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访问:38
开博时间:2006-04-01
李英俊律师:2012年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推荐】...(2012-04-09)
李英俊律师:2012年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推荐】...(2012-04-09)
李英俊律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2011-06-05)
李英俊律师:醉驾被刑事拘留后不需要逮捕应直接提起公诉。...(2011-05-24)
六九四 《三十分钟提升考试成绩》 http://tysurl.com/KsFXRk
宝贝你是最好的2012-5-16
如厕方便不仅仅造福流浪汉 http://tysurl.com/2sdo6I
普嘉2012-5-16
是什么把医患关系搞得需要装备武器了? http://tysurl.com/6sdL7C
四川曾颖2012-5-16
第四个广州-新河浦到东山口的小洋房 http://tysurl.com/3sFsVn
科比无罪2012-5-16
第四个广州-新河浦到东山口的小洋房 http://tysurl.com/7sd0yS
科比无罪2012-5-16
【乐途旅游网】百条游客最爱线路推荐——上海国际大都 http://tysurl.com/jsd0CL
lotourcom2012-5-16
读书推荐,每周一书 http://tysurl.com/WsFsa2
范美忠2012-5-16
天涯读书周刊第一百五十六期 http://tysurl.com/Qsd2Rb
朱晓剑2012-5-16
第四个广州-新河浦到东山口的小洋房 http://tysurl.com/esAJk2
科比无罪2012-5-16
心理语言揭秘:官方公布的赵登用“报复社会”证据不成 http://tysurl.com/5sAwlV
石勇2012-5-15
- 2012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2012-04-07 17:05)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2009-10-18 11:26)
- 四川成都:农村户籍发生交通事故按城镇标准...(2009-02-26 10:01)
四川高法四川省2011年统计数据(川高法一【2012】1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高法一【2012
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无名氏赔偿权利主体
如何认定无名氏赔偿权利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主体”问题,已经在该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做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司法解释文件也已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做了明确的界定。由于法律、法规并未就赔偿权利人不明或者无赔偿权利人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上述法律
乘员摔出车外被砸当场死亡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赔
乘员摔出车外 被砸当场死亡
“车上人”转为“第三人”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邱何娟)车祸时乘员摔出车外,遭砸压当场死亡,这位乘员算是“车上人”还是“第三人”?4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
去年6月7日,福州的姚先生在沈海高速上驾驶一小货车,突遇右轮爆胎、车辆失控,乘员小林被甩出掉在车外的紧急停车带内,小货车侧翻后,砸压在小林的身上,造成小林当场死亡。小货车所有单位在履行对小林的死亡赔偿协议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因小林属于“车上人”还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双方争执不下打起了官司。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是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保险公司称,死者小林为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本起交通事故已在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祸致伤与自身疾病相结合构成伤残时如何赔偿
2010年10月10日12时许,张某驾驶轿车与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梁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10月13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41天,共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梁某的伤情即颈5-6、6-7椎间盘突出及双上肢颈髓压迫已致其日常活动能力受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其上述病情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参与度约为75%。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司法鉴定认为交通事故对梁某的伤情造成的影响为75%,那么梁某的所有损失均应按75%的比例计算。而梁某则认为,此次住院治疗完全是因交通事故引起,故所有的损失均要由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应由侵权人全额承担,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75%比例计算。理由如下:
第一,梁某的损伤后果是交通事故致伤和其自身轻度颈椎退行性病变共同作
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江苏盐城中院判决程杰诉陈红祥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案情
王义权驾驶苏JB965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薛程程驾驶的苏J6P18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该车乘坐人吴庆英受伤后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义权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薛程程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吴庆英无责任。
陈红祥系苏JB965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实际车主,王义权系陈红祥雇佣的驾驶员。陈红祥为苏JB965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王义权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未有证据证明王义权持有相关专项作业车的从业资格证。
吴庆英的亲属程杰起诉至法院,要求陈红祥、王义权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近亲属吴
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肇事者交强险限额内先赔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案情】
2010年2月10日,被告张某驾驶未续保交强险的小客车,与原告成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31天。出院后,经鉴定成某伤势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5个月,营养期评定为2个月,护理期评定为3个月,事故共造成成某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为:张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部分由双方按责任分担。
【分歧】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致成某损害,张某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张某作为赔偿义务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分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对未投保交强
2012年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推荐】
李英俊律师/四川成都
下列数据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除工伤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项计入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
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闯灯违法
在交通信号灯中,黄灯的意义是警示。交警部门明确规定,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然而自去年年底以来,遇到黄灯到底该不该闯,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原因就在于,浙江省海盐县的司法工作者舒江荣因为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前天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
黄灯能不能“闯”?
2010年7月20日上午,在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路与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线继续行驶。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2011年7月11日,舒江荣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签字并交纳罚款。但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舒江荣因此不服处罚,自此走上了漫漫维权路。首先于2011年7月14日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同年9月26日向海
2012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数据)
李英俊/成都律师
下列数据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除工伤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 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2〕11号)的规定,2012年/2013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除工伤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最新计算用数据(适用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2013年5月1日后适用新一年的数据,到时另行公布)
2011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元
2011年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128.6元
2011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696元
2011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675.5元
2011年四川职工平均工资31,489元
【成都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
(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法律咨询QQ:610122990 电话:(028)65850088
多人受伤分别单独起诉 以最重者诉讼时效为准
中国法院网讯 (古章阳) 2007年,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刘先生、郑某等四人受伤,郑某伤势严重,四人商定待郑某治疗终结后一并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赔偿事宜。2011年,郑某二次手术后在未告知他人的情况下单独起诉。刘先生于201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车主、司机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刘先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07年9月的一天凌晨,刘先生乘坐同村村民王某驾驶的小客车行至延庆县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先生身体受伤。此次交通事故交通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刘某于当日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头面部及双下肢软组织挫伤。2011年9月23日,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任某、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近4000元。保险公司未到庭答辩,在邮寄的答辩状中称,按照法律规定,刘先生的起诉已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大货车的车主为任某,李某是任某雇佣拉货的司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

