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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湘潭警察</title>
    <link>http://xtpolice.blog.tianya.cn/</link>
    <description>一个特殊警察的工作生活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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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小宇]]></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生活点滴            ]]></category> <pubDate>2006-11-3星期五(Fri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7290396&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小宇从某大学回家休假了，原因是她受不了啦。]]></description>
	  <comments>2006-11-3 18:01: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7290396&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湘潭县16岁高二学生杀一老太婆]]></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侦探生涯            ]]></category> <pubDate>2006-11-3星期五(Fri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7290361&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姜金跃，男，16岁，湘潭县花石镇马垅村人，系高二学生。<BR>死者蔡庆韩，女，56岁，开一小杂货店。<BR><BR>死者倒在家里，头部几十处损伤，主要集中后枕部。右手有烧伤，但无水泡，面部有未燃尽的报纸。地上有鞋印。<BR><BR>三天前就准备到老太婆家弄钱。11月1日吃了晚饭后8点多钟，拿着一个大板手，前去小店，但因周围邻居家有灯光，怕被人发现，前三次未动手，到9点多钟邻居家灯熄了，便去敲门，蔡的警惕性很高，将门用木柱顶着，蔡认识姜，但不开门，姜称有其女儿的纸条送她，她叫他塞门缝，姜不甘心，说顺便买点吃的，蔡便开门，等蔡转身便狠狠地砸蔡，蔡倒地，他搜了一下，没有发现东西便走了。<BR><BR>  他走后仍不甘心，感觉她家有钱他没有搜到，于是返回，进屋后老太动了动，他便凶狠地踏了几脚，将肋骨踩断4根，又用报纸去烧尸体。搜出现金180元。<BR><BR>  分析：<BR>  作案工具：有螺纹印痕，有圆形挫伤，有三角形挫伤，有条形裂创，有阶梯状颅骨骨折。——板手<BR>  对象分析：熟人：叫开门，不防备<BR>            青少年，无作案经验：乱打一气，报纸烧<BR>            一人作案，现场只发现一双鞋印<BR>  破案经过：<BR>    有人发现姜身上有伤，后交待是挥动板手的时候手被摩擦受伤。找来发现其鞋上有血，后交待，衣服泡了。<BR><BR>  作案后姜吃了霄夜，还上了网，花了10多元。]]></description>
	  <comments>2006-11-3 17:57: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7290361&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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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推理小说二十条守则]]></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侦探生涯            ]]></category> <pubDate>2006-6-19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5727012&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推理小说二十条守则  <BR> <BR> <BR><BR>  推理小说是一种智性游戏，更像一种竞赛，作者必须公平的和读者玩这场比赛，他必须在使用策略和诡计的同时，维持一定程度的诚实，绝不能过分到像玩桥牌时作弊一样。他必须以智取胜，透过精巧又不失诚实的设计引起读者兴趣。因此，写推理小说有着极其明确的守则存在，虽然是不成文的规定，但约束力十足，每一个受人尊敬或懂得自重的小说作者， <BR> <BR> <BR>都得服膺这些守则。<BR><BR>  在此，特别列出这些理应称之为"诫律"的条文，一部分根据所有伟大的推理小说作家所遵行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来自所有诚实作家内心的信念，熔铸而成：<BR><BR>一、 必须让读者拥有和侦探平等的机会解谜，所有线索都必须交代清楚。<BR><BR>  二、 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诡计愚弄读者。<BR><BR>  三、 不可在故事中添加爱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绪干扰纯粹理性的推演。我们要的是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BR><BR>  四、 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BR><BR>  五、 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犯自白。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异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笑匠好到哪儿去。<BR><BR>  六、 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犯下恶行的人。如果侦探不能经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本书后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BR><BR>  七、 推理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份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作了。毕竟，读者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恶毒"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来追捕凶手。<BR><BR>  八、 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一个根据理性的推理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跨身四次元的形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跑点就注定输了。<BR><BR>  九、 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解围之神 deus ex machina一样，是独一无二的。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胳，更会不当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BR><BR>  十、 凶手必须是小说中多少有点份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承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BR><BR>  十一、 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心。<BR><BR>  十二、 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歹角身上。<BR><BR>  十三、 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BR><BR>  十四、 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像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推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像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像世界，漫无禁忌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BR><BR>  十五、 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犯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将嫌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6-6-19 4:04: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5727012&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1)</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湖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            ]]></category> <pubDate>2006-6-14星期三(Wedne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5664978&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印发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BR>［ 作者：省人事厅 省卫生厅   来源：湘人发[2005]31号   点击数：898   编辑：李竞 ］ <BR><BR>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BR>　　现将人事部、卫生部制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掌握有关标准和要求，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遵照执行。同时，就我省公务员录用体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BR><BR>　　一、录用体检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与招考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BR><BR>　　二、录用体检须在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组织人事部门或招考单位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要按有关规定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并由医院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切实履行责任。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体检工作开始前，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BR><BR>　　三、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医院做好受检人员的参检工作。体检过程中若出现意外情况或产生意见分歧，要与医院体检组协商解决，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在体检中的业务处置不得干预。<BR><BR>　　四、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BR><BR>　　五、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熟悉掌握《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设定体检科室和程序。同时，体检医务人员要认真准确填写检查结果，主检医师作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须经组长签字，医院盖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BR><BR>　　六、体检合格考生名单，由录用体检主管部门张榜公布。