,2007年粤府办(2007)84号文件关于“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该公司为“关停和淘汰范围”。
  
  公司年生产量4000吨,由于加工机械陈旧老化、生产环境恶劣、员工加班加点疲劳作业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高其华于2004年3月20日进入高要怡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上班。2005年6月20日工作时被高温铁水烫伤右眼,在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三个多月后转为门诊治疗,由于热烧伤造成右眼假性胬肉的影响,至今仍然充血、疼痛、异物感严重。
  
  医师建议:
  
  一是坚持长期药物治疗;
  
  二是根据病情变化程度,必要时进行手术治疗;
  
  三是规律生活,注意休息。
  
  2007年10月15日肇庆劳能力鉴定委员会肇劳鉴字(2007)第404号评定为劳动障碍等级十级,医疗终结期为2006年2月20日止。公司拒报从2007年10月至今的门诊医疗费995元,并不同意继续治疗。少发治疗期的工资193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86元仍不肯支付,为此高其华已于2008年10月14日向高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但劳动局没有依法仲裁,而是成为了企业的代言人,认为工伤职工在治疗期的工资为“零”。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公司员工工伤的有:右手大拇指折损的铸造课副课长吴光军;左手机械扎成5级伤残的罗勇松;有左足1.5指骨骨折的周全才;有右手小指折损的任东开;有双腿酒精烧伤的王安定;有眼睛被高温铁水烫伤的王术平、高其华;有被刺伤眼睛的彭洪成;还有手、足被砸成骨折的陈学革、杨洪元、刘呈斌、张会民、文群辉、黄孝虎、宋伍子等。在铸造课AV3车间有80%的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机械轧伤,在铁水浇灌员工中100%都有不同程度的多次烫伤,在一星期内就有七名员工眼睛飞进铁屑。在2003年有因右上肢外伤致右腕关节功能和右手功能完全丧失的五级伤残员工范恒功,还有在晚上加班至23:00下班后第二天早上发现暴死员工宿舍的杨望华。
  
  公司现有员工184人,2008年8月以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保人数为54人,8月份开始为78人,到目前为止,所有工伤员工没有一人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费费用,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没有一人能领取全额工资的,即使到劳动局仲裁,劳动局也是成为企业的代言人。工伤补偿均为公司与员工协商解决,没有上报相关部门,俗称“私了”。由怡发公司工伤“私了”状况引发的思考:
  
  1、政府相关基层职能部门的职责何在?
  
  2、对外企优惠政策的利与弊,“三高”企业得与失?
  
  3、外企员工工作、生活状况如何?
  
  4、怡发公司该不该关闭?
  
  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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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3-16 10:35   评论(0)

南柯一梦扰人心
2009-3-9 星期一(Monday) 晴
昨天太累了,22点刚过,就倒在床上睡着了。在争吵中惊醒,原来是南柯一梦。早上起来,还记忆犹新,特记录如下:


钱明:高纯,走,到武汉XXXX医院去,找哥们去沟通一下。这个月的销售不知怎么出现了负增长。


高纯:好的,但要带足“死人头”哟!


钱明:那还用说?我又不是他爹他妈,他们为什么会帮我?就是因为我有钱给他们花,有美女给他们玩啰!


高纯:那走吧!


钱明:你带着那个劳什子干吗?


高纯:这个箱子我随身带了多年了,你又不是不知道。


钱明:知道知道,我的老哥,是你的心肝宝贝,随你的便。


高纯:就是换洗衣物和日记,很方便的。


……来到牛主任值班室……


钱明:牛主任,最近很忙呀?


牛主任:钱总来了。你又不是不知道,我玩了那么多学生妹都没有出过问题,但这个几次怀妊,搞得我头都大了。


钱明:恭喜你了,牛主任!越来越牛了呀!只要你把销量搞上去,绝对不会有问题的。我去跟小娇说说,不就是钱嘛?我给她就是。这个月你的提成是18万8,你点一下。


牛主任:兄弟,我还不相信你?在交接班时我再说说,你这个药品科技含量高,要他们多开点。但话又说回来,看到你这个药品利润高,医院搞了个内部制剂,成本才一块多钱一支,为医院创收是我们的天职,院长的指示我们也得贯彻不是?


钱明:我知道了。洋院长那里我会去处理好的。



……到了洋院长值班室……


钱明:洋院长好!这次法国的学术交流还满意吗?我一个通稿出去,您的成果都成为了国内主要媒体宣传的头条了。




洋院长:辛苦你了!我正忙,有客人在会客室等着呢,你先回避一下。




小娇:干爸,是钱总来了吗?


