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信息博客登录最新文章最新评论
留言友情博客标签列表博客搜索博客音乐日志存档友情链接统计信息访问:1635812 次 今日访问:353次 日志: 971篇 评论: 4989 个 留言: 247 个 建站时间: 2005-11-4 博客成员张培鸿 管 理 员 最近访客
|
张明宝案的是与非作者:张培鸿 提交日期:2009-7-9 17:26:00
#日志日期:2009-7-9 星期四(Thursday) 阴 复制链接 举报 评论人:斯伟江 评论日期:2009-7-9 21:59 个人认为,如在第一次撞击后,为逃避,疯狂开车,不顾后果,是符合放任的心态的。这种心态也只能是别人客观上想当然,因为犯罪嫌疑人谁也不会承认这点。放在陪审团制度上,估计也是这个结果。 评论人:张培鸿 评论日期:2009-7-10 8:46 逃避和疯狂这两项指控,理论上应当是由警方举证的。 评论人:如鹰展翅 评论日期:2009-7-10 11:11 判例法,再次呼吁判例法!如果在这个时候,再注意不到判例法的重要意义,呵呵!...... 评论人:fangongfensi 评论日期:2009-7-11 17:01 很适合某某的的口味,以事实为根据,以民意为准绳。--------以后能不能不填验证码?博主? 评论人:长叹息以掩涕 评论日期:2009-7-12 9:16 赵秉志前周来昆明作关于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的讲座,他对民事表现出了无奈。 评论人:幡动心不动 评论日期:2009-7-14 10:52 接上:玩火者必自焚。 评论人:smartl 评论日期:2009-7-17 17:23 张律师: 评论人:张培鸿 评论日期:2009-7-17 22:02 smartl: 评论人:bright0601 评论日期:2009-11-28 21:45 如果法院不判他死刑,建议受害者家属先喝点酒,然后把他撞死!!! 评论人:zmb777 评论日期:2009-12-23 21:35 这种人必须要死,不为别的,就为了杜绝另外的李明宝,王明宝之类的出现,也得毙了张明宝。。。。 本文所属博客:张培鸿律师 引用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