体检不合格考生的体检结果，如受检考生要求告之的，应如实告知。<BR><BR>　　七、在体检中，招考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录用体检主管部门提出复检要求。对举报在体检中有徇私舞弊行为且举报的对象、内容明确的，由录用体检主管部门与录用监督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的七日内，协商作出是否复检的决定，并通知被举报的考生。复检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招考单位或其业务主管机关及行政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另行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BR><BR>　　八、录用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考生，按自动放弃处理；受检的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的，按体检不合格论处；对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考生，作体检不合格或者取消录用资格处理。<BR><BR>　　九、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并在招考公告中发布。此类职位的录用体检组织管理工作按照上述要求执行。<BR><BR>　　十、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3]31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修正）的通知》（湘人发[2004]29号）从即日起停止执行。<BR>　　　　附件：<BR>　　　　　　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BR>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BR><BR>　　　　　　　　　　　　　　　　　　　　　　　　　　　                               湖南省人事厅<BR>　　　　　　　　　　　　　　　　　　　　　　　　　　　                               湖南省卫生厅 <BR>　　　　　　　　　　　　　　　　　　　　　　　　　　　                             二○○五年三月九日<BR><BR><BR>附件1：<BR>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BR>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BR>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BR>（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BR>（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BR>（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BR>（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BR><BR>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BR>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BR>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BR><BR>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BR><BR>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BR>（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BR>（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BR><BR>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BR><BR>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BR>　　<BR>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BR><BR>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BR><BR>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BR><BR>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BR><BR>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BR><BR>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BR><BR>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BR><BR>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BR><BR>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BR><BR>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BR><BR>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BR><BR>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BR><BR>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BR><BR>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BR><BR>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description>
	  <comments>2006-6-14 12:58: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5664978&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            ]]></category> <pubDate>2006-6-13星期二(Tue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5646805&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BR>（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BR>　<BR><BR>外科<BR>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BR>　　(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BR>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BR>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BR>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BR>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BR>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BR>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BR>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BR>[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BR>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BR>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BR>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BR>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BR>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BR>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能录用。 <BR>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BR>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BR>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BR><BR>　　皮肤科 <BR>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BR>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BR>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BR>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BR><BR>　　内科<BR>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BR>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BR>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BR>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BR>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BR>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BR>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BR>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BR>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BR>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BR>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BR>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BR>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BR>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BR>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BR>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BR>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BR>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BR>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BR>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BR>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BR>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BR>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BR>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BR>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BR>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BR>　　<BR>　　耳、鼻、喉科<BR>　　<BR>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能录用。 <BR>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BR>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BR>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BR>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BR>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BR>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BR>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BR>　　<BR>　　眼科<BR>　　<BR>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BR>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BR>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BR>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BR>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喧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BR>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BR>　　<BR>　　口腔科<BR>　　<BR>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BR>　　<BR>　　妇科<BR>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BR>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BR>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BR><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6-6-13 0:47: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5646805&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敢做自己我最骄傲 －－勇敢的张亚飞]]></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pubDate>2006-5-8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5147486&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img src=http://blog.bioon.com/UploadFiles/2006-4/426322813.jpg><br/>敢做自己我最骄傲


    5月5号晚上，我们从母亲家吃完饭。一到家女儿就打开电视机看超女，她就要高考了，挤时间在看。

    我在旁边上电脑玩游戏。电视里传来歌声，感觉不错，原来是超女湖南赛区50进20的比赛。除个别唱得一般以外，大部分选手都唱得很好，有点像去年超女的决赛，甚至有的唱功比去年全国前5的都好。于是我坐在电视机前认真地看起来。

    到了第9组第一个，主持人报出一个名字来：张亚飞。好熟悉的名字，开始以为这人是与明星学院的张亚飞重名，等这人一出来一看，还果真是张亚飞。不知道为什么，我的心立即被震撼了。她，张亚飞，因为她，我看经视频道，不再看卫视的《快乐大本营》，也不看卫视的《超级女声》。从听到张亚飞的第一首歌起，我就一直守着经视的《明星学院》，表面很镇静，其实我的心在和现场的观众一起疯狂。

    《明星学院》毕业了，再也没有听到她的演唱。随着时间的流逝，她几乎被我遗忘。听说她担任经视的一个栏目主持，但我后来很少看电视，也就没有去注意她。

    她出来了！这是我从来也没有看到过的。我惊喜！因为，我看到了的是一个歌者不甘寂寞，敢做自我的勇气。一个当年的名星，这次却要从海选开始，一步一步地向前迈进，不能有半点闪失，这其中的压力够大了。人们对她的期望太大了，她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失败了，那么她很可能会失去在人们心目中原有的地位。

    她出来了！她没有患得患失，她很勇敢！真的很勇敢，我从心底里佩服她。如果以前是因为她的歌让我得到快乐，那么这次，是她的行动征服了我。

    一个人一生中总会有一些辉煌的，是抱着既有的成就不放，还是继续向前，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选择。躺在以前的功劳薄上安享生活，谁也不会责怪。但有一天，当他回首自己的时候，忽然发现自己没有发挥潜能，那种遗憾是任何东西不可弥补的，由此他将郁郁而终，带着这种遗憾进入坟墓。如果他继续向前，哪怕失败，也不会留下任何遗憾。

    张亚飞是一种精神的符号。是一种突破自我，超越自我的精神，是一种勇敢，是一种追求，是自我完善。在当前信仰危机和精神颓废的世界里，张亚飞这样一种精神，无疑是给我们注射的一支兴奋剂。

    她没有化妆，有些显老。她很镇定，不慌不忙。她唱了一首《再见一面》，唱得很动听，很感人。声音还是那么好。 
    
    张亚飞用行动来诠释她唱的那首歌《敢做自己我最骄傲》。骄傲吧，张亚飞！ 
]]></description>
	  <comments>2006-5-8 2:04: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5147486&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人大《决定》的通知]]></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            ]]></category> <pubDate>2006-4-3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4685868&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BR>《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R>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BR>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通知<BR><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BR>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一、充分认识《决定》对规范和加强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决定》的有关内容<BR>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对进一步规范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解决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刑事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时，要认真理解和正确把握以下几个具体问题：<BR>    （一）《决定》提出了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调整和改革的主要措施。公安机关所属鉴定资源占全国的80%，承担的鉴定工作量占全国的95%，是我国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司法鉴定事业进步和发展，维护司法公正，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提供鉴定技术支撑的重要力量。在国家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不能削弱，必须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BR>    （二）《决定》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在诉讼中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公安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属于《决定》规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范畴，不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列。根据《决定》精神，公安机关不再面向社会提供涉及诉讼的鉴定服务。<BR>    （三）下列五种对象委托的鉴定不在《决定》限制之列，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予受理：<BR>     1、公安机关内部委托的鉴定；<BR>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的鉴定；<BR>     3、纪律监察机关委托的鉴定；<BR>     4、公证机关和公民个人委托的非诉讼鉴定；<BR>     5、通过指纹、DNA等数据库进行人体生物特征检索，提供有无犯罪记录查询等非诉讼鉴定。<BR>    二、贯彻落实《决定》的初步意见<BR>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公安部将继续鼓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参加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深入推进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建设。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目前，《公安机关鉴定工作规则》、《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列入公安部2005年度立法计划，争取尽早出台。今年下半年，公安部将在全国开展第二次模拟杀人案件现场勘查考核和第二次全国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活动，促进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的现代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BR>    三、当前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工作要求<BR>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各项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稳步、有序地推进。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稳步推进鉴定体制改革，维护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BR>    （一）根据《决定》，2005年9月30日之前，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仍按照现行的鉴定范围工作。自2005年10月1日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公民个人委托的与诉讼有关的鉴定。<BR>    （二）各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律不准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自2005年10月1日起，已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登记注册将自动失效。<BR>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即将出台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进行登记管理。