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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 迎 光 临
博主:星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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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3
星期五(Friday)
晴
前不久,随着来自中国证监会的一纸行政处罚书送达刘延泽和程文水的手中,中核钛白“小非”最终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方式为自己大玩“对倒”的疯狂出逃行为付出了代价,同时也为未来的“大小非”违规减持行为敲响了一记警钟。 刘延泽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嘉利)的实际控制人。说到北京嘉利,或许并不为广大的投资者所熟知。但一提到在上市公司中争议颇多的中核钛白,很多投资者就比较熟悉了。北京嘉利正是中核钛白的第二大股东。 时间退回到2008年8月8日,那一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钛白限售股3920.8万股到期解禁并开始上市流通。然而,时运不济的北京嘉利没有其他“小非”一样的好运气,中核钛白上市以来股价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当天,便遭遇沪深两市股指超过4%的大跌,中核钛白的股价也随之下跌了7.38%。 面对A股市场的由牛转熊,以及由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的深不见底,刘延泽和程文水有些慌了神。很快,他们就决定,即使是赔钱也要尽快把手里的股票卖掉。随着这个决定的做出,一个更加“宏伟”的计划也酝酿形成,并在第一时间开始付诸行动。 在北京嘉利以外,刘延泽和程文水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设立壳公司--包括天津联盛、西安浩拓、甘肃新秦陇和海南太昊在内的4家公司。同时,通过借营业执照办理证券账户等方式,刘延泽和程文水又将河北夏成龙公司招致麾下,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公司”。通过在上述6家公司之间大规模的资金往来,刘延泽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实际控制权,为其下一步出逃计划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让很多人感到意外的是,尽管当时股指仍在继续下跌,市场中交投清淡,成交量日益萎缩,但中核钛白却在大宗交易市场中上演了一幕热闹景象。 2008年8月14日,天津联盛通过大宗交易市场从北京嘉利手中购买了900万股中核钛白。20日,又陆续有河北夏成龙、西安浩拓两家公司先后从北京嘉利手中购得870万股和872万股的中核钛白。不久后,这三家公司便开始现身在二级市场中。 9月10日开盘后,中核钛白的走势平稳,成交和往日一样十分清淡。然而从10点01分开始,情况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从10点01分到11点17分,天津联盛、河北夏成龙、西安浩拓三家公司,外加甘肃新秦陇、海南太昊两家公司的机构账户(简称账户组)开始连续大笔委托买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委托716.5万股,占期间买入委托申报总量的80.37%。委托价格也从7.39元涨至8.26元,直接推动股价上升至涨停。 就在上述5家公司大笔申报买入的同时,西安浩拓却开始连续大笔卖出。经计算,共卖出成交约330.4万股,占期间卖出成交总量的64.62%。此后,从11点17分至收盘期间,账户组的大量申报买入行为使中核钛白始终维持在涨停状态。 全日,账户组共买入中核钛白526万余...... 2009-7-2
星期四(Thursday)
晴
中国人民银行6月26日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9》。针对新形势下证券业和资本市场需要关注的地方,报告指出,今年将有大量“大小非”解禁,因此需要引导企业选择融资时机和规模,规范减持行为,通过合理调节市场供求维护股票市场稳定。 报告指出:2009年将有6888.83亿股非流通股解禁,市值规模约3.2万亿元,较2008年增加53.1%,需要关注解禁非流通股对市场稳定运行的影响。为此,需要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选择合适的融资品种、时机和规模。进一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合理设置准入条件,增加大宗市场活跃度,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等大宗股份转让提供有效的交易平台,规范国有股东大小非减持,合理调节市场供求。 针对近年来热议的股市平准基金一事,报告认为,从国际实践看,设立平准基金效果并不理想,总体而言弊大于利。 报告提出,应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压力测试,加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和业务的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做好风险处置预案,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报告对2008年资本市场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2008年,资本市场各项改革措施的积极效应逐步显现,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有序推进,证券市场开放程度稳步提高。