钱明:小娇,是你呀!给你带了点化妆品,法国的,不知你喜欢不喜欢。下次洋院长去美国搞学术交流,你去做翻译好吗?


小娇:好呀!就不知干爸同意啵?


洋院长:现在出国查得严,要避开这个风头,你就不要添乱了。钱总,下次见!


钱明:听说医院搞了个内部制剂,和我们的产品有冲突,这也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您看这……


洋院长:这个我不清楚,你去问药学部和病房吧!


……到了药学部……


钱明:哎呀,郝部长,听说你们的科研搞得很有成就呀,仿制了我们的产品不是?难怪我们的销售出现了负增长!


郝部长:钱总,刚才洋院长已经来了电话,说他美国的学术交流回来后,就把这个内部制剂停了,反正投诉也多。现在病人不好对付,动不动就向药监局投诉。药监局那可不是吃素的,个个都贪婪成性,我们孝敬少了,他们是要封门的呀!别以为药监局恨陈晓兰、恨高纯、恨高敬德,只要他们不告药监局行政不作为,药监局是喜欢他们的呀!没有他们的举报,药监局就没有了向药厂、向医院要钱的借口了。


钱明:我知道的,郝部长。没有你的帮助,我将一事无成,你就是我们药商的衣食父母呀!这个月的折扣,你点一下,188万……


郝部长:听说那个高纯,不但在告我们非法销售假药、非法临床试验,还告了我们医院替你们出示虚假的临床试验报告,你知道吗?


钱明:知道,药监局早就把举报信复制给我了。但没有关系,高纯是告不倒我们的。你看:你们是三甲医院、湖北省的金字招牌、卫生部的临床试验基地,你们会承认作假了吗?湖北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卫生部会承认审核不严吗?放心吧!小小一个高纯,翻不了天的!


郝部长:还是小心点好,郑局长就是亏在这点上,太大意了!


钱明:那不是郑筱萸大意,而是他用人不当。他是栽在自己的左右手曹文庄和郝和平身上!你看国家质监局的领导就会用人,在问题刚刚出现的时候,邬建平司长就舍身成仁了。如果乌司长不走,你看质监局不和药监局一样遗臭万年吗?药监局让30万妇女毁掉了乳房,质监局让30万儿童损伤了肾脏,你看谁的罪过大?


郝部长:还是小心点好。如果能将高纯的材料销毁是最好的。


钱明:那是小事一桩!没有人不爱钱的,马克思不是说“物资是基础”吗?现在的社会离开了钱,谁也无法生存。给他高纯一点钱,不就搞定了?


郝部长:那不一定,听说高纯是一头犟牛!连国家药监局的局长郑筱萸都敢骂,还在中国质量先锋网上登载着骂邵明立比郑筱萸还坏的文章呢!康神药业曾出30万要他闭嘴也没有做到!


钱明:我就不信!高纯,高纯,快来!


高纯:什么事,叫得这么急?


钱明:听说你有关于我们企业的黑材料?赶快销毁吧!


高纯:不行!


钱明:你要多少钱,开个价吧!


高纯:不行!


钱明:那我就杀了你!……


高纯:你敢?你会遭天谴的!


钱明:有钱能是鬼推磨!我有的是钱,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谁敢不听我的?


高纯:不听!不听!就是不听!


钱明:杀了你!杀了你!杀了你!


……


在争吵中惊醒,原来是南柯一梦。但南柯一梦,也扰人心乱呀!


高纯


20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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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3-09 08:21   评论(0)

先锋网:国家药监局和湖北省药监局是一伙的 高纯
2009-2-28 星期六(Saturday) 晴
  
   朱与杰,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局长。他是黑心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保护伞。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与该局仅一路之隔,一直在销售假药HMCU-3注射液,并进行非法人体试验,一支成本不到2元的HMCU-3注射液被卖到了70至80元。从2006年11月举报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他们不但不查处黑心医院,还对举报人威胁恐吓,要叫公安抓举报人。
   看一下外观,查一下文件就能辨别的假药,为何被他们申请的100多万元一台的“快速检测车”“检测”了两年多还没有结果呢?难道这就是他们的“经营药品稽查的艺术能力”?朱与杰之流,不过是拿药品说事,花国家钱财,谋一己私利的小人!
   朱与杰说的比唱的还好,不愧为郑筱萸局长的老部下!请看朱与杰写的论著《论经营药品稽查的艺术能力》和《药品检测车: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的有效手段》。
  
   2007年初向国家药监局举报,国家药监局不但不处理,还叫110来抓人,他们处理问题的方法完全一样,那就是:威胁恐吓举报人,保护被举报人。可见国家药监局和湖北省药监局是一伙的,他们都是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保护伞,是残害人民的侩子手!
  