公安机关将实行统一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制度，准予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将统一编入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抄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BR>    （四）各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加强对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鉴定工作秩序，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BR><BR>二 ○ ○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6-4-3 11:12: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4685868&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实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通知]]></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            ]]></category> <pubDate>2006-4-3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4685855&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关于实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BR>公开制度的通知<BR>1735号<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BR>近年来，我国公安法医学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目前法医学工作尤其是人身伤情鉴定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已成为案件难结、难诉和群众上访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在总结福建漳州和山东聊城公安机关试行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成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实行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一、人身伤情鉴定公开的内容<BR>（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隶属部门、受理鉴定的电话或传真；鉴定人的姓名及照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技术职务、警号。<BR>    （二）委托鉴定主体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的办案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察、海关、工商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BR>    （三）鉴定项目。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交通和其他意外事故的人身伤残程度鉴定等项目。 <BR>   （四）收费标准。包括省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BR>   （五）鉴定程序。包括受理鉴定、检验鉴定的业务流程、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鉴定时限等。<BR>    （六）鉴定依据的标准。包括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现行的所有人身伤情和伤残鉴定有关标准。<BR>    （七）鉴定文书。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鉴定主体领取鉴定文书正本。对伤情鉴定需要愈后进行或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公民隐私或委托鉴定主体有合理的特别要求的，鉴定文书交付的时间与形式，可由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主体约定。<BR>    （八）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以及进行投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BR>     （九）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鉴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鉴定主体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详实材料、调阅相关病历、要求被鉴定人重新进行医疗检查、对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或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或中止鉴定、申请回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鉴定人应当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鉴定规程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工作并做好鉴定原始记录，在约定期间内妥善保管检材与物品、保守秘密、依法出庭作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BR>   （十）受理投诉机关地址及电话。包括鉴定机构主管部门、同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BR>二、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BR>    （一）适用范围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承担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职责的鉴定机构。<BR>    （二）责任主体是公安机关具备鉴定人资格并从事人身伤情鉴定工作的法医、人身伤情鉴定机构及其所属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BR>三、工作要求<BR>   （一）充分认识实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是为查明案（事）件、确定管辖、分析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提供科学实证的重要活动之一，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安机关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重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从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的顺利实施。 <BR>    （二）切实将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迅速抓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完善基础设施，配齐必需的检验仪器设备，保障检案经费，建立健全人身伤情鉴定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推进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室规范化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委托鉴定、受理鉴定、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以及鉴定文书的制作、审核、批准、发放等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做到检验鉴定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公正。各地人身伤情鉴定公开的具体形式和详细内容，由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统一设计制定。各鉴定机构必须在醒目位置以专栏和手册的方式公开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十项内容”，并设立意见簿或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身伤情鉴定接访制度，及时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人身伤情鉴定的管理，完善业务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错误鉴定导致错案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鉴定人的责任。 <BR>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医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实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医队伍建设，优化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强化法医伤情鉴定业务培训，着力推进法医专家梯队建设。要继续充实法医队伍，稳定法医队伍。要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既要严格管理法医队伍，又要关心爱护法医队伍。<BR>    （四）切实加强对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地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监督。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对重新鉴定的规定。要认真查找本地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改正不足。要采取普遍检查、随机抽查、暗访、实地考核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鉴定人主观故意或者不负责任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6-4-3 11:11: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4685855&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            ]]></category> <pubDate>2006-4-3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4685828&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公安部关于印发<BR>《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BR>公通字[2005]98号<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BR>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R> <BR><BR>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BR><BR>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BR>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BR>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BR><BR>第二章  管辖<BR>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BR>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BR>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BR>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BR>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BR>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BR><BR>第三章  前期处置<BR>第十条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BR>第十一条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BR>（一）制止伤害行为；<BR>（二）组织救治伤员； <BR>（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BR>（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BR>（五）保护现场；<BR>（六）收集、固定证据。<BR>第十二条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BR>（一）组织救治伤员；<BR>（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BR>（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BR>（四）追查嫌疑人；<BR>（五）保护现场；<BR>（六）收集、固定证据。