报告指出,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增强了市场信心,强化了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夯实了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基础。 在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方面,报告提出,要稳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择机推出股指期货,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同时,要探索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逐步建立不同类别的投资者、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产品与不同监管要求相协调的制度安排。 对于完善市场体系和结构,除创业板和代办转让试点外,报告特别提到要发展和规范公司债券市场,统筹规划公司债券发展的制度框架,为建设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奠定基础。 报告还反思了中国企业投资衍生品发生巨亏的教训,建议督促有关企业全面评估现有衍生品交易风险并加强清理整改,严格限制国内企业参与场外复杂衍生品交易,提高国内金融机构服务水平,拓宽企业套期保值的正常渠道,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立法和监管。 根据上述报告,由此,就必须联系到目前的市场进行认真分析了。大盘下一步还能否继续反弹?资金供求无疑已成为影响行情的关键因素。从供给方面看,既然下半年限售股解...... 2009-6-30
星期二(Tuesday)
晴 《季度模拟炒股赛》比赛规则 一、比赛仅限于沪深两市A股,并且不含申报有效日开盘、复牌及当天不受10%涨跌幅限制的品种。 二、具体细则如下: 1,每人限定资金均为10万圆整,买卖一律全仓进、出一只个股,可以空仓,但不容许填报半仓、轻仓、重仓等; 2,不认可盘中交易,无论卖出还是买进行为必须在15:00收盘后至下一个交易日9:15之前提前发贴公示,否则无效;即:当日可以在9:15之前申报当交易日的卖出、买进或修改委托,也可在15:00收盘后申报下一个交易日的卖出、买进或修改委托,K线图有此价格就认可,如该交易日无此价格则该委托失效,日后必须重新发贴,否则视为无操作;卖出(或买进)的当日不容许委托买进(或卖出); 3,不认可买入(卖出)涨停(跌停)且未打开过涨停(跌停)板的品种的委托--凡是委托涨停买入或跌停卖出的,只要盘中封板未曾打开过,则委托一律无效。(当然,认可申报涨停版价卖出及申报跌停板价买入--但,申报时必须填报具体价格。); 4,买、卖均不计印花税、券商佣金等税费、派送也不计红利税; 5,凡是遇有参赛股票配股或派送权证时,如参赛者没有在股权登记日事先申报限价委托卖出,则一律按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自动平仓,此时参赛者将为空仓状态,其后需要买入股票时,需按规则申报委托; 6,每周容许且只容许调整仓位一次,但,当日委托卖出后不认可当日委托买入,当日买入后亦不可当日卖出; 7,每季度开始的第三个交易日24:00之前申报的参赛者具有参赛资格,如认为不是买入时机但要参赛者,此三天期间内申报“报名”或“暂空仓”即认可具有参赛资格,其后申报的参赛者一律无效; 8,参赛者二周内必须跟贴一次,以证明自己还在继续参与比赛,否则将视为自动退出比赛,其成绩将不再予以继续统计,而且,其参赛资格原则上将不可“复活”; 9,比赛期间,由于一时有各种原因暂时无法上网参赛者,需在本帖事先发帖公开请假,并写明具体请假天数。每一赛季只能请假一次,并且最长只能请假14天,在当天距点名日剩余的天数加上14天后的延长点名有效期内,可保留参赛资格,期间其持股或空仓情况若不事先委托或说明,原况亦将保留; 10,争取每周末公布一次目前成绩,如有失误,参赛者均可予以指出,经确认后统计者将与更正。 三、在比赛具体细则之内,比赛的所有参赛者及获奖者无任何限制条件,敞开门为所有参与者提供展示自己选股、预测及操盘能力的舞台及获奖机会。 四、参赛填报格式如下(凡是填写错误、并且在随之的交易日9:15之前没有在帖内公开申明更改的无效):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买入或卖出价格: 五...... --原文引至天涯部落 --原文引至天涯部落 2009-6-28
星期日(Sunday)
晴 下周一,新股发行改革后的首单IPO将开始申购,围绕IPO重启而引发的几大悬念也将逐一揭晓:打新冻结资金是否会像2007年一样迭创新高?首日爆炒是否依旧?首日破发的可能性有多大?IPO开闸后是否会推动股指进一步走强? 悬念一:冻结资金难创新高? 回顾2007年IPO冻结资金情况:2月中国平安、兴业银行申购共冻结资金2.3万亿左右;4月交行、中信申购共冻结资金约2.8万亿;9月神华、中海油共冻结资金近5万亿;10月下旬中石油冻结资金3.3万亿。此次IPO重启后,冻结打新资金会否再创新高? 第一创业证券固定收益研究组分析师刘建岩预计:“目前来看,为有效稳定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信心,首先放行的仍将是中小盘股,例如本次三金药业,计划募集资金6亿,根据每个账户申购量上限千分之一估算,整体冻结资金量可能只在50亿左右。”由此看来IPO第一单应该不会出现冻结资金创新高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新股尚未正式发行,但是证券公司保证金已达1.3万亿左右,而这部分资金以中小散户为主,也就是说不受本次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影响。在超额收益持续存在的情况下,这部分资金进行网上申购的可能性非常大。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IPO新政从制度上限制了大资金进行网上申购,一定程度上能减少网上申购的冻结资金量,但并不能防止IPO冻结资金继续升温,尤其是在刚刚重启的市场投资“饥渴”状态下。 