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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梁 刚 律 师</title>
    <link>http://lawyer24.blog.tianya.cn/</link>
    <description>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电   话  :  13825230858
E-mail:Lawyer24@163.com

    </description>

    <item>
      <title><![CDATA[被拘留人的九个权益]]></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法制热点            ]]></category> <pubDate>2009-11-10星期二(Tue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20044774&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1、告知权<BR>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BR>2、通知权<BR>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被拘留人委托律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同时通知其委托的律师。<BR>3、会见律师权<BR>拘留人的亲属以及委托的律师可以在规定的会见时间内会见被拘留人。<BR>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内会见场所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BR>4、治疗权<BR>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其亲属，可以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亲属接回治疗。<BR>5、室外活动权<BR>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BR>6、通讯权<BR>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BR>7、请假权<BR>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第二十七条）。<BR>8、人格尊严权<BR>拘留所人民警察应当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BR>9、饮食权<BR>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BR><BR><BR><BR><BR>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BR>    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BR>    第二条 下列人员在拘留所内执行拘留： <BR>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 <BR>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以下称司法拘留)的人； <BR>    (三)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以下称拘留审查)的人； <BR>    (四)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以下称行政强制拘留)的人。 <BR>    第三条 拘留所人民警察应当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BR>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的监管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BR>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工作。 <BR>    第五条 拘留所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BR>    第二章 拘留所的设置和经费保障 <BR>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BR>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BR>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拘留所，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BR>    第七条 拘留所应当符合拘留所建设的国家标准，设置拘留区、活动区、办公区和会见场所等功能区域。 <BR>    被拘留人居住的拘室应当坚固、整洁、通风、透光、防暑、防寒。 <BR>    第八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BR>    第九条 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BR>    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 <BR>    第三章 收 拘 <BR>    第十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BR>    拘留所收拘异地拘留决定机关送拘的被拘留人，还应当凭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书。 <BR>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 <BR>    第十二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后统一保管，违禁品予以没收并依法上缴国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 <BR>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BR>    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BR>    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拘留决定确有错误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拘留决定没有错误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拘留所及被拘留人。 <BR>    第十四条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无法联系被拘留人亲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被拘留人委托律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同时通知其委托的律师。 <BR>    第十五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BR>    第四章 管理和教育 <BR>    第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BR>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不同、是否成年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拘押的情形，分别拘押和管理。 <BR>    女性被拘留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 <BR>    第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BR>    第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BR>    第二十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BR>    拘留所对患传染病的被拘留人实行隔离拘押。 <BR>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报拘留决定机关和拘留所主管机关备案，并派拘留所人民警察监管。 <BR>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其亲属。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可以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亲属接回治疗。 <BR>    第二十一条 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亲属为被拘留人提供的生活必需品应当经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 <BR>    第二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BR>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 <BR>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BR>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约束性警械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BR>    (一)哄闹、打架斗殴，扰乱监管秩序的； <BR>    (二)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BR>    (三)殴打、欺侮他人的； <BR>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BR>    (五)严重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BR>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约束性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BR>    第二十四条 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被拘留人收拘后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BR>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 <BR>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BR>    第二十六条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的亲属以及委托的律师可以在规定的会见时间内会见被拘留人。