<BR><BR>第四章  勘验、检查<BR>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BR>第十四条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BR>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BR>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BR>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BR>第十六条  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BR><BR>第五章  鉴  定<BR>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BR>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BR>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BR>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BR>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BR>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BR>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BR>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BR>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BR>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BR><BR>第六章  调查取证<BR>第二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BR>第二十四条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BR>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BR>第二十五条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BR>第二十六条  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BR>第二十七条  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BR>（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BR>（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BR>（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BR>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BR><BR>第七章  案件处理<BR>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BR>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BR>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BR>（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BR>（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BR>（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BR>（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BR>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BR>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BR>（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BR>（三）寻衅滋事的；<BR>（四）聚众斗殴的；<BR>（五）累犯；<BR>（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BR>（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BR>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BR>（一）涉及个人隐私的；<BR>（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BR>（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BR>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BR>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BR>第三十五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BR>第三十六条  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BR>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BR>第三十七条  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BR>（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BR>（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BR>第三十八条  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BR>第三十九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R><BR>第八章  卷宗<BR>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BR>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BR>第四十一条 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 <BR>第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BR>侦]]></description>
	  <comments>2006-4-3 11:08: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4685828&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            ]]></category> <pubDate>2006-4-3星期一(Mo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4685808&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BR><BR>（２００５年２月２８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BR><BR>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BR> 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BR>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BR>（一）法医类鉴定；<BR>（二）物证类鉴定；<BR>（三）声像资料鉴定；<BR>（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BR>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R>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BR>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BR>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BR>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BR>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BR>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BR>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BR>（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BR>（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BR>（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BR>（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BR>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BR>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BR>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BR>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BR>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BR>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BR>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BR>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BR>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BR>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BR>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BR>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BR>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BR>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BR>（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BR>（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BR>（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BR>（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R>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BR>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BR>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BR>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BR>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BR>（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BR>（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BR>（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BR>十八、本决定自２００５年１０月１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comments>2006-4-3 11:07: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4685808&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湘乡一起疑似碎尸案]]></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侦探生涯            ]]></category> <pubDate>2006-3-28星期二(Tue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4599443&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湘乡市育塅乡虬桥村洪水塘组，有一个砂石山包，这里堆积着很久以前人们清理河道的砂子。