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斋税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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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8
星期一(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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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参加所得税处和国际处联席会。
6月3日,去南湖,调研汇缴情况。 6月4日,去开发区。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6月5日,去秀洲,调研汇缴情况。 2009-5-31
星期日(Sunday)
晴
5月15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5月21日,参加市国税局和外管局联席会议。 5月21日至22日、25日至27日,对MY木材有限公司、KP化工有限公司、RT材料有限公司和HX制造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月31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收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电话联系各单位参加省局培训的人员。电话通知各单位对有关文件初稿征求意见。 2009-5-22
星期五(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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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日上午9:30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将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现向广大网民征集访谈问题,网民可将关注的问题于5月22日前发至yjzj@chinatax.gov.cn.欢迎广大网民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09-5-15
星期五(Friday)
晴
5月11日,举办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培训,主要解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5月12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5月13日,去平湖,与KPMG陈经理等人会谈。 5月15日,去开发区,向“胖子”发通知。 2009-5-9
星期六(Saturday)
晴
5月4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6号)。
5月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5月8日,收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2009-5-6
星期三(Wednesday)
晴
5月11日上午,嘉兴国税将举办一期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培训。主要内容是:解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2009-5-6
星期三(Wednesday)
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 2009-4-30
星期四(Thur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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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去王江泾。
4月29日,参加全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汇总系统视频培训。收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月30日,将省局审计督审户核对情况上报省局FTP。将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等调查情况上报省局FTP。将承包承包和提供劳务调查情况上报省局FTP。将企业转让股权后因不到五年已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是否追回税款一事向省局汇报请示,她同意我们提出的观点。 2009-4-29
星期三(Wedn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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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 2009-4-29
星期三(Wedn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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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桐乡朱先生来电说,境风企业的股东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而从该企业投出去的资金列支问题。经开路女士和该区某公司来电问,居民企业支付境外人士工资,并负担个人所得税,该个人所得税在该企业列支事项。经开沈先生来电问,某企业的投资者以较低的价格转让股权,如何来判定该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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