亲属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BR>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内会见场所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BR>    第二十七条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BR>    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所、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畘人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审批决定。 <BR>    第二十八条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执行。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BR>    第二十九条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期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超过规定期限回所或者逃避处罚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拘留决定继续执行。 <BR>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拘留决定机关的证明及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在所内指定地点进行。询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 <BR>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提出检举、揭发、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暂缓执行的，拘留所应当在12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 <BR>    第三十二条 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 <BR>    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BR>    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BR>    第五章 解除拘留 <BR>    第三十三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或者依法被拘留决定机关提前解除拘留，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被拘留人解除拘留证明，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BR>    第三十四条 对并处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外国籍被拘留人解除拘留的，或者对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以及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发给被拘留人解除拘留证明，并依法向有关机关和单位移送被拘留人。 <BR>    第六章 法律责任 <BR>    第三十五条 拘留所人民警察在执行拘留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的； <BR>    (二)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的； <BR>    (三)侵占、挪用、故意损毁被拘留人财物或者不及时返还被拘留人财物的； <BR>    (四)违反规定为被拘留人办理请假出所的； <BR>    (五)收受被拘留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BR>    (六)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的； <BR>    (七)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的； <BR>    (八)违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满未解除拘留的； <BR>    (九)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BR>    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第七章 附 则 <BR>    第三十七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入所当日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 <BR>    第三十八条 被拘留人为外国籍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拘留所需要通知其亲属，又无法与其亲属联系的，可以通知被拘留人所属国的驻华使、领馆。 <BR>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BR><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11-10 11:05: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20044774&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积极的心态]]></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律海之心            ]]></category> <pubDate>2009-11-9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20028480&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积极的心态<BR>面对美好的每一天.]]></description>
	  <comments>2009-11-9 17:50: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20028480&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上海迪士尼是媚外吗？]]></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法制热点            ]]></category> <pubDate>2009-11-6星期五(Fri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9940120&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上海迪士尼是媚外吗？<BR><BR>已盛传多年的“迪士尼将落户上海”的消息终于高调落定。<BR>高调之一：消息由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宣布。<BR>高调之二：股市出现“迪士尼概念股”上涨；<BR>高调之三：迪士尼落户上海的浦东新区川沙新市镇土地在消息出台后进行拍卖，溢价达264%。 <BR><BR>疑惑之一：不平等条约？<BR>框架协议虽没有完全对外公布，但基本条款已经确定，总投资将约244.8亿元人民币。合作模式：迪斯尼公司派驻高层管理团队，提供品牌使用权，同时抽取7%品牌费；中方则提供中层管理和普通员工，并向美方支付品牌费、管理费和高管工资。中美双方股份分别为57%和43%。 <BR>在总投资244.8亿元人民币中，美方实际出资多少。如果美方仅仅是出品牌、团队等无形资产，而我们又出钱、又出地、又出人。到头来，还要让美方先拿7%的品牌费、若干的管理费，还要占43%的股份。这明显是一个不平等条约。<BR><BR>疑惑之二：外国的和尚会念经？<BR>迪士尼乐园一直是成本较高的主题乐园之一。欧洲与香港的迪士尼都是不成功的并一直亏损。同时，香港迪士尼的客源中近一半来自内地，与上海迪士尼形成竞争关系。中国内地消费水准也远逊于欧洲和香港，上海迪士尼未来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是亏钱的。<BR><BR>疑惑之三：外国文化侵入？<BR>上海迪士尼不仅会带来一个美国主题乐园，还将把美国文化带入国内。这意味着本土文化将面临挑战，外观突出表现在动漫业等产业的冲击。而这种外来文化的入侵确依仗本土资金。说的直白点，就是我们给侵入者提供子弹。<BR><BR>疑惑之四：GDP提升？<BR>迪士尼落户上海，确实有助于推动上海旅游业、服务业以及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当然也能提升GDP。但谁又评估过，投资244.8亿元到基础设施，又能提升多少GDP，为公众造多少福。<BR><BR>疑惑之五：形象工程？<BR>80年代，各地需要的外国护照，全国各地到处都在外资，不管你是索马里，还是阿尔及利亚，只要外国就行，哪怕你是在画饼。 90年代，各地需要外资实际投资额度。00年代，各地需要500强和国际品牌。无数CBD和总部基地在世界范围内招商。表面上看，出于形象工程的需要。深层的是，媚外意识的体现。而这些形象工程，到底对本国经济发展起到多少实质作用。洋为中用，变成洋为形用。<BR>	]]></description>