近来河道已干，不再产砂，于是人们便瞄准了这里的砂山。开采砂山已有了三四年的历史，山那边挖出了4个过坑，有人想从另一侧开辟出一块新天地来。<BR><BR>2006年3月24日下午，挖砂人也真是“走运”，他不上不下，不左不右，偏偏一锄挖下去，就挖出了一堆滑腻的东西，仔细一看，有些像人的肢体，便再挖几下，果真是一个面目全非的人，不等将尸体挖出来，便向派出所报案。<BR><BR>据湘乡市警方介绍：<BR><BR>埋尸体的地方距公路1500米，距机耕路100米，附近很偏僻，200米开外才有人居住。尸体被埋在两处，相跑约1米，埋藏不深，浅的20厘米，深的也只有40厘米。<BR><BR>尸体已高度腐败，头皮脱落，口鼻部软组织脱落，鼻骨骨折，牙齿完整。上身穿5件衣服：外穿3件毛线衣服，然后是一件毛线背心，内穿一件外套，5 件衣服全部从后在、背正中部位纵行剪开。下身穿7条裤子，从外至里分别是：健美裤、外裤、类似牛仔裤、以下全是健美裤。裤子上左臀部位有一小裂口，纤维断端较整齐，相应的臀部软化组织有破损。<BR><BR>尸体是从T12-L1之间分开的，L1椎体上方有一斜行缺口，创面不太光滑。左7右9后肋骨折。左6、7、8、9、10前肋近季肋部骨折。<BR><BR>盆腔内有子宫。耻骨上下支粉碎性骨折。<BR><BR>    年龄：30多岁－40岁，身高：156厘米; 死亡时间，2004年冬或2005年春。<BR><BR>    现场调查反映：本来砂山上长满山草，2005年10月份在埋尸体的位置出现两堆新土。<BR><BR>    先期湘乡市的法医和市局法医对尸体和现场进行了初步检查。意见不一：湘潭市局法医梁希认为是交通事故，而湘乡市的法医认为不能排除杀人碎尸。其疑点是：<BR><BR>    1.臀部的裂口和裤子上的破口相对应，明显锐器形成<BR>    2.上衣的剪裂口，系他人所为<BR>    3.尸体的分开，道路交通事故难以形成，如果是火车损伤，则损伤的程度更重。<BR><BR><BR>    <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6-4-6 20:44: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4599443&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6)</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刘律师是尽职尽责的律师]]></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pubDate>2005-7-14星期四(Thurs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220971&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BR>刘律师是尽职尽责的律师。但律师也得根据事实说话。没有事实，没有证据，也是打不赢官司的。<BR>现就刘律师的说法提出一些质疑：<BR>1、刘律师说：“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应该立即立案，因为出现了不正常的死亡现象，现场还有男友留下的精斑，尸身有伤痕，现场经过了伪造。”<BR>这句话太多矛盾：第一，现场有男友的精斑是什么时候才确定的呢，是现场勘查人员提取现场的物品送省公安厅做DNA以后，才确定是死者男友的精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如果看见一块纸片上有些斑点就说是她男朋友的精斑，那倒是可以“立即立案”了；第二，尸体上有伤痕就够立案标准？第三，现场经过伪造？这可是第一次听说，从来没有哪家权威部门公布过。<BR>2、刘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到场，布置警力将现场包围，跟外界切断，然后勘察，最后做法医鉴定。如果是这么操作的话，那么这个案件估计早就结了，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这么做。”<BR>按照刘律师指点公安的程序，哪里死了人，只要家属或者其他人有所怀疑，就得派主要负责人带相应警力到现场，将现场包围。照这样计算，小城市公安机关每天得有十几个主要的负责人分别跑到不同的十几个现场，分别带大量警力包围，大中城市可得成百上千的主要负责人带上万的警力了。如果这样，那我们国家要增加100倍的警力。公安机关要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副局长，或者局长。<BR>3、刘律师说：“现在我们掌握的情况是，当天晚上黄静是在喝醉了或者是用药麻醉了的情况下，在两点多由犯罪嫌疑人和他的三个男朋友送回宿舍。”<BR>请问：用药麻醉了，用的什么药？怎么麻醉的？麻醉药哪来的？<BR>4、 刘律师说：“尸体已经腐败了，表面上面部是看不出任何伤痕的，但脖颈处还有被掐伤的痕迹。”<BR>请问：怎么在中山医大的鉴定书中却没有写脖颈处有被掐伤的痕迹呢？如果是掐的，按照法医学的理论，内脏会有病理改变的，颈部的肌肉切片会有的特征的，牙齿根部会有变化的，怎么中山医大的鉴定书都 没有写呢？是没有进行检验还是有意回避？<BR>5、刘律师说：“经过内脏检验还有几次的切片检验，黄静根本没有心脏病。”<BR>请问：中山医大只是说风心病、冠心病、肺梗死致死没有证据，并没有排除其他心脏病，你怎么说“根本没有心脏病”呢？<BR>6、刘律师说：“本来黄静的死亡有三种原因，1：病死，可能是暴力诱发心脏病；2：自杀；3：他杀。现在病死自杀已经排除，就剩下他杀，他杀又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致死、意外事件三种，现在看起来，意外事件不存在。嫌疑人也没说，不小心过失杀人，从尸检也看不出来，故意伤害主要反映在主观动机上，我不想杀害人，只是伤害却不小心杀死了人。”<BR>我总想不透，意外事件怎么就被刘律师归类于他杀。假如一个人不小心从楼上摔了下来，死了，这是意外事件吧，那怎么会是他杀呢？<BR>我们知道，有很多疾病可以致死的，还有一些疾病不为现代医学所掌握，一样可以致死。同前所述，中山医大的鉴定书仅说两种心脏病和肺梗死致死没有证据，怎么刘律师就说排除了疾病致死？<BR>7、刘律师说：“很多网友都不理解的就是黄静跟男友交往了九个月，怎么会有强奸这个问题，后来经过落实，这个女孩比较的传统，她母亲是一个教师，到她被强奸之前一直还是处女”。<BR>法医检验黄静处女膜完整，她死亡以后还是处女，你怎么说黄静“被强奸之前一直还是处女”，难道她死后就不是处女了？<BR>被强奸？现在有证据证明黄静被强奸了吗？<BR>………<BR>一个律师最重要的是讲究语言的严密和证据，要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用证据说话，而不是想当然，不顾事实，信口开河。如果不顾事实，那么，无论你打什么官司，尽管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终究会输。<BR>(会员『陨石』于2003-10-21 0:33:41发表于上海刑事法律网,该网已关闭多时)]]></description>
	  <comments>2005-7-14 23:58: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220971&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1)</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我感觉艾先生是全才]]></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纵横天涯            ]]></category> <pubDate>2005-7-3星期日(Su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977&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我感觉艾先生是全才<BR>   　我感觉艾先生是全才，主攻文学，兼攻性学、医学、法医学等等学科。<BR>　　 但就文学，先生并不见得出名。若不是黄静案，谁知道有个艾晓明？文学方面成不了大师，那就攻性学吧。但人家国外研究过了的，“拿来主义”也是可以的，然而她却没有李银河等人出名，也亏他想的出“亲自去练习用嘴给客人戴安全套的技巧”，还美其名曰“为了体验性工作者的艰辛”，倒成了名教授的美谈了。出了黄静死亡事件，于是又攻医学，法医学，结果什么都没有攻下，这不禁使人想起了猴子偷包谷的故事来。<BR>　　<BR>　　 研究性原是无可非议的。性学作为一门科学是很严肃的，我决不致于耻笑，但“亲自去练习用嘴给客人戴安全套的技巧”，还不如亲自去练习和客人X交，那样感性认识更快，更容易出成果。<BR>　　<BR>　　 至于研究医学法医学这两门科学，决不可能是速成的。医学本科至少五年，北大要读八年，期望一年半年成为专家，那是痴人说梦而已，但先生知一点皮毛便大批特批研究了几十年医学和法医学的专家们，拟乎最高院的鉴定便是被人买通了的鉴定，是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然艾先生的那些个理论就是事实了？艾先生的臆想就是事实了？那些医学和法医学专家们被艾先生义正严词的教训着，包括艾先生的同事陈玉川先生，现在该是反省的时候了，也应该是无地自容了。因为他们中谁也没有站出来说句话。<BR>　　<BR>　　 某人要求某人批驳艾先生的原话，我插上一手，试着批一批。<BR>　　　　“各位法医专家明明知道姜把黄压死了，压得内脏淤血，怎么会选择“特殊性活动”这个说法？这样说的依据在哪里？后果是什么？对什么人有利、对什么人不利？法医专家怎会不明白“特殊性活动”与“强暴妇女”的区别？既要保持中立，忠于事实，又何至于如此幼稚、或者如此浪漫？这毕竟是人命案，不是低俗小说啊。”<BR>　　<BR>　　 1、“各位法医专家明明知道姜把黄压死了”---倒不知道艾先生指的是哪个专家知道黄是被压死的，依艾先生的意思是各位专家都知道，那先生怎么不把他们的名姓写出来，一个个指出他们是怎么知道的。主持正义的艾先生既然掌握了这么多的证据，为什么不叫黄家的律师告这些教授们循私舞弊呢？或者涉嫌伪证罪呢？<BR>　　<BR>　　 2、“压得内脏出血、淤血”----这一点，我已在前几次多次进行了批驳，不需我再重复了吧。<BR>　　<BR>　　 3、怎么会选择“特殊性活动”这个说法？这样说的依据在哪里？后果是什么？对什么人有利、对什么人不利？法医专家怎会不明白“特殊性活动”与“强暴妇女”的区别？既要保持中立，忠于事实，又何至于如此幼稚、或者如此浪漫？这毕竟是人命案，不是低俗小说啊<BR>　　 -----问得好！见识“特殊性活动”这个名词我也是第一次，但既然有这个名词，那么就会有它的道理。艾先生对这词理解较深，出口便四座皆惊：“特殊性活动”就是“强暴性行为”。既然作为研究文字的、研究性学的艾先生是这么解释的，那些只知道研究疾病，研究死人的专家还怎么敢开口呢？这些专家们果真是太“幼稚”了，太“浪漫”了，说白了点，也太愚蠢了，借某人的说：简直猪狗不如！黑了良心！<BR>　　 这真是：秀才遇到兵 有理说不清!一个专跟你胡扰蛮缠的人还理他干什么呢？<BR>(作者：白马侦探　回复日期：2004-8-15　2:45:55)<BR><BR><a href="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109289&strItem=no01" target="_blank">《与艾晓明老师一晤》</a><BR><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5-7-3 21:00: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977&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读艾晓明《卫生巾絮语》有感]]></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纵横天涯            ]]></category> <pubDate>2005-7-3星期日(Su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960&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　   <BR>　　仔细看了艾晓明的文章，感觉今后我们不能贸然说“男”，“女”了。对于女人，我们也得像民国时期一般，叫有学问的女性也叫“先生”什么的，让人分不清性别才好呢，不然又有性别歧视之嫌。<BR>　　<BR>　　 最近我看了艾先生<a href="http://book.ayinfo.ha.cn/mjwj/aa/aixiaoming/000/002.htm" target="_blank">《卫生巾絮语》</a>、<a href="http://book.ayinfo.ha.cn/mjwj/aa/aixiaoming/000/011.htm" target="_blank">《在乡下如厕》</a>等作品，不知道怎么的，总感觉到有些不自在，感觉自己成了偷窥癖，在看女人怎么上卫生巾，在看人家怎么拉屎。也许是我的功力不够，欣赏不了艾先生的绝世佳作，只感觉一股热从胃里向上涌，我咬咬牙，终究没能让那热流喷涌而出，但那股子酸毕竟忍不住，还是冲了出来，成了一个响亮的“呃”。<BR>　　<BR>　　 对了，我也绝不敢再提个“女”字，这字一提兴许有人又指责我性别歧视。男的绝对不上卫生巾，不需要加上这个字，那如厕是平等的，也不存在某种性别的人就不要上。上帝也有些作怪，这什么会让男人和非男人这么的不平等？<BR>　　<BR>　　 卫生巾是非男人的专利，男人写什么好？