   下面是2009年2月11日,国家药监局对湖北药监局的表彰文章:
  
  
   我省2008年度药品稽查及检测车推广应用工作受到国家局表彰
  
   2月11日—12日,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稽查工作会议上,我局被评为2008年度稽查工作优秀组织奖、药品检测车推广与应用优秀奖。(信息来源:稽查分局)
   原文地址:http://www.hubfda.gov.cn/cmsPagePub/pagepub.do?operate=findNewsDetail&operPage=cms_news_show&recid=4028837d1f86f24c011fa114e2950072
  
  

--原文引至天涯部落
315gd @2009-02-28 00:16   评论(0)

四十年云和月,仅留下南柯一梦
2009-2-20 星期五(Friday) 晴

随着2月20日年历的翻过,突然感到年轮飞转,时不待我。回想往事,竟一事无成。

也曾想,为国家、为集体、为个人做点事,但世事弄人,大学毕业20多年了,却不得不离开自己心爱的药学事业,到处流浪。落得个书生不像书生,民工不像民工的的境地。

吃饭,要钱,愁;

租房,要钱,愁;

读书,要钱,愁;

治病,要钱,愁;

还债,要钱,愁;

样样,要钱,愁;

愁上加愁,愁更愁!

原以为,人类在发展,社会在进步,随着国家药-监-局的拆分,最高检的干预,我们的日子会一天一天的好起来。

哪里知道,利益集团的链条,会如此牢固!哪里知道,药厂、医院、药监、卫生、公安各部门官员的利益,早就连在了一起!中国已经是利益集团和官员们的天下,绝对不是大多数人民的天下!GD的败类们的很多做法,已经偏离了党的原则和国家的宪法!

和谐社会的下面,掩盖的是民不聊生,动荡不安!就像京城洁白的春雪下面,藏匿着无数的黑暗!

两会前夕,发布全国3000多名县级公安局长分批集中到北京进行专题培训的新闻,让人产生无边的联想。

我们的国家,将会走向专制,还是走向民主,值得大家深思!

随着2月20日年历的翻过,我这个流浪汉又虚长了一岁。 虽然广东已是25度的“热天”,但当我想起京城的春雪,仍感到寒气袭人。

回想往事,竟一事无成,仅留下南柯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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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2-20 20:36   评论(0)

先锋网:TCL质量差 故意欺骗消费者令人怨 高纯
2009-2-19 星期四(Thursday) 晴

  
  
   看了“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的广告,高先生于2008年6月购买了一台TCL电脑,发票号为:00718778,开票日期为:2008年6月10日。之后请人安装了程序,但第二天就黑屏了。之后找“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他们说不提供上门服务,要自己去岳阳站检测。和岳阳站联系(0730-3229940),告知不属于其服务范围,应该找总部退货或换货。
  
   转而向TCL集团投诉(0755-33038365,400-6888365),告知不提供上门服务,并告之可和长沙站联系;和TCL集团长沙站联系(0731-4166110),告知不提供上门服务;客户可以将电脑送长沙或深圳检测。
  
   高先生提出:请他们的工作人员到家里查看电脑故障,差旅费由他个人负责,被对方拒绝。9月28日,自己将电脑送TCL长沙维修站。检测结果为:“开机屏暗”,检测人当时随口说出“这是一个接头没有焊接好,这样的东西怎么能出厂?”。可见这完全是TCL的质量问题。高先生提出,按三包规定,应该退货,但被拒绝。之后快乐购物发短信说:可以换货。高先生想退一步海阔天空,就同意了。11月9日,应约去快乐购物换货,但被拒绝。忽悠了一个大圈圈,明摆着是说:如果你不来,我就不提供服务!如果你敢来,我就忽悠忽悠,看谁耗得起!之后几十次的投诉也没有任何结果。
  
   高先生的诉求:
  
   1、按三包承诺退货;
  
   2、支付为该产品质量纠纷所花的一切费用。
  
   3、对两公司联合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道歉。
  
  
   选择TCL电脑,是错误的开始;购买TCL电脑,是烦恼的开始。TCL的退货、换货、三包等质量和服务承诺,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谎言罢了!
  
   如果公司想节约成本,那是可以理解的;但出了质量问题,就必须无条件的提供服务;如果公司想骗人的话,那消费者也就无话可说了。
  
   但TCL质量差,故意欺骗消费者令人怨。愿TCL集团的总裁李东升先生是一个诚信经营的企业家!而不诚信的只是他手下的少数人!
  
  
   http://www.31577315.com/news/News_View.asp?NewsID=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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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gd @2009-02-19 08:1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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