	  <comments>2009-11-6 0:17: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9940120&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罗彩霞案宣判：顶替者父亲被判二年]]></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刑法                ]]></category> <pubDate>2009-11-4星期三(Wedne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9907249&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新闻背景<BR>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事件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的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BR>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峥嵘为了使其女儿能够读上本科大学，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高考成绩信息等资料、伪造被冒用者的户口迁移证及学生学籍档案等手段，并通过其他途径使其女儿以被冒用者的身份就读大学，王峥嵘的行为，影响了公安机关对人口户籍管理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名誉和声誉，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结合王峥嵘的认罪态度、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BR><BR>法律链接<BR><BR>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BR>《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R>二、公文、证件、印章<BR>1、公文，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BR>2、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BR>3、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BR>三、律师提醒：买假毕业证等属于犯罪行为<BR>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买假毕业证、驾驶证、会计证等行为均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将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11-4 17:24: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9907249&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二手房“阴阳合同”的风险]]></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律师简介            ]]></category> <pubDate>2009-10-26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9696931&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近年来，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几乎成了惯例。有的通过价格虚高形式来申请更多的贷款。更为普遍的是，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将价格做低以便少缴税费。 “阴阳合同”的签订除了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和银行利益受损的，也造成合同纠纷不断。<BR><BR>一、“阴阳合同”之法律分析<BR>“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出于规避法规或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对同一单交易所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提交给政府备案但不实际履行；而另一份仅为合同当事人所掌握并约定照此实际履行。<BR>根据《合同法》 第 52 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BR>根据《合同法》第 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如签订的“阴阳合同”仅仅是虚假价格，则该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即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以逃避税收条款为由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不予支持。<BR><BR>二 、卖方的风险<BR>1、宣告无效的风险<BR>由于“阴阳合同”上的房价低于实际价格且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和损害国家利益，会大大增加了买方的心理变化和诚信风险，特别是房屋价格出现下降时，将有可能通过宣告无效等诉讼方法来试图解除交易。即使卖方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认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也面临着无法实际履行以及承担利息、房价下跌等损失。<BR>2、房款不能全额收回的风险。<BR>由于 “阴阳合同”存在价格差异且无银行监督的情况下，买方将有可能不按期在支付备案价格外的房款过户价之外的房款或者恶意要求以备案价格进行交易。卖方将陷于困境中，采取协商、催讨、起诉方式，都会增加时间和金钱成本。<BR>3、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BR>签订“阴阳合同”的卖方因此可以少缴甚至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存在偷税行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罚款。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的，处不低于偷税数额0.3倍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50%的，处不低于偷税数额0.5倍的罚款；4、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50%以上的，处不低于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更严重的是：根据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卖家将有可能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BR><BR>三、 买方的风险。<BR>1、真实意思认定的风险。<BR>由于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虚假的价格条款将会被认定无效。由于价格、付款方式在另一合同中约定不清楚或无法确定为真实意思，则可能导致部分条款（特别是价格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进而导致买卖不能顺利进行。<BR>2、无法取得高额贷款的风险<BR>由于政府备案的价格较低，买家在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时，银行将根据备案价格和评估价格来综合评定发放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将以低于实际价格的标准发放贷款。银行对二手房贷款政策收紧的情况下，银行将极有可能按照备案价格或评估价格中的低者发放贷款。这将造成买家实际贷款总数的降低，也无疑增加了买家支付首期款的总额。<BR>3、再售承担高费用的风险。<BR>由于政府备案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将来买家如再出售该房屋时，买家可能就要面临承担高额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风险。<BR>4、合同不成立的风险<BR>如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卖方又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如买方不同意则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即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那么买方只能取回已支付的款项，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其他赔偿。<BR>5、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BR>“阴阳合同”中买方存在偷逃契税的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后，可能将和卖家一样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数额达到标准， 则可能与卖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BR><BR>四、律师建议<BR>鉴于签订“阴阳合同”是违法行为，买卖双方都存在较大风险并有可能留下信用污点被记入征信体系。同时，由于 “阴阳合同”会导致合约的诚信力大大降低 ，容易引发纠纷，使双方额外支出协商费、诉讼费等解决争议的成本。<BR>律师建议：<BR>1、	不要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而签订“阴阳合同”；<BR>2、	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详尽，并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BR>3、	房款支付应尽可能采取监管形式。<BR>4、	完善征税评估体系、规范房地产中介和银行放贷政策，防止“阴阳合同”滋生。