《避孕套的呼喊》？《在大桥上立着撒尿》？《不脱裤拉屎的岁月》？我没有这个水平，来了兴趣兴许会写上一两篇，不过我有些怕“哗众取宠”的砖头，好在有艾先生挡着，俺怕啥？<BR>　　<BR>　　 艾先生的思维方式确实与众不同，这注定使他成为文学教授、博导。他反对男权主义，同时对记者多次说他是“女权主义者”毫不反感；他“提倡家务大家一起分担”，可偏偏他宁肯采取原始的洗衣方式也反对“爱妻牌”洗衣机，尽管这洗衣机电门不一定要他老先生去按；他有了这么高的职称，这么高的学问，这么好的工作，偏偏说“女人有本事，社会不让她发挥，非把女性压迫成弱者不可。这就是女人的压力。干啥都不给机会”；黄静明明是病死的，他也读得懂鉴定书，而且文字功夫比我们都好，他却偏偏说是“被强暴致死，被压死，压得内脏出血”。<BR>　　<BR>　　 我无意贬低任何一个人而去抬高自己，我没有学识，文字功底更差，但我却有理性。一个人是否正直，是否值得尊敬，不是看过去，而是看现在。过去正直的人，现在就一定正直了？过去受人尊敬的人，现在就一定值得尊敬？要是这样，那一个人就只要干一件正直的事，做一件令人尊敬的事就行了。<BR>　　你敢说在这件事上，艾先生是正直的？你敢说艾先生在这件事上是值得人们尊敬的？<BR>　　<BR>　　 一个人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把握不了，或者把握得了，但为了维护他的以前的被事实证明了是荒谬的理论的时候，那么他这时候就不是正直的，就不值得别人尊敬的。<BR>　　<BR>　　 另外，我不知道我用了什么恶毒的词汇攻击艾先生了？是骂了他“猪”，还是“狗”？是“猪狗不如”、“郭狗湘贼们”，还是“伤天害理”、“卑劣勾当”呢？<BR><BR>(作者：白马侦探　回复日期：2004-8-14　22:56:42)<BR><BR><a href="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109289&strItem=no01" target="_blank">《与艾晓明老师一晤》</a><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5-7-3 20:45: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960&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驳艾晓明的“强暴致死”论]]></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纵横天涯            ]]></category> <pubDate>2005-7-3星期日(Su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930&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　　 说实话，对于艾晓明，因为黄静事件我对她有了些了解。对于她以前的行动我很持支持态度，因为，在鉴定未出来之前，我们应该假设黄静真的是受害死的，应该假设原来的鉴定是错误的，应该假设姜某是有罪的，我们应该为维护人权维护法律维护正义而斗争。以前她写的许多关于“约会强奸”等一系列文章我也看过，凤凰卫视专题采访过她，我没有看到录相，但通过凤凰网，我听了她的采访录音，虽然我对她的说法有很多看法，但感觉她在为未知真相的前提下，为自己的正义事业不遗余力的抗争，其精神是值得学习的，所以我很尊重她。最近因为看了关天茶社“颠－当”的文章《与艾晓明老师一晤 》，感觉艾晓明很敬业，很有才华，所以更加地敬重她了。<BR>　　<BR>　　 然事隔不久，在最高法院的鉴定书出来以后，艾晓明教授迫不及待地抛出了一篇文章《“特殊性行为”与强暴致死——对黄静的第五次尸检报告说明了什么》 ，反复地研读，感觉有些不对了。艾晓明这是怎么了？怎么突然地丧失了理智？一名有影响的教授怎么能够不顾事实轻易地发表这样的毫不尊重客观事实的文章呢？<BR>　　<BR>　　 但是，出于礼貌，我没有写文章加以驳斥，只是在一些回帖中点了点名，想不到却惹恼了艾晓明的崇拜者--倦子（也许是艾晓明本人的化名），无中生有地说我“用心险恶”、“转移和偷换概念”、“不合格的执法人员”、“有欺骗的嫌疑”、“有诽谤的嫌疑”、“渎职”等等，一顶顶大帽子飞过来，一根根棍子舞了过来，恨不得一棍子将某人打死而后快。<BR>　　<BR>　　 像“倦子”这样的人本不屑我回帖的。但是这位同志既然拿出了艾晓明的文章，以此作为武器来批驳我（倦子是没有自己思想的），因而我不得不就艾晓明的文章进行分析了。艾晓明教授，如果在下分析得不对的地方，请多多指教，我说过，不管怎么，我很尊重你。<BR>　　<BR>　　 一、先入为主，“强奸”鉴定结论。<BR>　　<BR>　　 艾晓明说：“ 8月3日，我从黄静家属那里看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黄静进行第五次尸检的结论——《司法鉴定文书》扫描图片，这个结论证实了我们一直坚持的观点：黄静死于本案被告姜俊武的强暴行为。”<BR>　　 1、艾晓明一开始就点明了文章的中心思想，“黄静死于姜俊武的强暴行为”；<BR>　　 2、艾晓明从一开始就认为“黄静死于姜俊武的强暴行为”；<BR>　　 3，尽管最高院的鉴定结论写得明明白白，但艾晓明却还在坚持自己原来的观点：“黄静死于姜俊武的强暴行为”<BR>　　 而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明明是病死，特殊性活动是促发因素，艾晓明却偏偏认定是被强暴致死。<BR>　　<BR>　　 二、偷梁换柱。<BR>　　<BR>　　 艾晓明说：“骑跨胸腹部是什么意思？就是整个骑在黄静胸腹部强奸施暴。”<BR>　　 这如果出自于一个什么知识都没有的人，倒是可以理解的，我会耐心地予以解释。然而令我惊讶的是，这竟然出自一个文学教授、博导、性学专家之手。艾晓明任意将概念外延扩大，“骑跨胸腹部”就成了骑着“黄静胸腹部强奸施暴”了，又将骑和跨省略为一个字--“骑”。我没有查字典，我知道“骑”的意思，也知道“跨”的意思，但“骑跨”合在一起用，是否就是“骑”，我不得而知，想必艾晓明--一个文学教授该是很清楚的吧。对于这样的偷梁换柱的手法，教授用之起来脸不变色心不跳，倒是很有定力的。<BR>　　 <BR>　　 三、不懂却装内行。<BR>　　<BR>　　 鉴定书称:"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BR>　　 这提示黄静死于急性心力衰竭,心脏泵不了血,血液中氧含量急骤下降,静脉血也回不来,所以各脏器表现明显淤血,心脏和肺表现针尖状出血局灶性出血,指甲表现青紫.看看医学书就知道这一系列的病理变化的原因和结果了,这与法医学没有多大关系。如果是压迫胸腹致窒息死亡,黄静的颜面部会呈青紫色,并且有大量的出血点,眼结膜针尖状或大片状出血甚至融合成片,那是因为压迫胸腹部造成的窒息是一个逐渐的过程,窒息时间长,窒息的征象非常明显,没有学过医的也能一眼看出来,比如说深埋的尸体,就是压迫胸腹致死的,尸体无一例外是全身发乌。所以说,黄静不是压迫胸腹致死的。<BR>　　 艾晓明却说：“这么多处心肺脏器出血和淤血哪里来的，因为一个体重约160斤的男人直接骑在体重约90斤的女子胸腹部，压得她内脏出血，简单地说就是把她压死了。”<BR>　　 “压得内脏出血”？倒是有这样的案子，不过，肋骨会断，脏器会破裂出血，满胸、满腹都是血。<BR>　　 艾晓明不是法医学专家，也不是医学专家，但她就敢这么说，就敢挑战全国各地的医学、法医学专家，就敢说黄静是压死的。相信全国的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们对她会佩服得五体投地。<BR>　　<BR>　　 四、牵强附会，曲解鉴定<BR>　　<BR>　　 艾晓明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在总的结论上与他们（指南大，中大）的结论是一致的，与公安的结论是对立的”。<BR>　　 最高院的结论已如前述，对于黄静的心脏疾病，最高院是这样描述的：“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BR>　　 实际上，陈玉川也没有排除心脏方面的疾病，这一点隐含在他的结论里，不在此述。最高院认定了心脏疾患，而只是“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未见”并不是排除，心脏疾患就不包括这两种疾病？<BR>　　 公安的结论是心肺方面的疾病死的，最高院也结论是疾病死的，这何来对立？与公安鉴定和最高院鉴定对立的是艾晓明的思维。<BR>　　<BR>　　 五、误导读者<BR>　　<BR>　　 艾晓明说：<BR>　　 在中大法医鉴定中有这一描述：“喉；骨骼肌横纹肌轮廓尚可见，胞核消失，肌束间结缔组织内见可疑片状出血（镜下隐约见红细胞膜轮廓）。”<BR>　　　　　亲眼目睹中大法医解剖现场的原黄静案代理律师刘路说：<BR>　　　　“两个多小时的尸检中我基本没有离开尸检室，我详细观看了黄静遗体的所有伤痕，特别是颈部，皮肤剖开后有大片的皮下血迹，林教授说，这是生前外力卡压的痕迹，这说明存在着剧烈的反抗。根据法医学常识，机械性窒息死亡鼻子和嘴角应留下伤痕，但黄静的脸部已经被冰水泡得发胀，连眼睛都凹陷进去了，哪里还能找到痕迹?教授们扼腕长叹：尸体怎么会保存到这个样子？”<BR>　　　　在高法的鉴定中，对这一点不是没有考虑，这里有如下描述：“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BR>　　 对于颈部以下大片皮下血迹，中大法医因看不到更多材料，无法在鉴定书里留下解释（林教授的看法，并未写入鉴定书）。<BR>　　<BR>　　 林教授说没有说这些话呢？是艾晓明亲自听到的吗？如果林教授说得那么肯定，为什么不写入鉴定书呢？只有一个说法，那就是林教授根本就没有这么肯定地说过。不信艾晓明现在也可以去问林教授的，何必引用别人的话呢？<BR>　　 这么多专家看了颈部，而且切片了，为什么没有一个专家站出来说，黄静是被掐死的呢？<BR>　　 甚至连艾晓明本人在文章里也没有认定黄静是被掐死的，但她却偏偏地用了这么多篇幅对这些进行描述，其用心可想而知了。<BR>　　<BR>　　 六、感情用事，无视客观<BR>　　<BR>　　 由于艾晓明该文立论的错误，所用的论据也是断章取义，断词取义，其结论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她又根据她推导出的错误结论发表了诸多感慨，发表看似维护《宪法》，实则践踏《宪法》，看似维护人权，实则破坏人权，看似推动法制建设，实则阻碍法制建设的言论。如：<BR>　　 1、这一起分明是对妇女施暴的强奸杀人罪是怎么被延误、伪造病状、毁灭证据的？<BR>　　 　2、所有那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散布留言、妨碍司法公正的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哪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损失、还有精神和肉体伤害？<BR>　　 　3、在这起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在妨碍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有哪些人、哪些机构、哪些部门必须承担责任？<BR>　　 等等，不一一列举。<BR>　　<BR>　　七、艾教授当自省<BR>　　 我上篇文章已说过，艾教授其心是好的，然而其所具有的原始母爱和同情心被人利用了，她用一个文学家的思维对待黄静死亡事件。艾教授是一个好的文学教授，但绝不是一个好的法医学家，医学家，也绝不是一个好的法律工作者，至少现在不是。<BR>　　<BR>　　 不妥之处，请艾教授指正.<BR>(作者：白马侦探　回复日期：2004-8-13　2:40:40)<BR><BR><BR><a href="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109289&strItem=no01" target="_blank">《与艾晓明老师一晤》</a>]]></description>
	  <comments>2009-8-18 16:24: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930&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1)</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谈艾晓明的性格]]></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纵横天涯            ]]></category> <pubDate>2005-7-3星期日(Su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888&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        看了楼主的文章，也不免有了拥抱的冲动。<BR>　　 教授的美，不在于其表，而在于其里。<BR>　　 教授是女人，维护女人的权利，因而受到人们的爱戴。教授是女人，女人却易于感情用事，易于缺乏理性的。教授是女人，女人怀着一种原始的母爱，最具同情心，最易动情，因而教授常常被一些假像所蒙骗。教授是好人，心是好的，但由于被人欺骗，因而在处理某些事情上，成了别人利用的工具。<BR>　　 教授很固执。教授在文学方面造诣颇深，然于法律、法医学却十窍通九的，但教授却偏偏地热衷于法律和法医学的研究，发表诸多关于“强奸”、“压死”等方面的专著，兴许教授在抛砖引玉。<BR>　　 教授易怒，怒则说话语无伦次，无逻辑性，因而易犯最原始的错误。<BR>　　 教授的错误，毕竟只是一个教授所犯的错误，是其地位、学问和性格使然，其出发点是好的，其心可鉴。不管怎么样，我仍然珍爱我们的教授。<BR>(作者：白马侦探　回复日期：2004-8-11　20:49:36)<BR><a href="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109289&strItem=no01" target="_blank">《与艾晓明老师一晤》</a>]]></description>