兴业银行郭草敏指出,新办法对新股发行网下询价、申购以及资金划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显降低了网下配售引起的资金冻结对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冲击。但事实上,网上发行的冻结资金量通常是网下配售的4倍左右,在网上冻结资金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能仍然会对银行体系流动性造成一定冲击。 悬念二:首日爆炒防不胜防? IPO重启,新股首日爆炒是否又将回归?有市场人士表示,“完善询价和申购报价约束机制”是此次IPO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此,此次IPO重启后,新股上市首日涨幅不太可能重现昔日的辉煌。 国泰君安研究所所长李迅雷则认为,A股市场IPO重启后,投资者对新股的爆炒还将继续,但是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方式之后,爆炒新股的风险已经被放大,投资者应该注意投资方式上的改变。 国信证券郑云娟认为,此次新...... 2009-6-24
星期三(Wednesday)
晴
近期,随着市场的转暖反弹,非法证券活动在各大股市论坛的非法广告十分猖獗,什么“推荐暴涨黑马”、“暴涨牛股”、“代客理财”等欺诈信息随时可见,其目的无非就是招揽会员或客户,损人利己、欺骗钱财、坑害股民。 其实,由证监会、公安部等10家单位共同组成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早已明确将网络媒体非法证券活动作为整治重点:各门户网站、主要财经网站要主动清理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和广告链接,迅速纠正,对冒用证券公司名义设立的非法网站要自行关闭。对于不予纠正或关闭的网站,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清理措施。 上海证券报今年2月末曾报道,从2007年以来,证监会已对以“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代客理财”为名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并进行了重点打击,期间立案37起,处罚9起,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230件。专项行动中,对“带头大哥777”等37起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非法证券活动进行了立案调查,对9起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230件。同时,证监会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要求,对非法证券活动作出性质认定近120件。 但是近期,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证券活动的趋势又有所抬头,广大股民要求清理非法证券信息、整治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呼声强烈。针对新的形势,证监会将继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除网站信息的纠正和清理外,还将依法打击网上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对以“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代客理财”为名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将进行重点打击,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同时,还将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名单、网址和投诉联系电话,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提示投资者防范假冒欺诈行为,并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服务水平。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示广大投资者,从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看,不法机构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需引起注意: 一是不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设立网站,以“推荐暴涨黑马”、“暴涨牛股名单”等欺诈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推荐股票、在线咨询或者代客理财,采用收取会费、收益分成等方式非法牟利; 二是不法机构和个人冒用证券公司名义,设立与证券公司名称相近的网站,招揽客户,混淆视听,欺诈投资者; 三是不法机构和个人利用网络论坛、QQ群、博客、股吧等作为营销平台,传播虚...... 2009-6-20
星期六(Saturday)
晴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第二章 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第七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第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第九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条 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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