<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10-26 11:48: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9696931&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刑法13个新罪名(续)]]></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刑法                ]]></category> <pubDate>2009-10-19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9543505&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五、逃税罪<BR>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BR>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BR>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BR>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BR><BR>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BR>《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BR>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BR>七、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BR>《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BR>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BR>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R>《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BR>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R><BR>九、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BR>《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BR>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BR><BR>十、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BR>《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BR>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R><BR>十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BR>《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BR>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R>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BR><BR>十二、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BR>《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BR>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BR><BR>十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BR>《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BR>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R>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BR><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10-19 12:19: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9543505&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刑法13个新罪名]]></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刑法                ]]></category> <pubDate>2009-10-16星期五(Fri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9487159&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BR>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BR>《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BR>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R>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BR><BR>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BR>《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BR>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R>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BR><BR>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BR>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BR>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BR>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BR>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BR>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BR><BR>五、逃税罪<BR>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BR>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BR>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BR>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BR><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10-16 14:52: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9487159&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从崇拜到清醒、从沉默到话语]]></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法制热点            ]]></category> <pubDate>2009-8-24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8657638&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我们一开始崇拜自然，像闪电、自燃、日全食这样的未知的世界。<BR>后来，我们开始崇拜动物。像龙、龟、蛇、大象这些有神奇的力量或预知未来的能力的。<BR>后来，我们开始崇拜领袖。族长、首领、皇帝这些带着上天旨意的。<BR>现在，我们开始崇拜名人。体育、娱乐、商界的这些精英。<BR>我们之所以崇拜他们，因为他们和我们不一样，我们渴望拥有自然的力量、动物的能力、领袖的权力、名人的荣誉。<BR>从自然到动物是一个进步，从动物到领袖是一个进步，从领袖到名人更是一个进步。但这些进步却花费了我们五千多年的时间。而五千年后的大多数我们依然现在陷入在盲目中，陷入到盲目崇拜中。而这些盲目的崇拜，就会让一个娱乐明星成为偶像、一个NBA球员成为国家英雄、一个商界老大成为道德圣人，甚至盲目到连通假字也会用在他身上。明明是概念错的，却被理解为深层含义。<BR>还好，沟通变得如此快捷和便利，让还保持清醒的人有机会能够唤醒还在盲目崇拜的我们。让我们进步的速度加快，也许不用五百年，大多数的我们会开始清醒。<BR>其实无论在任何时间段，包括过去，都有很多清醒的人。然而这些清醒的人，却在沉默。他们在默默地看着我们这些盲目者，不唤醒我们，安心地做自己的大师，直到终老。<BR>清醒的是少数，而清醒中沉默的又是多数，所以我们就一直限于盲目中。而那些不沉默的、力图唤醒我们的人，大多数时候没有话语权，他们的声音在传到我们的耳朵里前就已经减弱、甚至消失。<BR>感谢网络，给予每一个人一定的话语权，也让那些唤醒我们的声音有机会放大，让我们有机会选择性地过滤，让我们至少有一点触动，净化一点盲目或走向一点清醒。<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9-3 13:37: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8657638&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3)</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眼中有佛，心中有法]]></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法制热点            ]]></category> <pubDate>2009-7-28星期二(Tue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8275605&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佛教，发源于距今约2600年前的古印度，在东汉时传入中国。佛教作为外来宗教，经过了两千余年的历史，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宗教，完全取代了作为土生土长的道教而成为中国信徒最多的主流教派。<BR>佛教也对中华民族的道德修养、是非标准、精神寄托、世俗追求都起到了潜移默化、举足轻重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出家僧侣约40万人，信徒约8千万人。华夏神州，凡是有一点名气或有一点规模的寺院，无不香火之旺。在每个寺院，每天都有许许多多人前来上香求佛，有企业家、官员、学生、公司职员，有求功名的、有求财富、有祈平安、也有祈化吉。<BR>然而，当佛门弟子遇难时，求的除了佛以外，还有法。102岁的原深圳弘法寺方丈释本焕长老就在其老友欠下120万元巨债未还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一审获得胜诉，现二审正在审理中。看来，佛门弟子眼中不仅有佛，而且心中还有法，远强于那些手中有法而心里无法的权利者。<BR>古语：佛+法=佛法无边。<BR><BR>新闻背景：<BR>百岁方丈状告老友借百万赖九年《深圳晚报》<BR>今年102岁的佛门泰斗——释本焕长老一直深受海内外民众敬仰。近日，在深圳弘法寺任方丈的他因一起私人债务纠纷引起关注。