	  <comments>2005-7-3 20:36: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888&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谈艾晓明的热情]]></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pubDate>2005-7-3星期日(Su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861&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回被圈了：<BR>　　 你似乎乐于窥视别人的个人资料，由此可知。。。。对不起，我的思维又有些混乱。<BR>　　 对于艾教授，凡是看过<a href="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109289&strItem=no01" target="_blank">《与艾晓明老师一晤》</a>（作者：颠－当）的人，看到作者结尾处的“我有个冲动，想和她拥抱一下”，无不和作者有同感。一谈及艾教授，有这种想法是正常的，除非你不正常。 <BR>　　 通篇臆测？我不知道艾教授写的狗屁文章有几个字不是臆测。还有那些老掉牙的公布了几十百把次的说是黄静身上有300多处伤的文章是不是臆测？艾教授在凤凰卫视说了什么话？你恐怕没有听过，你既然没有听过，你就无权说我是臆测了。<BR>　　 艾教授是一个好人，是一个很热心很有正义感很有同情心的人。但好人也是会犯错误的。她是好人，所以很容易受骗，她是好人，所以更容易上当。<BR>　　 街边，一个可怜的脏兮兮的小孩跪在地上不语，地上放着用塑料包好了的求助信，信写的非常感人，那些富有同情心的热心人经过，顿感自己是天使，拯救小孩子的使命非他莫属，于是他给了钱给小孩，旁边那些知道小孩子是骗人的，也不提醒这个天使，只是内心暗暗嘲笑着天使，有一个人看到天使经常被这个小孩所骗，忍不住将实情告诉了天使，但天使很偏执，依然每天给那个小孩一些什么。这并不影响天使的形象，天使依然还是天使。<BR><BR><a href="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no01&idArticle=109343&flag=1" target="_blank">《陈玉川教授与湘潭黄静事件》</a> ]]></description>
	  <comments>2005-7-3 20:29: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861&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黄静案最高院的鉴定书发表后的初步看法]]></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纵横天涯            ]]></category> <pubDate>2005-7-3星期日(Su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825&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黄静案最高院的鉴定书发表后的初步看法<BR><BR>(一)<BR><BR>　　权威网站发表了鉴定结论,很好!<BR>　　 “被鉴定人黄静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而触发死亡”。<BR>　　 1、我现在不想就最高院此结论的准确性发表任何看法，待鉴定书全文发表后再进行分析不迟。<BR>　　 2、就网上已经发表的结论看至少可以说明以下几点：<BR>　　 A，黄静不是被他人谋杀致死；<BR>　　 B，黄静是因疾病致死，具体什么病，得看了鉴定书全书才能知道；<BR>　　 C，姜俊武采用了特殊方式的性活动（这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有什么依据呢，看了全文再说）；<BR>　　 D，特殊方式的性活动使原有疾病发作。<BR>　　<BR>　　 结论哪一点说明是强奸？这能说是强奸致死？？？？？<BR>(作者：湘潭人　回复日期：2004-8-4　11:33:06)<BR><BR>(二)<BR><BR>　　回：前缘未尽<BR>　　 问得好!<BR>　　 不过我想请问<BR>　　 1,“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不是口交,乳交之类,你认为又会是什么呢?　　<BR>　　 2,一个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本来已经没有事,与人吵了嘴,突然发病死了(这样例子很多的),你认为,那个与他吵嘴的人要负什么责任;还有更明了的例子,这人如果是在打麻将的时候兴奋过度死了,那么其他三个牌友该负什么责呢?　　<BR>　　 3,什么时候背的,我怎么知道?但那伤是有背人抓腘窝时才能形成,而且背的时候比较久,其他情况下不可能形成.　　<BR>　　 4,有网友说,黄静是在昏迷状态下"被强奸"的,这就怪了,昏迷的情况下还可以抵抗别人扳腿?<BR>(作者：白马侦探　回复日期：2004-8-4　18:40:26)　   <BR><BR>(三)<BR>    <BR>　　黄静什么病死的?现在不知道,但能让外界因素诱发而引起瘁死的疾病只那么几种,一是心脏病,二是高血压引起的脑溢血,解剖报告中没有报告有脑溢血,那不是心脏的问题又是什么?心脏功能没有了,肺脏及其他脏器也就会有相应的改变.<BR>(作者：白马侦探　回复日期：2004-8-4　18:48:23)<BR><BR>(四)<BR><BR>回前缘未尽:<BR>　　<BR>　　 我只不过是就现有的直几个字发表点看法而已，你所问的问题本身就很主观，我耐着性子回答你，你倒振振有词了，你的词里面却通篇的主观推测，你倒倒打一耙。<BR>　　 单纯凭网上公布的结论(不知道是否准确)就能证明黄静是病死的，其他方面你和我也只有等鉴定收公布后才能明了，才可以辩论下去。任何超越鉴定书对黄静死亡事件发表议论都会或多或少出现偏差。况且各人对这几个字的理解不同，你说“特殊方式的性活动”不是乳交，而我认为是，这就是理解不同了。<BR>　　 黄静什么时候会被背？网上、报纸、电视台不早就流传开了么？什么听到沉重的脚步声，你现在却不承认了？<BR>　　 关于最后一点，你打的那个孩童的比方真是南辕北辙了，与黄静一案有本质的区别。孩子感冒治疗及时是不会死的，但是一个没有患感冒的孩子或者成人被布团塞住了嘴，不能呼吸，也可造成窒息死亡，这和得不得感冒有什么关系？就说黄静，虽然她有心脏病，如果别人用布团塞嘴，而尸体检验证明是捂死的，那当然是他杀了，那讨论还有什么意义呢？她如果没有得心脏病，别人塞布团放她嘴里，她也可能会死的。这种情况下，她的死与心脏病没有必然的联系。<BR>　　 但网上结论却说得很明显，黄是有病，因特殊性行为触发而死，这就是说，疾病与她的死有了必然的联系，黄静没有病，她就不会死，至少在当时的情况下不会死。<BR>　　 身体接触了黄静，黄静急病发作死了，接触的人就要负刑事责任？那真是笑话。那以后谁敢和别人握手，谁敢和别人拥抱？谁敢和别人开玩笑在他肩上拍一掌打一拳？说不定那人一高兴在握手拥抱的时候死了，在一掌一拳中死了，那活着的人岂不倒了大霉了。<BR>　　 还是隐居的好。<BR>(作者：白马侦探　回复日期：2004-8-5　2:02:53)<BR><BR>(五)<BR><BR>　"黄静喉、颈、右胸、手臂、手腕等外伤都没认定，黄静被抓伤的手腕、手臂，7月1日拍的照片还看得清，中大法医鉴定的喉头可疑血块、右胸部等明显伤痕都没有认定，黄静根本没有病理改变，又强加潜在病理改变，这些都与事实不符，家属仍不能接受这次鉴定结论。"<BR>　　 <BR>　　 黄静喉、颈、右胸、手臂、手腕等本来就没有外伤,法医们怎么认定?连中山医陈某人也都不敢昧着良心认定的,何况最高院的正规法医专家呢.<BR>　　<BR>　　 "中大法医鉴定的喉头可疑血块、右胸部等明显伤痕都没有认定",说明所谓中山医陈玉川等人纯属骗人的假权威,哄骗网民,哄骗黄静的妈妈,哄骗政法部门,故意混淆视听,挑起矛盾.<BR>　　<BR>　　 "黄静根本没有病理改变，又强加潜在病理改变",这只是黄静妈妈的一厢情愿罢了,事实就是事实!<BR>　　<BR>　　 静待网上早日看到那份受到黄静家的律师称赞的"最详实也最接近事实"的鉴定书!<BR>(作者：白马侦探　回复日期：2004-8-5　10:05:35)<BR><BR><a href="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no01&idArticle=109343&flag=1" target="_blank">《陈玉川教授与湘潭黄静事件》</a><BR>]]></description>
	  <comments>2005-7-3 20:22: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825&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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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不是强奸的理由]]></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纵横天涯            ]]></category> <pubDate>2005-7-3星期日(Su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777&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不是强奸的理由:<BR>　　1、纸团精斑，只能证明那人射了精;<BR>　　2、DNA鉴定：只能证明精斑系嫌疑人姜某所留；<BR>　　3、现场勘察：虽然证明死者外现场只有姜某痕迹,但证明不了姜有强奸的现场痕迹；<BR>　　4、法医鉴定:处女膜完整,未证实会阴部红肿，证明没有发生性器官接触。<BR>　　5、证人证言：只能证明黄静被人送回宿舍<BR>　　6、遗体外伤：不能证明是强奸造成的损伤,只能证明是外力形成,而且如前所述,是背死者是抓腘窝时形成;<BR>　　7、嫌疑人没有供述与黄静发生性关系，事实上也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性关系<BR>　　8、法医学鉴定证明黄静死于疾病，所谓“特殊的性行为”只是诱因，而这特殊的性行为是什么，不得而知。<BR>　　结论：姜某无罪！<BR>(作者：白马侦探　回复日期：2004-8-4　17:40:09)<BR><a href="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no01&idArticle=109343&flag=1" target="_blank">《陈玉川教授与湘潭黄静事件》</a>]]></description>
	  <comments>2005-7-3 20:13: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777&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item>

    <item>
      <title><![CDATA[谈黄静腘窝部的伤痕]]></title>
	  <author>白马侦探</author>
	  <category><![CDATA[纵横天涯            ]]></category> <pubDate>2005-7-3星期日(Sunday)晴</pubDate> 
      <link>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709&amp;idWriter=0&amp;Key=0</link>
      <description><![CDATA[<br/>回前缘未尽:<BR>　　 相信最高院的鉴定书不日会在网上看到,到底有没有注射等其他手段到时一目了然。<BR>　　 “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应该在鉴定书的分析意见里写得明确些，从字眼里分析，这种“比较特殊的方式”是指与性交有关的活动，比如口交，乳交等，而不是其他的作案手段。<BR>　　 结论明确了，病理改变是致命因素，特殊方式的性活动触发了这种疾病而使黄静死亡。当然这只是就网上公布的结论性的一句话进行分析的，到底是什么病，相信鉴定书里会写得明白。<BR>　　 至于黄静腘窝部的伤痕，湘潭人在<a href="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1493754&Key=35097275&strItem=no01&idArticle=104230&flag=1" target="_blank">《是谁制造了黄静裸死“惨案”》 </a>一文中提出了不同看法。根据平日观察，大人背负体重轻小孩子一般都反抱臀部，大人背负大人时，一般是抓腘窝部，究其原因是，这样大部分重量可以由肩背负担而不是由背负者双臂承受。了解这种特点其实不难，每个人都可以上医院观察一下就知道了。至于网上认为的强奸施暴的证据，有些牵强，强奸施暴应该是扳膝关节，由内向外侧施力，形成挫伤是在受力最多的地方，因此，如果是强奸扳腿，损伤的是膝内侧而不是腘窝。<BR>(作者：白马侦探　回复日期：2004-8-4　12:53:40）]]></description>
	  <comments>2005-7-3 20:03:00<a href="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86505&amp;PostID=2144709&amp;idWriter=0&amp;Key=0" target="_blank">(0)</a></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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