去年年底，释本焕以其老友欠下120万元巨债未还为由，向天河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一审获得胜诉，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前日上午，这起案件在广州市中院二审进行开庭审理。<BR>据释本焕诉称，2000年7月，现年44岁的当事人肖某因生意遇阻，向其借钱周转。其后，他分别于2000年7、8、9月间分3次，每次向其提供40万元借款，共计120万元。但其后肖某一直拒绝还债，他无奈只好提出起诉。庭上，释本焕的代理人当庭出示了3份由被告肖某亲笔书写的借据，其内容均为：“今借到释本焕40万元”，落款日期则分别是2000年7月8日、8月2日和9月21日。<BR>对此，被告肖某表示，这3张借据是他被释本焕手下弟子威胁所立的，自己并无实际收款。据肖某称，自己是释本焕所收的俗门弟子，此前曾多次向其筹建的光孝寺等捐赠款物，并与释本焕成为交情颇深的好朋友。他坦言的确曾向释本焕借款40万元，但这3张共计120万元的借据则是“立据未拿款”。<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7-28 16:06: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8275605&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当前形势下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房地产法律          ]]></category> <pubDate>2009-7-20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8162860&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BR>法发〔2009〕42号<BR>二○○九年七月九日<BR>  　　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党和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生的客观变化，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为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BR>  　　一、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要依照物权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尽可能维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平稳发展。 <BR>  　　二、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要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准确把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尽可能维持合同效力，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 <BR>  　　三、切实依法保护国家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拉大内需政策的落实。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国家政策，妥善审理好涉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发挥财产效益，为重点工程按期完工提供司法保障。 <BR>  　　四、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力度。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从源头上根治的工作方案，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BR>  　　五、妥善处理因发包人资金困难产生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等连锁纠纷案件。要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调解不成的，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连锁案件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BR>  　　六、妥善处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以保证工程质量。对规避标准化法关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建材标号，擅自缩减施工流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危及建筑产品安全的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BR>  　　七、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要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妥善处理房屋销售广告纠纷，认购协议中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面积纠纷，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力争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BR>  　　八、妥善审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维护房地产金融体系安全。在审理因商品房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产生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对涉嫌利用虚假房地产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对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房地产主管部门、银行业进行沟通，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防范房地产金融体系风险。 <BR>  　　九、妥善处理拖欠租金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小型企业租赁他人厂房、仓库等经营性用房的案件时，如果承租人因资金短缺临时拖欠租金，但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要从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入手，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BR>  　　十、妥善采用多种途径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房地产案件的审判涉及到房地产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居住权益的角度，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要借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力量，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切实防止房地产纠纷转变为群体性行为。 <BR>  　　十一、加强对当前形势下房地产业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是深远的，要加强对房地产案件审判的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对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的司法政策；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有效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为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证。<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7-20 8:54: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8162860&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物业纠纷中十个重要问题（3）]]></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房地产法律          ]]></category> <pubDate>2009-7-17星期五(Fri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8133797&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业主的权利和义务<BR>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BR>2、业主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约定，也不得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BR>3、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服务承诺对小区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BR>4、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和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BR>5、业主无正当理由不得逾期交纳物业费。业主与承租人、借用人或者使用人可以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费，但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的。 <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7-17 16:59: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8133797&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施惠于人]]></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律海之心            ]]></category> <pubDate>2009-6-22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830628&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西方哲人言：“我们靠获取而生存，但靠付出而生活。”付出并不意味着一定去西部捐助一所小学。当然你有时间、有能力、有金钱，这也是施惠于人。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施惠于人就是做好每一件事，你可以在父亲节多花点时间与父母相处，你可以在公交车上给需要的人让座，你可以热情地回复个每一个电话。这些都是施惠于人。<BR>我们的生活、工作得益于社会，得益于他人，做好手上每一件普通的事，本身就是施惠于人、回馈社会，而这就是我们能够生存的价值。进一步来说，多施惠于人，少想收获回报，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就越离自我目标越近。<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7-5 20:08: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830628&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1)</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物业纠纷中十个重要问题（2）]]></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房地产法律          ]]></category> <pubDate>2009-6-2星期二(Tue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591718&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物业纠纷中十个重要问题（2）<BR>2、物业公司的义务<BR>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公司接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管理费）的书面协议。<BR>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BR>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 <BR>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R>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可以以违规收费为由拒绝缴纳并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6-2 17:21: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591718&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物业纠纷中十个重要问题（1）]]></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房地产法律          ]]></category> <pubDate>2009-5-31星期日(Su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564091&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物业纠纷中十个重要问题（1）<BR><BR>1、	物业服务是否合法？<BR>（1）物业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法人，并取得了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BR>（2）物业公司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取得物业管理的权利。<BR>（3）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在业委会未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以及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能以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而拒绝接受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包括缴纳管理费、遵守业主公约等）。<BR>（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向法院诉请确认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R>A、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BR>B、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5-31 17:15: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564091&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适当减少]]></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民法                ]]></category> <pubDate>2009-5-27星期三(Wedne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520629&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A公司与B公司签订材料供应合同，由B公司分12次向A公司供应外墙砖，合同约定如延期交货则按每延期1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B公司有4次延期交货，分别延期了5、12、8、10天，总计35天。A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作为违约金。B公司于是向律师咨询：分批交货买卖合同中延期交货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BR><BR>律师回复：<BR>1、	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BR>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BR><BR>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B公司可以要求适当减少<BR>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违约金已经达到总价款的35%，如高于A公司的损失的30%或者A公司无法提供损失的具体数额，B公司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这里“A公司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B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BR>综上所述，B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应以A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来确定数额，而不能简单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35%为准。<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5-27 10:53: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520629&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婚前签合同但婚后取得房产证为个人财产]]></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房地产法律          ]]></category> <pubDate>2009-5-21星期四(Thur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458461&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张生于2005年12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南山某小区商品房，并已支付首期款30万元，2006年4月开始按月支付银行贷款。2006年8月与陈某结婚。2007年3月取得房地产证。2009年2月双方拟协商离婚，但就该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BR><BR>律师解答：<BR>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采取登记主义，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房产证上记载的时间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BR>一般来说，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在结婚前，则房屋属婚前财产，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如果在结婚后，则房屋大多属于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BR>但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并不是决定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确定标准。例如：在结婚前购卖，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此种情况就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为该房屋本身就是由一方婚前的个人资金转化而来。<BR>在结婚前购卖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1、在结婚前已付清全部房款；2、结婚前仅付首期款和部分按揭贷款。对于在结婚前已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归一方（即房屋所有权人）个人所有；对于仅付首期款和部分按揭贷款的情况，婚后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资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增值部分中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为首期款和已供银行贷款本金占总房款的比例）归一方（即房屋所有权人）个人所有，该房屋增值部分中剩余比例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5-21 17:54: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458461&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赖捐属于违法行为]]></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法制热点            ]]></category> <pubDate>2009-5-11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340893&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背景新闻<BR>日前，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副会长刘京在“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媒体见面会上曾表示，去年“5&#8226;12”地震发生后，万科集团曾承诺捐赠1亿元，但万科集团事后表示独自在灾区履行，实施灾区建设，“目前虽然还没有达到承诺数，但确实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在这次会上，刘京还公布了三家捐赠承诺与实际捐赠差额较大的公司名单，包括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承诺捐助金额1500万元，实际捐助金额553.453万元)；台湾“中钢”集团(承诺捐助金额1亿元新台币，实际捐助金额为“程序办理之中”)；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捐助金额1700万元，实际捐助金额300万元)。<BR><BR>律师分析：<BR>1、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以及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捐赠属于赠与的一种，但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捐赠人在向特定对象捐赠从而获得一种社会上的积极赞誉和荣誉。<BR>2、在捐赠人表达其捐赠意愿且被捐赠人同意接受后，捐赠人与被捐赠人（如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个人、单位）即形成合同关系，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BR>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捐赠人一旦承诺捐赠，就应当履行其义务则不能单方撤回捐赠。<BR>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被捐赠人（如红十字会等）均可要求捐赠人履行其捐赠义务。<BR>6、上述几家企业的“赖捐”即未按其自身承诺全面履行捐赠义务，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赖捐”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BR>在“5.12”一周年来临之际，灾区重建的关键时刻，我们希望这些“赖捐”企业能够在法律、道德和社会的监督下，及时履行承诺和义务，做到正诚实守信、遵法守道。<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5-11 12:19: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340893&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假按揭7亿开发商被判无期]]></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房地产法律          ]]></category> <pubDate>2009-5-7星期四(Thur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308829&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发商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庆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的方法，并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7.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7亿余元。2009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邹庆无期徒刑，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邹庆无期徒刑。<BR><BR>假按揭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房屋买卖关系来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BR>假按揭主要操作方式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开发过程中，想办法让没有购房目的的购房人与其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为之开具虚假首付款收据及收入证明文件，指使其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这些“购房人”一般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特定的关系，如开发商的关联企业、开发商的员工、开发商员工的亲朋好友。<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5-7 17:59: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308829&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设立全资子公司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              ]]></category> <pubDate>2009-5-6星期三(Wedne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297275&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深圳某公司咨询：<BR>我公司拟成立一全资子公司开发某项目，应如何办理？<BR><BR>律师回复:<BR>1、根据《公司法》第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即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BR>2、全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BR>3、你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BR>4、你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应财产独立。<BR>5、如土地或商标等作为非现金在注册前暂时无法作价出资，则，可先采取现金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再通过增资形式将土地或商标作价出资。<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5-6 17:27: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297275&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流程]]></title>
	  <author>梁刚律师</author>
	  <category><![CDATA[公司法              ]]></category> <pubDate>2009-5-4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271444&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由于成本费用较低、手续较为简单，房地产项目转让一般采取都尽可能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BR>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流程如下：<BR>一、意向阶段<BR>1、决策。<BR>2、初步定价和风险分析。<BR>3、目标客户的搜寻。<BR>二、准备阶段<BR>1、初步洽谈。<BR>2、信息披露和搜集。<BR>3、达成转让意向或签订转让意向书。 <BR>4、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BR>三、谈判阶段<BR>1、组成联合小组。<BR>2、草拟实施预案。<BR>3、正式谈判<BR>4、财务、法律分析。<BR>5、确定价格、付款方式、担保等转让条款。<BR>6、提交股东会审议 。<BR>7、债权和转让公告。<BR>四、实施阶段<BR>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BR>2、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BR>3、过渡期安排。<BR>4、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BR>五、后续阶段<BR>1、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移交。<BR>2、担保解除。<BR>3、公司更名。<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9-5-4 12:09: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99846&amp;PostID=17271444&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